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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持續整治金融亂象 銀行業內控不足首當其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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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公佈2018年一季度,

共處罰銀行業、保險業機構646家次,罰沒合計11.58億元,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12家次。處罰責任人員798人次,罰款合計2861.85萬元,取消任職資格及禁止從業107人。

進入4月份以來,監管部門整治金融亂象、“一查到底”的決心仍未動搖。《中國經營報》記者梳理發現,截至4月25日,本月銀保監會共披露罰單181張,其中銀行業123張,保險業58張。

單從銀行業金融機構來看,內控不足、制度執行不到位是大部分違規事件的根源。

據統計,123張罰單中涉及貸款業務及由貸款業務衍生出來的交叉性業務違規問題最多;其次,同業業務、理財業務、票據業務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行為不當等也是受罰的“重災區”。

貸款業務成“雷區”

4月份監管部門對銀行業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罰力度不減,僅僅25天,共下發123張罰單,罰沒金額合計32.22億元。其中各地銀監局開出罰單32張,罰沒金額為17.34億元;各地銀監分局開出罰單91張,

罰沒金額為14.88億元。

記者梳理4月份違規現象發現,處罰案由有一定共性,即貸款業務成監管處罰最多的領域,凸顯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管理不到位。各地銀監局32張罰單中,有10張劍指貸款業務,而各地銀監分局91張罰單中有51張涉及貸款業務。

值得一提的是,銀行貸款業務違規類型基本上涵蓋了貸款業務的所有操作環節,從貸前盡職調查到貸中審批、發放,

再到貸後監督管理,都存在內控缺失問題。具體表現包括,違規發放貸款,貸款資金未按既定用途使用、流入監管嚴控領域,貸款“三查”不到位,以貸轉存、虛增存款,貸款集中度超比例以及貸款五級分類不準確等等。

“貸款業務成監管處罰‘重災區’與貸款業務在銀行業務總量中占比較高有關的,但這依然體現出了監管部門對貸款發放環節的重視和監督。從今年以來對一些大案要案的處罰和開出的天價罰單也可以看出,

監管部門整治銀行業不合規行為的決心。”一位接近監管部門人士表示。

除貸款業務外,從各地銀監局及銀監分局的處罰資訊看,主要涉及票據違規、同業業務和理財業務違規,包括票據未嚴格審核、因違規操作發生票據詐騙案,同業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等嚴控領域,信用卡現金分期資金進入證券交易或理財市場等。

而從各地銀監分局的處罰看,除上述銀監局處罰案由外,銀行從業人員行為不當、違規操作業務現象更多一些。

另外,從地區分佈看,各地銀監局中,來自上海銀監局的行政處罰最多,共14筆,金額總計12.03億元。被罰金融機構包括6家農商行和村鎮銀行,4家股份制銀行,3家外資銀行以及1家國有大行。

某城商行高管告訴記者,“地方銀監分局主要監管包括大中型銀行地、市及縣級分支行,以及地市級城商行或農商行。這些機構網點眾多且分散,區域性特徵明顯,一是地方性機構處在小範圍的‘熟人圈子’,分支行內控較為薄弱,容易因‘關係網’出現謀取私利以及其他違規行為;其次,受地區限制,貸款容易出現集中度超標問題。”

“雙罰”占比超三成

據瞭解,2015年銀監會對監管處罰工作組織架構進行重大改革。同時,修訂了《中國銀監會行政處罰辦法》,對行政處罰流程進行調整,形成調查、審理、決定相分離的行政處罰機制,而“雙罰制”正是在這個時候確立的,目的為加大責任人員懲處力度,杜絕僥倖心理。

經過3年的發展,監管組織架構和人事發生了重大調整,但從嚴監管的態勢並沒有減弱。4月以來,對銀行違規責任人的處罰共45起,其中地方銀監局有5起,銀監分局有40起,對違規機構和責任人員的“雙罰”處罰已經占到總罰單量的三成以上。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郭田勇表示:“監管部門的‘雙罰’、重罰可以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有關部門和個人才能吸取教訓,‘雙罰’主要是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另外,他認為,“不能‘以罰代法’,監管部門也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法規,使得金融機構的違規空間變得越來越小。”

