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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闢謠」近日懷寧網傳“偷搶孩子、摘取兒童器官”等資訊均系謠言!千萬別信!

近日,

懷寧轄區內多個微信群

和朋友圈中流傳

“偷搶孩子、摘取兒童器官”的資訊,

還聲稱板橋、瓦窯等地有此情況。

實在是聳人聽聞!!

那麼,事實真相究竟為何呢?

懷寧警方經過核實,

懷寧轄區及周邊臨縣

近期未發生類似案件,

也未接到有群眾報警,

更沒有將搶小孩的嫌疑人

關押在所謂“板橋公安局”的情況。

此消息屬於虛假消息,

並查實此消息與之前國內部分地區

傳播一則偷搶小孩謠言的版本雷同,

此謠言只是將外省的地名

改成了本地地名。

這類謠言的傳播,

一度引起不少群眾的恐慌,

嚴重干擾了社會秩序。

謠言本尊

各位,有家長反映:今天中午放學時,有學生遇到開小車的向小學生問路,並拿出100元感謝費 ,讓小孩上車帶路 。 請各位家長教育孩子注意安全 ,千萬不要上車 ,

防止被騙。 確記!!!據反映:今天新街也碰到這種情況,估計這夥人最近在鄉下活動,大家警惕!!!大家轉出去! 昨天被偷了三個孩子,板橋也丟了兩個孩子~有一個陌生人剛把孩子迷暈,幸好被人及時發現,偷孩子的兩個人被抓了起來,現關在板橋公安局。根據他們交代,這一次他們這個團夥派了一百多人,專偷七歲以上的孩子,可能是要人體器官,比如腎臟什麼的。今天昌寧縣偷了5個孩子,
最小4歲,最大12歲,現已全城戒嚴。在微信圈發一下,提醒各位父母,孩子貪玩,時時關注玩耍去向。莫一時大意,丟了孩子。請看管好自己的寶貝兒! 昨天晚飯時,瓦窯婦女一個1歲多的小孩被3疑犯搶走 注意了粵Gv83020奧迪車,在各學校門口搶小孩!!!110已經證實!!全縣通緝!!不求點贊只求擴散!瓦窯搶孩子的也是真的,那的朋友說的緊急通知:請大家注意:家裡有孩子的 大人都要看好,
來了100多個外地人 ,現已經到了 廣東湖南貴州地區專門偷搶小孩的,已丟了20多個,解剖了7個小孩的胸部,拿走器官。凡是在街上轉來轉去的陌生人,開麵包車,收糧食的車,收舊家電的,帶黑口罩的人,穿黑褲子的人,說不完整本縣話的人,其中裡面還有一些年輕婦女,若有問路,腳步千萬別停下,不要理答。

收到的人都要傳下,這是事實!讓更多的人知道,轉一次可能就能拯救幾個孩子的生命。

這是學校的老師發過來的,群多的都轉一下!生命可貴!太可怕了。為了孩子轉發吧!!

員警同志,除了以上,還有哪些類似的網路謠言呢?該如何避免?!

據人民網“求真”欄目描述,

還有一些微信內容

除了發生地點不同外,

內容基本一模一樣,

屬於“填空式”謠言。

比如像以下的內容:

1、“警惕!刑警隊好友發的,有孩子的家長注意了,最近有偷小孩的,開一輛_______的車,後面跟著一輛_______車,千萬要注意孩子別獨自玩耍,獨自一人在外面,用你的愛心傳遞一下吧”。

2、“提醒各位家長,最近大街小巷有一批_______牌的‘專修樓房漏水’的_______車,窗戶黑黑的,外面看不到裡面,其實是‘拉娃娃’的_______黑幫,據外省抓住的人交代,他們趁大人不注意,把娃拉到車裡,一些是用來賣錢,一些卻是拿去賣器官!一定要看好自己的寶貝。”

3、“_______人注意啦!_______來了個犯罪團夥,說是_______,不能給他們開門,希望大家通知一下家裡人。求擴散!昨天去_______家了,開門了及時又關上了,然後打了幾個噴嚏,有一種味道,估計是什麼藥,太可怕了……

很好笑是不是?跟小學時做填空題的套路一樣一樣噠~~~

小編

切勿不加判斷就隨意轉發此類資訊,謠言止於智者,切勿充當網路謠言的傳播黑手。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製作、傳播謠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如果以造謠等方式煽動國家分裂、破壞國家統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據我國《刑法》第103條和第105條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來進行定罪處罰。如果網路謠言行為人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可以按照《刑法》第243條或第246條,以誣告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定罪量刑。如果網路謠言行為人的行為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將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等罪名處罰。

“兩高”公佈實施的《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利用互聯網製造謠言實施誹謗行為、損害企業的商業信譽或其生產的商品聲譽的行為和尋釁滋事行為等如何適用刑法作出了詳細解釋,分別被處以誹謗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尋釁滋事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險情、疫情、警情、災情罪。

本文來源 / 懷甯縣網安大隊

主 辦 / 中共懷寧縣委宣傳部

本期編輯 / 陳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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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惕!刑警隊好友發的,有孩子的家長注意了,最近有偷小孩的,開一輛_______的車,後面跟著一輛_______車,千萬要注意孩子別獨自玩耍,獨自一人在外面,用你的愛心傳遞一下吧”。

2、“提醒各位家長,最近大街小巷有一批_______牌的‘專修樓房漏水’的_______車,窗戶黑黑的,外面看不到裡面,其實是‘拉娃娃’的_______黑幫,據外省抓住的人交代,他們趁大人不注意,把娃拉到車裡,一些是用來賣錢,一些卻是拿去賣器官!一定要看好自己的寶貝。”

3、“_______人注意啦!_______來了個犯罪團夥,說是_______,不能給他們開門,希望大家通知一下家裡人。求擴散!昨天去_______家了,開門了及時又關上了,然後打了幾個噴嚏,有一種味道,估計是什麼藥,太可怕了……

很好笑是不是?跟小學時做填空題的套路一樣一樣噠~~~

小編

切勿不加判斷就隨意轉發此類資訊,謠言止於智者,切勿充當網路謠言的傳播黑手。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製作、傳播謠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如果以造謠等方式煽動國家分裂、破壞國家統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據我國《刑法》第103條和第105條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來進行定罪處罰。如果網路謠言行為人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可以按照《刑法》第243條或第246條,以誣告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定罪量刑。如果網路謠言行為人的行為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將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等罪名處罰。

“兩高”公佈實施的《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利用互聯網製造謠言實施誹謗行為、損害企業的商業信譽或其生產的商品聲譽的行為和尋釁滋事行為等如何適用刑法作出了詳細解釋,分別被處以誹謗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尋釁滋事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險情、疫情、警情、災情罪。

本文來源 / 懷甯縣網安大隊

主 辦 / 中共懷寧縣委宣傳部

本期編輯 / 陳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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