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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興小販持刀捅人致2死3傷案 法院公開審理 被告被指控故意殺人

還記得去年5月發生在宜興菜巿場門前的那起持刀行兇案嗎?事件造成包括當地城管隊員在內數人死傷。2018年4月25日下午,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建國故意殺人暨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

案情回顧:

時間回到2017年5月16日。這天上午8點多,宜興太滆菜場發生了一起持刀傷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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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城管在巡查時發現該菜場一茶葉店店主張建國占道經營售賣粽葉,城管隊員上前查糾時,張建國突然持刀捅傷2名城管隊員,隨後又將鄰位經營農產品的3人捅傷,最終造成2死3傷。

當天上午,宜興市公安局發佈消息稱,5月16日上午8時15分,宜興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太滆菜場有人持刀砍人。8時21分處警民警到場,將傷者送往醫院。

當天上午8時許,太滆菜場東門處經營戶張建國占道經營售賣粽葉,在市城市管理局城管執法大隊城中中隊執法隊員查糾時,持刀捅傷城管隊員呂某、孫某並將鄰位太滆菜場東門處經營農產品的經營戶錢某某、錢某良、邱某某3人捅傷,嫌疑人隨後逃離現場。

在醫院救治的5名傷者中,孫某、錢某良2人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另3人無生命危險。經警方工作,於5月16日16時30分,在宜興芳橋街道扶風通政路屺山路段將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抓獲歸案。張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法庭上,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張建國于2017年5月16日持刀殺人,致二人死亡、三人受傷,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建國在庭審中對其持刀捅人的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城管對其不當執法、對門商鋪錢志東一家與其有矛盾是引發本案的主要原因,其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應控辯雙方的請求,法庭依法通知相關證人、偵查人員、鑒定人到庭作證或說明情況。

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

首先,城管對被告人張建國的執法不當,具有過錯;其次,被害人錢志東一家對本案的發生亦負有責任;第三,被告人張建國作案時精神狀況存在問題,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張建國作案時的精神狀況和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定。此外,被告人張建國到案後基本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坦白。綜合本案事實和證據,請求法庭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張建國從輕處罰。

公訴人的答辯意見:

城管執法並無不當,不存在過錯;被害人錢志東一家在和被告人張建國的日常相處中雖有矛盾,但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被告人張建國作案時精神正常,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故無必要對其精神狀況和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定;被告人張建國雖然到案後基本如實供述,但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代理人當庭請求法庭判令被告人張建國賠償相關損失並對被告人張建國依法從重判處。

庭審中,各方訴訟參與人圍繞本案發生的起因、被害方有無過錯及被告人張建國的刑事責任能力、是否存在從寬量刑情節等問題,充分闡明了各自的觀點和理由。

法庭辯論結束後,被告人張建國向法庭作了最後陳述。

本案將另行擇期公開宣判。

公訴人的答辯意見:

城管執法並無不當,不存在過錯;被害人錢志東一家在和被告人張建國的日常相處中雖有矛盾,但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被告人張建國作案時精神正常,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故無必要對其精神狀況和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定;被告人張建國雖然到案後基本如實供述,但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代理人當庭請求法庭判令被告人張建國賠償相關損失並對被告人張建國依法從重判處。

庭審中,各方訴訟參與人圍繞本案發生的起因、被害方有無過錯及被告人張建國的刑事責任能力、是否存在從寬量刑情節等問題,充分闡明了各自的觀點和理由。

法庭辯論結束後,被告人張建國向法庭作了最後陳述。

本案將另行擇期公開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