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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稱經費緊張,這家環保局竟向企業要錢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在反腐高壓的態勢下,幹部走上被告席已並不稀奇。然而在上個月,山東省曹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東明縣環境保護局以及該單位“一把手”張長青作出一審判決。

張長青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單位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東明縣環境保護局則因犯單位受賄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此外,張長青慣用伎倆就是以發票報銷的形式貪污。根據楊某證實,張長青用以沖抵報銷的憑證中包括2011年9月至12月三個月間的中餐費1.5萬元、加油費5400元、辦公費7820元。

張長青的次子張某證言,2008年底,他沒有工作,張長青便交給他一張戶名為“劉某”的銀行卡,之後其就一直使用該銀行卡從東明環保局領取工資,而他卻從未在此上班。在此期間,

張長青還安排有關工作人員對“劉某”不予考勤,並為其代為寫年度考核表和晉升薪級工資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