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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獨家調查“湯蘭蘭案”被告人稱遭刑訊逼供

 央視網消息:關注“湯蘭蘭案”。湯蘭蘭是媒體為一個女孩子取的化名,2008年只有14歲的湯蘭蘭向黑龍江五大連池警方報案,稱自己從6歲開始便遭到父親、爺爺、鄉鄰等數十人的侵害。

當地司法機關經過4年的調查審理,最終包括湯蘭蘭父母在內的11人獲刑。10年間,不斷有被告人的親屬和刑滿釋放者進行申訴,稱他們是被冤枉的。2017年底,隨著媒體對這一事件的報導,這起在當地沉匿了近10年的案件,最終被外界所知。

2008年10月27日,湯蘭蘭向警方報案,隨後包括湯蘭蘭的父親、爺爺、叔叔、姑父、姨夫、堂哥、鄰居在內的16人被警方立案偵查。在這些人中,還有湯蘭蘭的母親和奶奶。

 2008年12月13日,湯瑞景(湯蘭蘭的爺爺、涉案人之一)在五大連池看守所拘留期間意外死亡,被終止調查。湯蘭蘭的奶奶則被取保候審。

2009年8月,在湯蘭蘭向五大連池警方報案近10個月後,黑河市人民檢察院以強☆禁☆姦罪、強迫賣淫罪對湯繼海、萬秀玲等11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2009年9月,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一案件進行第一次不公開開庭審理。在這次庭審中,11名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稱是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做出的有罪供述。

 犯罪時間籠統等 成為爭議焦點

除了提出被刑訊逼供,在這次庭審中,

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實施犯罪的情節是否符合常理等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多名被告人提出,檢察院指控實施犯罪的時間為“2003年初”“2003年秋的一天”“2004年夏的一天”“2006年春的一天”等過於籠統。

因為案發的時間跨度大,並沒有保存下來能讓警方提取到可以做DNA鑒定的關鍵物證。在庭審中,律師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村民劉桂英與湯蘭蘭的通話錄音(湯蘭蘭稱呼劉桂英為老姑),

這份錄音的通話時間是2008年10月,在錄音中湯蘭蘭表示,如果劉桂英幫她交三年學費,可以不指控劉桂英的丈夫。然而,與湯蘭蘭通話後劉桂英選擇了報警,將這份通話錄音提供給了五大連池市警方。

2009年12月,黑河市人民檢察院以事實證據發生變化,申請撤回起訴。黑河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許撤回起訴。

2010年6月28日,在撤回起訴半年之後,黑河市人民檢察院重新向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展示了新的證據,其中多名辦案人員的證言證實沒有逼供、誘供的情況,證明被告人並無外傷。

 2010年10月,又經過兩次延長審理期限,黑龍江省黑河市人民法院分別以強☆禁☆姦罪、嫖宿幼☆禁☆女罪、強迫賣淫罪對11名被告人進行判決。被告人湯繼海被判處無期徒刑,其餘十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到十年不等。一審判決後,11名被告人提出上訴。

2012年10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11名被告人的上訴請求,裁定維持原審判決。

2016年,劉萬友——“湯蘭蘭案”的11名被告人之一,刑滿釋放。

2016年,原審被告人出獄後開始申訴。

 2017年6月,湯蘭蘭的母親萬秀玲服刑8年8個月後減刑出獄。湯蘭蘭的父親湯繼海,則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仍在監獄服刑。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劉長海的申訴審查結案,認定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立案。

2017年底,這起案件經媒體報導後引起了人們廣泛的討論,如果事情是真實的,如何保護好被害人免受二次傷害?如果存在不實的情況,又該如何保障原審被告人的權益呢?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認為,圍繞這起案件存在的諸多疑問,相關部門進行詳盡的調查,不僅對雙方當事人來說意義重大,對於司法公信力的樹立也影響深遠。

那麼,在刑事訴訟中,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被告人或者近親屬可以通過什麼途徑來進行申訴呢?

