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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醫保卡千萬別隨意借他人買藥!有人損失慘重

關於保險的段子和宣傳語,

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詳了

很多人因為有了保險的理賠,

才不至於讓家變得風雨飄搖。

近些年,

百姓是越來越重視保險了,

可是,有些人只顧著花錢買,

卻不知道理賠規則,

最終讓保險形同虛設……

外借過醫保卡

自己患癌遭拒賠

市民黃先生吃過了個“悶虧”。去年他投保了一重大疾病險,當年10月,黃先生被查出患甲狀腺癌,在辦理賠時,保險公司查到他的醫保卡在2012年-2014年有多次肺炎、支氣管炎等住院記錄。保險公司認為他隱瞞病史,拒賠。黃先生稱,他本人在2012年-2014年間根本沒有住過院,但是醫保卡借給親戚用過,他記不清了。

你一定很疑惑了:

家人拿自己的醫保卡買個藥都不行嗎?

這個得看情況了,

有時候還真不行!

一壽險公司的代理人告訴記者

如果買保險前

已經意識到自己外借過醫保卡,

那該怎麼辦?

提醒

如果外借過醫保卡

投保前應主動體檢

這種情況建議如實告知保險公司,

曾經外借過醫保卡,然後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來“自證清白”,比如提交近兩年的體檢報告或者去體檢。

其實,很多市民在投保時,都沒有被要求體檢。保險人士介紹,一般情況下,40歲以上必須體檢,40以下的基本不需要體檢。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醫保卡借給過別人,投保前應該主動體檢。

注意

外借醫保卡留下了這些記錄

“自證清白”就很難了

如果醫保卡外借導致你留下了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疾病治療記錄,

那麼“自證清白”就很難了,核保結果可能會不理想。

因為像血壓、血糖,都是可以通過服藥控制的,做到體檢瞬間沒有任何問題。保險公司無法判斷你是被冤枉的還是想極力掩蓋真相。

知道這些事,

你的保險才不會白買!

觀察期內患病是否影響核保

在觀察期內被查出病症,

是否會被拒保或者影響理賠?

第一種,保險公司會退還保費,直接拒保;

第二種是承保,但是保險公司會適當地增加保費;

第三種則是除外原則,就是客戶目前所患疾病帶來的風險後果比較單一,不會造成系統性的健康風險,保險公司就把這一塊的風險給除外不保,而其它風險仍然在保障責任以內。比如甲狀腺結節,最直接的影響就是重疾責任中的甲狀腺癌,那把因甲狀腺引起的所有併發症給除外了,對雙方是公平的,保險公司是可以接受的。

“陳小姐查出的遺傳型貧血屬於普通慢性病,不會影響核保,再生障礙性貧血其實就是常說的白血病,跟普通貧血不一樣。填寫健康告知時,不清楚,可多諮詢保險公司。”呂靜說。

高血壓患者投保可能會被拒

哪些慢性病會被拒保或加費

除了高血壓,還有哪些常見的病症容易被拒保?記者詢問多家保險公司人士瞭解到,常見的單純性脂肪肝,壽險、重疾一般可以正常承保,如果再結合超重、血脂高、肝功能異常等,可能會加費。但如果是由嗜酒引起的酒精性脂肪肝,壽險、重疾一般都要拒保。

作為最常見慢性病之一的糖尿病,由於會導致一系列的重大疾病,所以如果已經確診,基本上重疾險和醫療險都會拒保。不過,僅為糖尿病前期,沒有危險因素,沒有出現臟器損傷和併發症的情況,壽險和重疾險有可能加費承保。對於有危險因素的,一般會拒保。

熬過兩年皆可賠是誤解

保險行業中一個廣為人知、但又說不清道不明的條款——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出於對保險公司行為的約束,以及更好地保護被保人利益的初衷,2009年,我國《保險法》首次加入“不可抗辯條款”,在保險合同生效兩年內,除非投保人停止繳納保費,否則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主張解除保險合同。也就是說,保險簽訂兩年後,保險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了。

很多人想當然地認為“有了這一條款,即使帶病投保,熬過兩年就一定能獲賠”,錯誤地認為這是帶病投保的利器。

但其實《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買保險的時候,你有責任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保險公司認為問題不大,正常承保或者加費承保,那麼就算將來導致嚴重的疾病,保險公司也可以正常理賠。但如果故意欺瞞,甚至構成欺詐,兩年不可抗辯就可能失去效力,必須在合法的基礎上才行。

最直接的影響就是重疾責任中的甲狀腺癌,那把因甲狀腺引起的所有併發症給除外了,對雙方是公平的,保險公司是可以接受的。

“陳小姐查出的遺傳型貧血屬於普通慢性病,不會影響核保,再生障礙性貧血其實就是常說的白血病,跟普通貧血不一樣。填寫健康告知時,不清楚,可多諮詢保險公司。”呂靜說。

高血壓患者投保可能會被拒

哪些慢性病會被拒保或加費

除了高血壓,還有哪些常見的病症容易被拒保?記者詢問多家保險公司人士瞭解到,常見的單純性脂肪肝,壽險、重疾一般可以正常承保,如果再結合超重、血脂高、肝功能異常等,可能會加費。但如果是由嗜酒引起的酒精性脂肪肝,壽險、重疾一般都要拒保。

作為最常見慢性病之一的糖尿病,由於會導致一系列的重大疾病,所以如果已經確診,基本上重疾險和醫療險都會拒保。不過,僅為糖尿病前期,沒有危險因素,沒有出現臟器損傷和併發症的情況,壽險和重疾險有可能加費承保。對於有危險因素的,一般會拒保。

熬過兩年皆可賠是誤解

保險行業中一個廣為人知、但又說不清道不明的條款——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出於對保險公司行為的約束,以及更好地保護被保人利益的初衷,2009年,我國《保險法》首次加入“不可抗辯條款”,在保險合同生效兩年內,除非投保人停止繳納保費,否則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主張解除保險合同。也就是說,保險簽訂兩年後,保險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了。

很多人想當然地認為“有了這一條款,即使帶病投保,熬過兩年就一定能獲賠”,錯誤地認為這是帶病投保的利器。

但其實《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買保險的時候,你有責任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保險公司認為問題不大,正常承保或者加費承保,那麼就算將來導致嚴重的疾病,保險公司也可以正常理賠。但如果故意欺瞞,甚至構成欺詐,兩年不可抗辯就可能失去效力,必須在合法的基礎上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