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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娃”告《奔跑吧兄弟》侵權:經典IP當然不能被“白蹭”

文/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因綜藝節目《奔跑吧兄弟》使用了《葫蘆兄弟》的內容,包括:劇情、角色形象、音樂、片段等,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將節目製作方浙江廣播電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和節目播出平臺愛奇藝告上了法庭。

簡單地說,《奔跑吧兄弟》“蹭了葫蘆娃的IP”,“蹭IP”該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有一種觀點指責上海美影是“維權過度”,“跑男”願意蹭,是對經典動畫作品的致敬,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還應該感謝“跑男”對葫蘆娃的推廣。

在小鮮肉、修真、玄幻等各種新IP,受到資本熱炒,動輒身價上億的情況下,卻認為那些感動無數人的童年的、中國美術人付出了幾代人心血創造的動畫IP形象,

只能夠被用來免費使用,甚至“被蹭”是一種被看得起的表現,這種想法錯得離譜。

IP這種說法,其實不是最初的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是動畫、綜藝等實務界倒推著法學界去適應、研究新的商業模式。IP,它是指在遊戲、漫畫、文學、電影等多個領域,

即以某一作品(也可以是概念、人設、橋段等)為核心,衍生出“系列產品”,可以在不同領域進行反復開發,以此形成的一系列版權,也可稱為“IP版權”。

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說,IP的再創作,可以看作一種“改編”,即,以演繹的方式利用原作品,實際上是版權人最大程度地拓展作品市場價值、實現商業化利益的一種方式。《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改編後的新作品(衍生作品)由改編人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這個“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既包括保持原作品的完整性,那麼就必須取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同時還應支付報酬。

比如,去年金庸起訴作家江南,

認為後者創作的“同人小說”《此間少年》侵犯了其著作權,並且構成了不正當競爭。當時,江南就公開表態“少債老償,天經地義”,這也是預設了自己的作品侵權——使用了金庸原著裡的IP,並用於營利,且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和支付報酬。

這次《奔跑吧兄弟》也涉及對於經典動畫“葫蘆娃”形象的演繹和二次加工,包括“鄭愷化身水娃強勢來襲”等等,節目的腳本、宣傳本身“套用”了《葫蘆兄弟》的人物設定、人物形象,

以及使用了原作品的背景音樂。而且,這種使用,也超出了《著作權法》所規定的“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範圍,所以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侵權。

還是要說明,“同人小說”也好,IP劇、IP綜藝也罷,它們與原著作的完整權存在衝突,但畢竟不是抄襲,它有一定的原創性,不該一棍子打死。經典作品被不斷“演繹”才能永葆青春。但前提是商業改編應該取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並支付報酬,而不是打著“情懷”“致敬”的旗號白蹭IP。原著作權人應該在IP的改編潮中獲得收益。

希望這次葫蘆娃維權事件,能在目前的IP大潮中,提醒從業者學會尊重經典IP:20歲的小鮮肉IP,值錢;30多年的經典IP形象,理應更值錢。

經典作品被不斷“演繹”才能永葆青春。但前提是商業改編應該取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並支付報酬,而不是打著“情懷”“致敬”的旗號白蹭IP。原著作權人應該在IP的改編潮中獲得收益。

希望這次葫蘆娃維權事件,能在目前的IP大潮中,提醒從業者學會尊重經典IP:20歲的小鮮肉IP,值錢;30多年的經典IP形象,理應更值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