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解讀紅木傢俱、家庭裝修中的21項消費欺詐賠償規定!
一年一度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到了,本律師根據近來承辦的幾起“家裝”消費權益案,說說在家裝過程中的三倍賠償規定。
案例一 深圳市南山張某向東莞某家私廠定購實木傢俱產品,雙方簽訂了《實木傢俱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向該傢俱廠購買實木傢俱一套,價格為143000元。張某分二次向傢俱廠支付了傢俱款項。可到傢俱安裝時,張某家人從傢俱打開的電器口中,發現所用板材為膠合板,而非約定的實木板。經仔細觀看,
案例二 劉小姐于2016年向某品牌櫥具專賣店訂購不銹鋼櫥具一套,雙方約定櫃體、吊櫃等為“304不銹鋼、1.0毫米厚”,整套櫥具優惠後價格為2萬元。可安裝完畢後,發現有的板材很薄可能不夠存在用料不足的情形。
以上二則案例,在家庭裝修中,紅木傢俱、實木傢俱、不銹鋼櫥櫃等存在消費欺詐行為較為常見。如果遭遇這些消費欺詐行為,
為讓大家更多的瞭解關於三倍賠償的規定,我們先來看看法律對消費欺詐的認定:
一、家庭裝修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三條 “從事服務業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品質標準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
二、那些行為屬於消費欺詐行為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對欺詐行為進行了明文規定,其中,下列行為之一可以直接認定為消費欺詐行為:
1、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2、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
3、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4、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5、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6、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7、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8、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9、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10、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11、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12、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品質、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資訊誤導消費者;
13、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14、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品質標準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15、從事房屋租賃、家政服務等仲介服務的經營者提供虛假資訊或者採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同時,經營者有以下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於欺詐行為。
1、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2、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3、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4、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品質標誌的商品;
5、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6、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以上條文中明確了21項欺詐行為。上述案例一中,向張某銷售實木傢俱的廠家對所銷售的實木傢俱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謊報用工用料,故意偷換材料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業已構成欺詐;
而案例二中櫥具專賣店經查詢無工商登記,涉嫌存在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欺詐行為,同時,由於提供的板材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厚度,涉嫌構成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謊報用工用料,偷換材料等消費欺詐行為。
三、對欺詐行為如何處罰
經營者對消費者構成欺詐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應受到行政處罰。也就是說,經營者的消費欺詐行為,可能受到行政、民事和刑事的三重處罰。
在民事賠償責任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因此,構成消費欺詐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還貨款,並可要求經營者給予價款三倍的賠償。如果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問題,仍然向消費者提供而造成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損害的,可以要求所受損失的雙倍賠償。
筆者對此條的理解是:如果因欺詐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或構成傷殘的,可以就損失部分主張雙倍賠償金。如因傷殘構成十級傷殘的,可以就醫療費、傷殘補助金等要求雙倍賠償。也就是說平常一個十級傷殘可能只賠償十萬元,但是,由於商家欺詐而構成的傷殘,則可以要求20萬元的損失賠償。
再看行政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品質標誌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行政投訴可能導致商家受到50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這也是對經營者的重要制裁措施。
四、消費者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以上法律法規賦予了消費者很多權益,當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採用以下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一是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即通過32135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要求調解處理。二是行政投訴,即向消費行為地或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機關進行投訴,要求對欺詐行為進行調查,對經營者給予相應處罰,並記入經營者誠信檔案,向社會公佈。三是進行民事訴訟,要求經營者退還價款,並按價款的三倍賠償損失。如果有人身傷害等其他行為的,可以要求雙倍損失賠償。
因此,消費者在維護自己權益的時候,不僅要主張民事賠償,也別忘記行政投訴,督促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使用組合拳給予經營者以“綜合打擊”。
作者:廣東鼎方律師事務所李律師 。
文章圖片選自網路圖片。
1、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2、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
3、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4、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5、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6、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7、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8、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9、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10、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11、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12、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品質、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資訊誤導消費者;
13、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14、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品質標準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15、從事房屋租賃、家政服務等仲介服務的經營者提供虛假資訊或者採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同時,經營者有以下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於欺詐行為。
1、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2、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3、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4、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品質標誌的商品;
5、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6、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以上條文中明確了21項欺詐行為。上述案例一中,向張某銷售實木傢俱的廠家對所銷售的實木傢俱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謊報用工用料,故意偷換材料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業已構成欺詐;
而案例二中櫥具專賣店經查詢無工商登記,涉嫌存在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欺詐行為,同時,由於提供的板材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厚度,涉嫌構成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謊報用工用料,偷換材料等消費欺詐行為。
三、對欺詐行為如何處罰
經營者對消費者構成欺詐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應受到行政處罰。也就是說,經營者的消費欺詐行為,可能受到行政、民事和刑事的三重處罰。
在民事賠償責任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因此,構成消費欺詐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還貨款,並可要求經營者給予價款三倍的賠償。如果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問題,仍然向消費者提供而造成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損害的,可以要求所受損失的雙倍賠償。
筆者對此條的理解是:如果因欺詐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或構成傷殘的,可以就損失部分主張雙倍賠償金。如因傷殘構成十級傷殘的,可以就醫療費、傷殘補助金等要求雙倍賠償。也就是說平常一個十級傷殘可能只賠償十萬元,但是,由於商家欺詐而構成的傷殘,則可以要求20萬元的損失賠償。
再看行政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品質標誌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行政投訴可能導致商家受到50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這也是對經營者的重要制裁措施。
四、消費者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以上法律法規賦予了消費者很多權益,當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採用以下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一是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即通過32135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要求調解處理。二是行政投訴,即向消費行為地或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機關進行投訴,要求對欺詐行為進行調查,對經營者給予相應處罰,並記入經營者誠信檔案,向社會公佈。三是進行民事訴訟,要求經營者退還價款,並按價款的三倍賠償損失。如果有人身傷害等其他行為的,可以要求雙倍損失賠償。
因此,消費者在維護自己權益的時候,不僅要主張民事賠償,也別忘記行政投訴,督促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使用組合拳給予經營者以“綜合打擊”。
作者:廣東鼎方律師事務所李律師 。
文章圖片選自網路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