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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崗車主,5月起宜停車取消超時雙倍補繳,將有2種繳費方式!

之前小編就給大家推送過關于

龍崗“宜停車”泊位的情況

自2015年1月開始

深圳就開始在原特區內全面實施

路邊臨時停車收費管理了

也就是大家知道的“宜停車”泊位

目前

深圳已在原特區內外7個區

開展了路邊臨時停車收費管理工作

其中,原特區內4個區路邊臨時停車收費管理工作平穩有效開展,原特區外路邊臨時停車收費管理工作也正在有序有效推進。

◉2017年下半年,寶安、龍崗和龍華3個區的路邊停車管理開始宣傳試點。

◉2018年1-3月,實行“零收費體驗”模式,旨在讓市民和車主儘早熟悉“宜停車”操作流程。

◉4月1日起,寶安、龍崗和龍華3個區部分街道的“宜停車”泊位正式納入收費管理。

首批共設置了103條路段5997個“宜停車”泊位,其中,寶安區48條路段3126個泊位,龍崗區26條路段1639個泊位,龍華區29條路段1232個泊位。

隨著寶安、龍崗和龍華3個區開始實施路邊臨時停車收費管理,“宜停車”註冊使用者規模不斷擴大。

截至2018年4月23日,全市“宜停車”累計註冊用戶共244.9萬人,其中今年新增註冊用戶約32萬人。

如今,

“宜停車”泊位發揮的積極作用

大家都有目共睹

同時,“宜停車”泊位

難免有一些集中的焦點問題

▽“宜停車”泊位3大問題

1、路邊臨時停車違停處罰過重與不合理

2、繳費方式單一,不夠便民

3、部分規定不夠清晰

因此,深圳對《深圳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

做出了修訂

並將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那麼修訂後的

《深圳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又有什麼內容?

▽將有2種繳費方式

原《辦法》僅規定了路邊臨時停車預先繳費一種方式,本次修訂增加了“事先啟動、事後繳費”的方式。

因此,5月1日起,深圳“宜停車”泊位將有2種繳費方式:“預先繳費”以及“事先啟動、事後繳費”方式。

《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可以選擇預先繳費、事後繳費等方式繳納。

▽超時費用無須“雙倍補繳”

原來是這樣的

原《辦法》規定停車費採取預先繳費方式,即停車位元使用人停車後,10分鐘內啟動停車繳費流程,並根據預計停放時間先行繳納停車費,在付費時間屆滿前,系統會提示停車位元使用人續費。

如停車位使用人超時停車且未提前續費的,須按照繳費標準的雙倍補繳停車費。

原來的方式引起了

社會較大的爭議

部分市民認為“補繳和罰款並處”

及“超時雙倍補繳”過重

不甚合理

於是,在充分研究基礎上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對預先繳費方式

進行了優化完善

5月1日起是這樣的

“宜停車”泊位不再將超時停放未補繳費用作為道路違停予以處罰,超時費用也無須按雙倍補繳。

《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停車位使用人在駛離停車位後,對於超時停車的費用,只需按收費標準補繳費用即可。

▽“事先啟動、事後繳費”

為進一步提高便民程度,本次修訂增加了“事先啟動、事後繳費”的方式。

◉將繳費帳戶與信用卡綁定

停車位使用人選擇“事先啟動、事後繳費”的,在事先將手機繳費帳戶綁定信用卡後,停車時須先啟動繳費流程,並在車輛駛離停車位後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提示繳納停車費即可。

▲“事先啟動、事後繳費”首次申請停車(點擊圖片可查看大圖)

◉如未補繳逾期費用,原手機繳費帳戶無法使用停車位

如果逾期未繳費的,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可在綁定的信用卡內扣除相應的停車費。

如因信用卡持卡人、銀行原因導致無法扣費的,停車位使用人也可以按照提示主動補繳停車費;

在未補繳費用前,無法通過原手機繳費帳戶使用停車位。

▲“事先啟動、事後繳費”支付流程(點擊圖片可查看大圖)

《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使用人選擇事後繳費方式的,應當事先按照規定的方式綁定信用卡,或者選擇其他可以提供信用擔保的支付方式。

▽可於下次使用前補足前次費用

原《辦法》規定,未足額繳納停車費的,按照道路違停予以處罰。市民對此的反對意見較為強烈。

本次修訂對預先繳費和事後繳費兩種方式均不再設定補繳時限,只要停車位使用人在下一次通過同一個手機繳費帳戶使用停車位前補足前次費用即可,不再實施行政處罰。

未補足前次費用的,無法通過該手機繳費帳戶繼續使用停車位。

《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使用人實際停放時間超過擬停放時間的,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在車輛駛離後提示使用人實際停放時長、補繳金額、補繳方式和法律後果等事項。使用人應當按照道路停車管理單位的提示補繳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在使用人足額補繳費用前,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可以拒絕該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車位,並按照規定將有關記錄納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此次修訂《管理辦法》採納了

廣大市民和車主的意見

解決了較為突出的焦點問題

《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停車位使用人在駛離停車位後,對於超時停車的費用,只需按收費標準補繳費用即可。

▽“事先啟動、事後繳費”

為進一步提高便民程度,本次修訂增加了“事先啟動、事後繳費”的方式。

◉將繳費帳戶與信用卡綁定

停車位使用人選擇“事先啟動、事後繳費”的,在事先將手機繳費帳戶綁定信用卡後,停車時須先啟動繳費流程,並在車輛駛離停車位後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提示繳納停車費即可。

▲“事先啟動、事後繳費”首次申請停車(點擊圖片可查看大圖)

◉如未補繳逾期費用,原手機繳費帳戶無法使用停車位

如果逾期未繳費的,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可在綁定的信用卡內扣除相應的停車費。

如因信用卡持卡人、銀行原因導致無法扣費的,停車位使用人也可以按照提示主動補繳停車費;

在未補繳費用前,無法通過原手機繳費帳戶使用停車位。

▲“事先啟動、事後繳費”支付流程(點擊圖片可查看大圖)

《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使用人選擇事後繳費方式的,應當事先按照規定的方式綁定信用卡,或者選擇其他可以提供信用擔保的支付方式。

▽可於下次使用前補足前次費用

原《辦法》規定,未足額繳納停車費的,按照道路違停予以處罰。市民對此的反對意見較為強烈。

本次修訂對預先繳費和事後繳費兩種方式均不再設定補繳時限,只要停車位使用人在下一次通過同一個手機繳費帳戶使用停車位前補足前次費用即可,不再實施行政處罰。

未補足前次費用的,無法通過該手機繳費帳戶繼續使用停車位。

《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使用人實際停放時間超過擬停放時間的,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在車輛駛離後提示使用人實際停放時長、補繳金額、補繳方式和法律後果等事項。使用人應當按照道路停車管理單位的提示補繳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在使用人足額補繳費用前,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可以拒絕該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車位,並按照規定將有關記錄納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此次修訂《管理辦法》採納了

廣大市民和車主的意見

解決了較為突出的焦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