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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房屋拆遷中二大行政決定關乎你的今後生計!

行政決定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經法定程式依法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作單方面處分的行為。其特點:具有強制性和單方性;直接處分相對人權利和義務,須依法定程式。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但凡出現以“決定"為標題的文書,被拆遷人務必保持警覺仔細通讀文書,不然你的今後生計補償被權利機關決定了,補償就很難再提高。那麼,在房屋拆遷中二大行政決定通常是什麼?為什麼關乎今後生計?

一、房屋補償決定

出處: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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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在簽約期限未能達成補償協議的,徵收方會直接下達房屋補償決定,不論多與少就這麼多補償,拿錢走人,不同意過了法定訴訟期限後,申請人民法院司法強拆,從而達到拆遷如期進行。即房屋補償決定是國有房屋徵收重中之重,關鍵環節,對於被拆遷人影響最大,因此,被拆遷人必須要謹慎、小心,

萬萬不可粗心大意,不拿此決定當回事,白白流失法律賦予我們的救濟期限。

劉可心律師拆招:在徵收房屋補償決定時,覆議、訴訟。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方在程式、手續、公平、合理、合法或多或少的存在違法行為,特別在房屋評估報告的數額更甚。房屋補償決定是基於房屋評估報告作出的,因此,房屋補償決定的不合理等同於房屋評估報告的不合理。那麼,評估機構如何選擇的?評估是用什麼方法?等等諸多問題致使補償不合理的重要因素。

二、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出處:《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

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解釋:城鄉規劃法是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佈局,改善人居環境,集約高效合理利用城鄉土地,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科學協調可持續發展,在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即2008年之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自家宅基地上從新建造房屋的屬於違法建築,應予以限期拆除。反之則無相關違法建築的依據。

劉可心律師拆招:如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那麼意味著拆遷方要真拆,而且很快就要實施,顯然不合法,此決定也是拆遷方經常的手段,從而達到其拆遷目的。因此我們收到後,第一時間要提起覆議、訴訟進行救濟,千萬別有敢不敢、能不能、拖一拖的想法,因拆遷方不會按照常理出牌。

在這裡,劉可心律師提醒廣大的被拆遷人,權利受侵害,不救濟,過後沒有後悔藥。在實踐中,很多案件把握性低難度大就是因為錯失覆議、訴訟的期限,從而錯失機會。遇到此類決定即使諮詢專業征地拆遷律師團隊,避免自身權益受到侵害。

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解釋:城鄉規劃法是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佈局,改善人居環境,集約高效合理利用城鄉土地,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科學協調可持續發展,在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即2008年之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自家宅基地上從新建造房屋的屬於違法建築,應予以限期拆除。反之則無相關違法建築的依據。

劉可心律師拆招:如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那麼意味著拆遷方要真拆,而且很快就要實施,顯然不合法,此決定也是拆遷方經常的手段,從而達到其拆遷目的。因此我們收到後,第一時間要提起覆議、訴訟進行救濟,千萬別有敢不敢、能不能、拖一拖的想法,因拆遷方不會按照常理出牌。

在這裡,劉可心律師提醒廣大的被拆遷人,權利受侵害,不救濟,過後沒有後悔藥。在實踐中,很多案件把握性低難度大就是因為錯失覆議、訴訟的期限,從而錯失機會。遇到此類決定即使諮詢專業征地拆遷律師團隊,避免自身權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