同樣,在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看來,落實現代金融監管框架對治理行業亂象來講十分必要。“隨著金融監管機構調整,我國進一步健全了金融監管體系,形成了‘一委一行兩會’的新格局,銀保監會和證監會將更專注於對具體違法違規現象的查處。另外,銀監會和保監會的合併有助於彌補銀行業與保險業存在的監管空白,形成銀行和保險行業的綜合監管,也將為我國進一步探索符合金融發展實際的綜合監管模式提供經驗。”

記者梳理發現,銀保監會對銀行業最近的一筆罰單來自北京銀監局。4月23日,中國進出口銀行北京分行因內控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而收到罰單,其中李昌軍為直接責任人且違法對外提供擔保也受到處罰。監管責令其改正,並給予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並對責任人李昌軍給予取消終身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

來自各地銀監局的罰單中,除上述中國進出口銀行北京分行外,還有2名銀行相關責任人終身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另有1名責任人被取消9年的銀行業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的資格。此外,有11名責任人受到限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任職資格的處罰,分別涉及禁止從業年限為2年、5年、15年以及終身禁止。

銀保監會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在整治金融亂象執法實踐中切實執行對違規機構和責任人員“雙罰”原則,通過加強監管處罰,各類機構風險和合規意識顯著增強,銀行業和保險業市場秩序明顯好轉,違法違規行為和案件的高發勢頭進一步得到遏制。

中經金融是《中國經營報》旗下專注財經領域新聞的公眾號,內容覆蓋銀行、保險、券商、基金、交易所等多個金融行業,每天多條原創,旨在為讀者提供有價值的內容服務。

[版權說明]

本文為原創內容,如欲轉載,請聯繫後臺。

以及地市級城商行或農商行。這些機構網點眾多且分散,區域性特徵明顯,一是地方性機構處在小範圍的‘熟人圈子’,分支行內控較為薄弱,容易因‘關係網’出現謀取私利以及其他違規行為;其次,受地區限制,貸款容易出現集中度超標問題。”

“雙罰”占比超三成

據瞭解,2015年銀監會對監管處罰工作組織架構進行重大改革。同時,修訂了《中國銀監會行政處罰辦法》,對行政處罰流程進行調整,形成調查、審理、決定相分離的行政處罰機制,而“雙罰制”正是在這個時候確立的,目的為加大責任人員懲處力度,杜絕僥倖心理。

經過3年的發展,監管組織架構和人事發生了重大調整,但從嚴監管的態勢並沒有減弱。4月以來,對銀行違規責任人的處罰共45起,其中地方銀監局有5起,銀監分局有40起,對違規機構和責任人員的“雙罰”處罰已經占到總罰單量的三成以上。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郭田勇表示:“監管部門的‘雙罰’、重罰可以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有關部門和個人才能吸取教訓,‘雙罰’主要是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另外,他認為,“不能‘以罰代法’,監管部門也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法規,使得金融機構的違規空間變得越來越小。”

同樣,在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看來,落實現代金融監管框架對治理行業亂象來講十分必要。“隨著金融監管機構調整,我國進一步健全了金融監管體系,形成了‘一委一行兩會’的新格局,銀保監會和證監會將更專注於對具體違法違規現象的查處。另外,銀監會和保監會的合併有助於彌補銀行業與保險業存在的監管空白,形成銀行和保險行業的綜合監管,也將為我國進一步探索符合金融發展實際的綜合監管模式提供經驗。”

記者梳理發現,銀保監會對銀行業最近的一筆罰單來自北京銀監局。4月23日,中國進出口銀行北京分行因內控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而收到罰單,其中李昌軍為直接責任人且違法對外提供擔保也受到處罰。監管責令其改正,並給予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並對責任人李昌軍給予取消終身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

來自各地銀監局的罰單中,除上述中國進出口銀行北京分行外,還有2名銀行相關責任人終身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另有1名責任人被取消9年的銀行業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的資格。此外,有11名責任人受到限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任職資格的處罰,分別涉及禁止從業年限為2年、5年、15年以及終身禁止。

銀保監會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在整治金融亂象執法實踐中切實執行對違規機構和責任人員“雙罰”原則,通過加強監管處罰,各類機構風險和合規意識顯著增強,銀行業和保險業市場秩序明顯好轉,違法違規行為和案件的高發勢頭進一步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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