敗訴3年不道歉,瓊瑤訴于正侵權案被強制執行
在於正《宮鎖連城》抄襲瓊瑤《梅花烙》一案判決已經生效3年,但於正遲遲不肯道歉的情況下,4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照瓊瑤的申請,強制執行陳喆(瓊瑤)與余征(於正)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
01
北京市三中院審理查明:劇本《梅花烙》於1992年10月創作完成,共21集,未以紙質方式公開發表,而電視劇《宮鎖連城》內容與劇本《梅花烙》、小說《梅花烙》的獨創安排高度相似等。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此案。
然而判決生效後於正遲遲不履行生效判決。2018年1月12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多次與于正電話聯繫未果後,執行團隊向被執行人的戶籍地、申請執行人所提供的被執行人經常居住地郵寄了執行通知書、傳票,但相關司法專郵均被退回。同月,該院執行團隊通過調閱審判卷宗聯繫到被執行人的訴訟代理人,但其表示已不再代理執行案件,也未保留原委託人的聯繫方式。
雖然《宮鎖連城》已被判定侵權,但在很長一段時間依舊能在視頻網站上看到該劇的完整版。實際並未下架,停止傳播。此外,於正新劇《鳳求凰》雖然買了版權,但口碑卻遭遇滑鐵盧,豆瓣評分僅有3.2分。近日有消息指出,於正轉戰監製,將拍攝《網球王子》、《烈火軍校》。
在行業人士看來,影視劇行業只是文化產業中抄襲亂象的一個縮影。隨著互聯網技術不斷發展,各行各業的抄襲現象屢禁不止,甚至因為技術和資訊的進步而使抄襲行為變得越來越方便,越來越花樣百出。與此同時,缺乏有效的法律裁決,抄襲行為將會受到縱容甚至獲得變相鼓勵,這樣的現象也折射了當前文藝創作的浮躁,這種浮躁不僅破壞正常市場秩序,更導致作品千篇一律、機械化生產和速食式消費等問題。在現代社會,文化產業與智慧財產權的關係極為密切。一方面,智慧財產權制度是文化產業創新的保障;另一方面,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要適應文化產業創新的變化,才能讓文化創作得到應有的保障。
02
瓊瑤訴于正侵權事件時間表
2014年4月8日
於正的《宮》系列電視劇《宮鎖連城》在湖南衛視熱播,網友稱劇情和瓊瑤經典老劇《梅花烙》相似。
2014年4月15日
2014年4月28日
瓊瑤正式起訴于正侵權,同時對播出單位——湖南衛視一同追究責任。
2014年12月25日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此案。法院判決《宮鎖連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編權,於正被要求向瓊瑤公開賠禮道歉,五家被告則共計賠償500萬元。
2015年12月16日
北京市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於正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1月12日
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多次與于正電話聯繫未果後,執行團隊向被執行人的戶籍地、申請執行人所提供的被執行人經常居住地郵寄了執行通知書、傳票,但相關司法專郵均被退回。
2018年2月8日
執行團隊前往被執行人所在公司尋找被執行人並送達相關法律文書,該公司前臺以被執行人不在公司、不能替其接收法律文書為由拒絕接收送達文書。
2018年3月8日
於正的委託代理人到三中院接受第一次談話,並表示正在聯繫和解事宜。但瓊瑤表示不接受對方提出的執行和解條件。
2018年3月19日
於正的委託代理人在第二次談話過程中,表示正在聯繫和解事宜。但瓊瑤表示不接受對方提出的執行和解條件。
2018年4月26日
因於正未能主動履行判決內容,且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執行和解,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法制日報》第四版刊登了案件的執行依據。
在行業人士看來,影視劇行業只是文化產業中抄襲亂象的一個縮影。隨著互聯網技術不斷發展,各行各業的抄襲現象屢禁不止,甚至因為技術和資訊的進步而使抄襲行為變得越來越方便,越來越花樣百出。與此同時,缺乏有效的法律裁決,抄襲行為將會受到縱容甚至獲得變相鼓勵,這樣的現象也折射了當前文藝創作的浮躁,這種浮躁不僅破壞正常市場秩序,更導致作品千篇一律、機械化生產和速食式消費等問題。在現代社會,文化產業與智慧財產權的關係極為密切。一方面,智慧財產權制度是文化產業創新的保障;另一方面,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要適應文化產業創新的變化,才能讓文化創作得到應有的保障。
02
瓊瑤訴于正侵權事件時間表
2014年4月8日
於正的《宮》系列電視劇《宮鎖連城》在湖南衛視熱播,網友稱劇情和瓊瑤經典老劇《梅花烙》相似。
2014年4月15日
2014年4月28日
瓊瑤正式起訴于正侵權,同時對播出單位——湖南衛視一同追究責任。
2014年12月25日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此案。法院判決《宮鎖連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編權,於正被要求向瓊瑤公開賠禮道歉,五家被告則共計賠償500萬元。
2015年12月16日
北京市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於正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1月12日
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多次與于正電話聯繫未果後,執行團隊向被執行人的戶籍地、申請執行人所提供的被執行人經常居住地郵寄了執行通知書、傳票,但相關司法專郵均被退回。
2018年2月8日
執行團隊前往被執行人所在公司尋找被執行人並送達相關法律文書,該公司前臺以被執行人不在公司、不能替其接收法律文書為由拒絕接收送達文書。
2018年3月8日
於正的委託代理人到三中院接受第一次談話,並表示正在聯繫和解事宜。但瓊瑤表示不接受對方提出的執行和解條件。
2018年3月19日
於正的委託代理人在第二次談話過程中,表示正在聯繫和解事宜。但瓊瑤表示不接受對方提出的執行和解條件。
2018年4月26日
因於正未能主動履行判決內容,且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執行和解,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法制日報》第四版刊登了案件的執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