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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3月15日

1983年3月15日,國際消費者聯盟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美國前總統約翰·甘迺迪曾於1962年3月15日(距今55年)在美國國會發表《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首次提出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消費者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從這以後,“四項權利”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確定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是為了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

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各國家、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和交往,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