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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們注意了!情人間的承諾是否有效?不要再瞎承諾了!

情侶之間,經常會為了感情的和諧許下一些承諾,那麼這樣的承諾是否有效呢?

現實中有如下幾種常見的情人間的承諾:

承諾無效

1、男方向女方保證(包括口頭和書面形式)與其結婚,如果不結婚,將給予物質賠償。

《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如果以一方保證結婚來要脅對方,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其次,也不能以對方違反保證來主張賠償,因為這種保證自始就是一種無效保證。

2、男方書面保證,如果雙方分手,男方給予女方青春損失費。

青春損失費是一個民間用語,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其中並沒有關於青春損失費的相關規定,即所謂的青春費不屬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要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青春損失費所發生的債權債務也於法無據,

屬於無效承諾。

在此類案件中,雙方的同居關係是一種自願行為,在這樣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賠償、貞操權等為理由主張賠償顯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舉證同居關係的發生出於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護,但最終給予的賠償也不屬於青春損失費。

承諾有效

1、婚外情導致女方生育,男方書面保證如果不結婚,將給予孩子撫養費多少萬元。

父母有養育子女的義務,這種義務並不取決於雙方是否存在婚姻關係,

它是一種法定義務。情人間對子女撫養問題的承諾或約定如果沒有損害子女的利益,並不違反法律規定,這種承諾是有效的。

2、戀愛期間,女方多次墮胎或患上婦科疾病,男方書面保證給予女方物質賠償。

因戀愛期間導致的人身損害,可以依據《侵權法》主張賠償,如果一方侵權並承諾給予受害方物質賠償,法律上一般認為這種承諾是有效承諾。

如果侵權方不履行,受害方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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