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新規!下個月起,扣押停車費不再由車主承擔了!

導語

開車上路,難免會有違章的時候。相信很多車主就有過這樣的經歷,在發生事故或者是違章停車,車子會被拖走然後放在一個停車場中,但是停車場是收費的,而且等這個事故完全的處理完了之後,

停車費是非常巨大的,因為是按小時收費的,處理基本上都要個十天以上的,車主還要為高額的停車費用買單,所以很多車子都感到非常的無奈,但從下個月開始,這筆費用就無需車主負擔了。

5月1日新規正式施行

實際上,出現交警扣車收取停車費,主要還是因為沒有相關規定明確禁止這種收費行為,但從下個月(即5月1日)開始,新規正式實行,

這筆費用就無需車主負擔了。

在最新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中,明確規定從2018年5月1日起,“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同時該規定還寫明“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換句話來說,就是部門不可以在指定停車場停放相關車輛,而且產生的保管費用也由扣車的部門負責。

超時取車,費用自理!網友:拖車費咋算?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也就是說,

今後因交管部門扣車產生的停車費用,是由他們承擔的,前提是你沒有逾期取車,否則逾期產生的停車費就需要自己承擔了。一般情況下,大車一天30元,小型車一天10元左右。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

執法扣留車輛是根本不允許收所謂的停車費的。交警暫扣車輛是正常的執法行為,由扣車產生的費用屬交警隊正常執法支出,車主沒有義務為交警的委託行為付費。

交警處理完違章後,應原封不動地將車交給車主,沒有規定車主還要付費,讓車主交停車費於法無據。交警委託社會停車場暫時代管車輛,這種委託行為是交警與停車場之間的事情,與車主無關,即使要交費,也是交警部門來負擔,不應該由車主來交停車費。

新規出臺,真的可以減輕車主的負擔嗎?

新出的規定看起來確實可以減輕不少車主的負擔,但問題又來了,

有網友表示:

“行政強制法只規定了保管費(扣車的保管費就是停車費)不用交,哪一條規定拖車費也不用交了?拖車、代駕這些費用根本就沒規定,一些行政部門扣車時委託社會機構拖車、代駕,這個費用到底是行政部門承擔還是車主承擔?現在這方面沒有規定,很多地方都亂的一鍋粥。”

“換湯不換藥,不收停車費,改收拖車費,施救費,出工費總可以吧!真想不讓收費,直接一句,交警扣車,收費違法。”

提醒:為了避免支付高額的拖車費,咱們開車還是要遵守交通規則,如果在合理期限內被收取停車費,可以找交警部門提出行政覆議,帶上收費發票,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及車輛司法鑒定書,再不行,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書面投訴或提起行政訴訟。

各位車友,你們是怎麼看的呢?歡迎在下方留言告訴我們哦!

交警扣車,收費違法。”

提醒:為了避免支付高額的拖車費,咱們開車還是要遵守交通規則,如果在合理期限內被收取停車費,可以找交警部門提出行政覆議,帶上收費發票,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及車輛司法鑒定書,再不行,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書面投訴或提起行政訴訟。

各位車友,你們是怎麼看的呢?歡迎在下方留言告訴我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