 2018年2月1日,在媒體對湯蘭蘭案進行公開報導後,五大連池市政法委發佈公告,回應湯蘭蘭案件當年辦理情況和刑滿後部分涉案人員情況。

2018年2月7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消息,稱目前正對湯繼海、劉萬友、陳春付、於東軍等人的申訴依法審查處理。

2018年2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消息,稱目前正對湯繼海等人的申訴依法審查處理。那麼法院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與案件能否立案再審是什麼關係呢?如果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後認為案件不符合立案再審的條件,申訴人是否還有其他的方法進行申訴呢?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原審被告人的申訴,除了向人民法院提出,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專家表示,我國法律在為當事人申訴提供各種途徑的同時,對於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同樣也有著非常詳細的規定。當年在這起案件的審理階段,由五大連池婦聯為湯蘭蘭指定監護人、當地警方護送湯蘭蘭上學放學,後期湯蘭蘭的戶口批准遷出,以及兩次庭審都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都是在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從2008年10月到2018年2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多名被告人的申訴審查處理,我們可以看到,這起案件一直在按照法律的相關程式向前推進。案件事實究竟如何?我們相信,法律最終會給出一個明確的結論。

越是離奇的案件,越應當回歸到司法程式中,經得起司法程式的檢驗。一個事實的真相永遠只會有一個。不管最後哪一個結果被證實,都將給公眾帶來無盡的困惑,人們也期待法律能最終給這一事件劃上一個可以休止的符號。

裁定維持原審判決。

2016年,劉萬友——“湯蘭蘭案”的11名被告人之一,刑滿釋放。

2016年,原審被告人出獄後開始申訴。

 2017年6月,湯蘭蘭的母親萬秀玲服刑8年8個月後減刑出獄。湯蘭蘭的父親湯繼海,則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仍在監獄服刑。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劉長海的申訴審查結案,認定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立案。

2017年底,這起案件經媒體報導後引起了人們廣泛的討論,如果事情是真實的,如何保護好被害人免受二次傷害?如果存在不實的情況,又該如何保障原審被告人的權益呢?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認為,圍繞這起案件存在的諸多疑問,相關部門進行詳盡的調查,不僅對雙方當事人來說意義重大,對於司法公信力的樹立也影響深遠。

那麼,在刑事訴訟中,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被告人或者近親屬可以通過什麼途徑來進行申訴呢?

 2018年2月1日,在媒體對湯蘭蘭案進行公開報導後,五大連池市政法委發佈公告,回應湯蘭蘭案件當年辦理情況和刑滿後部分涉案人員情況。

2018年2月7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消息,稱目前正對湯繼海、劉萬友、陳春付、於東軍等人的申訴依法審查處理。

2018年2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消息,稱目前正對湯繼海等人的申訴依法審查處理。那麼法院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與案件能否立案再審是什麼關係呢?如果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後認為案件不符合立案再審的條件,申訴人是否還有其他的方法進行申訴呢?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原審被告人的申訴,除了向人民法院提出,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專家表示,我國法律在為當事人申訴提供各種途徑的同時,對於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同樣也有著非常詳細的規定。當年在這起案件的審理階段,由五大連池婦聯為湯蘭蘭指定監護人、當地警方護送湯蘭蘭上學放學,後期湯蘭蘭的戶口批准遷出,以及兩次庭審都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都是在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從2008年10月到2018年2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多名被告人的申訴審查處理,我們可以看到,這起案件一直在按照法律的相關程式向前推進。案件事實究竟如何?我們相信,法律最終會給出一個明確的結論。

越是離奇的案件,越應當回歸到司法程式中,經得起司法程式的檢驗。一個事實的真相永遠只會有一個。不管最後哪一個結果被證實,都將給公眾帶來無盡的困惑,人們也期待法律能最終給這一事件劃上一個可以休止的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