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逐條比對徵求意見稿!資管新規N大變化直接關係你的錢袋子

剛剛,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掛出《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601988,股吧)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資管新規正式落地,百萬億規模市場為之神經緊繃。

中國證券報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

【增加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等規定】

第八條:

新:金融機構運用受託資金進行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金融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管理人職責:

【改動兩條:(二)辦理產品登記備案或者註冊手續;(六)依法計算並披露產品淨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確定申購、贖回價格。

並增加:(十)在兌付受託資金及收益時,金融機構應當保證受託資金及收益返回委託人的原帳戶、同名帳戶或者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帳戶。

第十條:

新: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公募產品可以投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私募產品的投資範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

並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援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刪除關於銀行公募產品的規定。】

第十一條

新:資產管理產品進行投資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資訊披露充分。

3.集中登記,獨立託管。

4.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

5.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

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具體認定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之外的債權類資產均為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金融機構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應當遵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限額管理、流動性管理等監管標準。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未制定相關監管標準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督促根據本意見要求制定監管標準並予以執行。

(三)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通過發行資產管理產品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要求、符合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領域。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發行資產管理產品募集資金支援經濟結構轉型,支援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降低企業杠杆率。

【明確相關定義】

第十五條:

新:為降低期限錯配風險,金融機構應當強化資產管理產品久期管理,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期限不得低於90天。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或者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

【刪除: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資產管理產品的期限設定不同的管理費率,產品期限越長,年化管理費率越低。】

第十八條:

新:金融機構對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實行淨值化管理,淨值生成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及時反映基礎金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由託管機構進行核算並定期提供報告,由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確認,被審計金融機構應當披露審計結果並同時報送金融管理部門。

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

(一)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

(二)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金融機構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淨值,應當採用適當的風險控制手段,對金融資產淨值的公允性進行評估。當以攤余成本計量已不能真實公允反映金融資產淨值時,託管機構應當督促金融機構調整會計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機構前期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加權平均價格與資產管理產品實際兌付時金融資產的價值的偏離度不得達到5%或以上,如果偏離5%或以上的產品數超過所發行產品總數的5%,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的資產管理產品。

【有較大變動。較徵求意見稿寬鬆。提出部分情形下可繼續採用攤余成本法估值,比如資管產品為封閉式,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等。按照十八條部分非標資產可採取攤余成本法估值,有助於存量非標項目正常運轉。】

第十九條: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存在以下行為的視為剛性兌付:

(一)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真實公允確定淨值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

(二)採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資產管理產品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產品保本保收益。

(三)資產管理產品不能如期兌付或者兌付困難時,發行或者管理該產品的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託其他機構代為償付。

(四)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認定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區分以下兩類機構進行懲處:

(一)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利用具有存款本質特徵的資產管理產品進行監管套利,由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存款業務予以規範,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並予以行政處罰。

(二)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違規經營,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糾正並予以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金融機構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門舉報,查證屬實且舉報內容未被相關部門掌握的,給予適當獎勵。

外部審計機構在對金融機構進行審計時,如果發現金融機構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金融管理部門。外部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或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並將相關資訊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建立聯合懲戒機制。

【對剛兌的定性與徵求意見稿變化不大。在處罰辦法中強調了外部審計機構擔責,督促外部審計機構恪盡職守,勤勉盡責。】

第二十條:

資產管理產品應當設定負債比例(總資產/淨資產)上限,同類產品適用統一的負債比例上限。每只開放式公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140%,每只封閉式公募產品、每只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200%。計算單只產品的總資產時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合併計算所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總資產。

金融機構不得以受託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放大杠杆。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刪除了:“資管產品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資管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刪去了“個人不得使用銀行貸款等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管產品”允許個人在合理的情況下使用資管產品份額質押融資。但金融機構不得以受託管理的資管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杠杆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資產管理產品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將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于其他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從而將本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資金委託給其他機構進行投資的,該受託機構應當為具有專業投資能力和資質的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機構應當為金融機構,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機構可以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託機構應當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進行轉委託,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委託機構應當對受託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實行名單制管理,明確規定受託機構的准入標準和程式、責任和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衝突防範機制、資訊披露義務以及退出機制。委託機構不得因委託其他機構投資而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

金融機構可以聘請具有專業資質的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作為投資顧問。投資顧問提供投資建議指導委託機構操作。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實行平等准入、給予公平待遇。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在帳戶開立、產權登記、法律訴訟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基於風險防控考慮,確實需要對其他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採取限制措施的,應當充分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達成一致。

【為徵求意見稿第21條。相較徵求意見稿,此條關於資管產品嵌套層數要求不變,明確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機構應當為金融機構,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機構可以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就是明確私募基金可作為私募產品的受託管理人。】

第二十一條

新: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

【刪除關於投資于單一投資標的私募產品和投資債券、股票等標準化資產比例超過50%的私募產品不得分級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過渡期為本意見發佈之日起至2020年底,對提前完成整改的機構,給予適當監管激勵。過渡期內,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應當符合本意見的規定;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過渡期內的資產管理業務整改計畫,明確時間進度安排,並報送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由其認可並監督實施,同時報備中國人民銀行。過渡期結束後,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本意見進行全面規範(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達不到協力廠商獨立託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或存續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

