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說廈門大學那個“有故事”的女同學
事件重播
網警提醒
每位公民都享有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並不等於宣洩自由,
法律連結
關於公開發表不當言論,輕則受到治安處罰,重則追求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