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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發生2死1傷車禍:死者按城鎮居民,家屬各獲賠120萬

中國法院網訊 (何嬌)去年五一期間,在北京市通州區六環高速上發生一起六車追尾的大型交通事故,造成兩死一傷,六車受損。由於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死者家屬將大貨車司機和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兩死者家屬均獲得一百余萬元的賠償。

原告死者家屬訴稱,原告系因交通事故死亡田某和劉某的家屬,2017年5月1日上午9時40分,劉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內乘田某)在北京南六環內,與被告張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李某、范某、魏某、王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生事故,經交通支隊認定,

張某全責,其它人均無責。上述五車分別在被告各保險公司承保;二死者均上有父母下有三名未成年子女。

被告張某及其雇主(車輛登記所有人)某物流公司稱,死者劉某駕駛的車輛違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五一車輛通行的通知,且違法運輸超大體積的危險物品直接加重了此次事故的損害結果,受害人應對其自身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與事實不符,

各項賠償依據應以農村居民為標準。

部分無責車輛保險公司稱,願意在保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部分保險公司稱,事故車輛未與其承保車輛相接觸,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且死者劉某存在違法運輸危險物品的行為,原告應當承擔部分責任,各項賠償應當以農村居民為標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張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上道路行駛未確保安全的違法過錯行為,

與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係,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故對於此次交通事故發生,被告張某應負全責。

關於劉某違規裝載大型危險品上路行駛的行為,並非事故發生的原因,現亦無證據顯示該行為與受害人死亡存在關聯,故對於被告張某、物流公司、保險公司對事故責任劃分提出的異議,不予採信。

死者劉某長期從事燃氣銷售工作,而事故車輛裝載燃氣罐的事實亦印證其工作性質,故劉某收入來源已脫離農業生產,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在同起交通事故中,事故受害人劉某已在其他案件中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相關賠償專案,依據法律規定,田某死亡產生的相應賠償專案亦可按城鎮居民標準予以計算。

對於二死者家屬超出保險範圍的合理損失,因其已與被告張某、物流公司達成調解協議,

對此不持異議。最終判決各被告賠償兩死者家屬各一百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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