【延長過渡期】

相關政策時間線

2017年11月17日,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出臺《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稿長達10000字,分29條,信息量巨大。

此後,有關政策陸續出臺。中國證券報(ID:xhszzb)記者梳理了這段時期相關政策的情況:

相關政策梳理一覽

本文首發於微信公眾號:中國證券報。文章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和訊網立場。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請自擔。

降低企業杠杆率。

【明確相關定義】

第十五條:

新:為降低期限錯配風險,金融機構應當強化資產管理產品久期管理,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期限不得低於90天。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或者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

【刪除: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資產管理產品的期限設定不同的管理費率,產品期限越長,年化管理費率越低。】

第十八條:

新:金融機構對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實行淨值化管理,淨值生成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及時反映基礎金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由託管機構進行核算並定期提供報告,由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確認,被審計金融機構應當披露審計結果並同時報送金融管理部門。

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

(一)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

(二)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金融機構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淨值,應當採用適當的風險控制手段,對金融資產淨值的公允性進行評估。當以攤余成本計量已不能真實公允反映金融資產淨值時,託管機構應當督促金融機構調整會計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機構前期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加權平均價格與資產管理產品實際兌付時金融資產的價值的偏離度不得達到5%或以上,如果偏離5%或以上的產品數超過所發行產品總數的5%,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的資產管理產品。

【有較大變動。較徵求意見稿寬鬆。提出部分情形下可繼續採用攤余成本法估值,比如資管產品為封閉式,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等。按照十八條部分非標資產可採取攤余成本法估值,有助於存量非標項目正常運轉。】

第十九條: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存在以下行為的視為剛性兌付:

(一)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真實公允確定淨值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

(二)採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資產管理產品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產品保本保收益。

(三)資產管理產品不能如期兌付或者兌付困難時,發行或者管理該產品的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託其他機構代為償付。

(四)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認定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區分以下兩類機構進行懲處:

(一)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利用具有存款本質特徵的資產管理產品進行監管套利,由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存款業務予以規範,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並予以行政處罰。

(二)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違規經營,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糾正並予以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金融機構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門舉報,查證屬實且舉報內容未被相關部門掌握的,給予適當獎勵。

外部審計機構在對金融機構進行審計時,如果發現金融機構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金融管理部門。外部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或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並將相關資訊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建立聯合懲戒機制。

【對剛兌的定性與徵求意見稿變化不大。在處罰辦法中強調了外部審計機構擔責,督促外部審計機構恪盡職守,勤勉盡責。】

第二十條:

資產管理產品應當設定負債比例(總資產/淨資產)上限,同類產品適用統一的負債比例上限。每只開放式公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140%,每只封閉式公募產品、每只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200%。計算單只產品的總資產時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合併計算所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總資產。

金融機構不得以受託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放大杠杆。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刪除了:“資管產品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資管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刪去了“個人不得使用銀行貸款等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管產品”允許個人在合理的情況下使用資管產品份額質押融資。但金融機構不得以受託管理的資管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杠杆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資產管理產品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將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于其他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從而將本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資金委託給其他機構進行投資的,該受託機構應當為具有專業投資能力和資質的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機構應當為金融機構,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機構可以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託機構應當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進行轉委託,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委託機構應當對受託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實行名單制管理,明確規定受託機構的准入標準和程式、責任和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衝突防範機制、資訊披露義務以及退出機制。委託機構不得因委託其他機構投資而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

金融機構可以聘請具有專業資質的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作為投資顧問。投資顧問提供投資建議指導委託機構操作。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實行平等准入、給予公平待遇。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在帳戶開立、產權登記、法律訴訟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基於風險防控考慮,確實需要對其他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採取限制措施的,應當充分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達成一致。

【為徵求意見稿第21條。相較徵求意見稿,此條關於資管產品嵌套層數要求不變,明確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機構應當為金融機構,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機構可以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就是明確私募基金可作為私募產品的受託管理人。】

第二十一條

新: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

【刪除關於投資于單一投資標的私募產品和投資債券、股票等標準化資產比例超過50%的私募產品不得分級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過渡期為本意見發佈之日起至2020年底,對提前完成整改的機構,給予適當監管激勵。過渡期內,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應當符合本意見的規定;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過渡期內的資產管理業務整改計畫,明確時間進度安排,並報送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由其認可並監督實施,同時報備中國人民銀行。過渡期結束後,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本意見進行全面規範(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達不到協力廠商獨立託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或存續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

【延長過渡期】

相關政策時間線

2017年11月17日,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出臺《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稿長達10000字,分29條,信息量巨大。

此後,有關政策陸續出臺。中國證券報(ID:xhszzb)記者梳理了這段時期相關政策的情況:

相關政策梳理一覽

本文首發於微信公眾號:中國證券報。文章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和訊網立場。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請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