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一審宣判
4月20日,淩海法院對遼寧省首例由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人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經審理查明,2016年7至8月間,被告人張某某通過被告人楊某某的引薦,租用了案外人孫某某承包的淩海市石山鎮望山鋪五家溝102國道東側1000米處原部隊大院的部分地方。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楊某某違法國家規定,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00餘噸,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經構成污染環境罪。鑒於二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事後積極賠償經濟損失、上繳違法所得,能夠認罪、悔罪,可依法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
宣判後,被告人張某某、楊某某均未表示上訴。(孫德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