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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紅帽子”商人被判無期,最高法指定天津再審3年未開庭

2012年,遼寧本溪商人高廣友,被當地法院以逃稅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2014年,最高法指令天津高院再審此案,可3年時間過去了,該案剛剛有了開庭“時間表”。

遼寧“紅帽子”商人高廣友被判無期,最高法指定天津再審3年未開庭。李曉磊/攝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李曉磊 發自天津、遼寧本溪 報導

今年60歲的高廣友正在遼寧錦州南山監獄服刑,如果沒有“反轉”,他將在高牆內度過餘生。家屬說,高廣友現在多病,服刑期間,還因失血性休克被送往醫院搶救三天,

“如果不是等待再審開庭,他早堅持不下去了!”

2012年10月12日,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特殊期間的不受上述期間限制)涉稅情況進行檢查,如你單位有不可抗力(或特殊情況)不能接受檢查或以上稽查應當回避的,必須在接到本通知三日之內提出申請。”

這三日,高廣友無法走出看守所,稅務機關也沒再來。

4月30日,本溪地稅第一稽查局,

也將“稅務檢查通知書”送到看守所。被關押的高廣友因無法履行稅收責任和參加聽證等,被認定犯有逃稅罪。

除逃稅外,法院認定的高廣友貪污、挪用公款罪,還遭到幾名法學家質疑。

一審法院判決書顯示,高廣友利用職務便利,採取虛報工程項目、虛增工程結算量等手段,騙取水洞管理委員會撥付的工程款193萬元。

據調查,這筆款項圍繞著一個名為水洞賓館的項目,該專案由本溪市第二建築公司第四工程隊負責施工,

高廣友承包了這個工程隊。

水洞賓館在1995年完工後,管委會一直沒結算,直到1998年,管委會還欠工程款127.3萬元。

國內知名法學家趙秉志、張泗漢、陳衛東等就該問題出具了法律意見書:“一審判決採信的證據證明,水洞房地產公司只負責給施工單位付款,其中付款的額度是由水洞管理委員會決定,水洞房地產公司無權決定給工程隊多少錢。

“從職能上看,水洞房地產公司所擁有的這一職權無法成為高廣友貪污涉案193萬元的職務便利。而且,一審法院採信的事實本身也證明了高廣友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專家意見書顯示。

這些專家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表明,與涉案193萬元有關的工程量是由二建四隊申報,李克普、劉曉鵬審核,水洞管理委員會撥付工程款,“整個過程均與高廣友無關,更與高廣友作為水洞房地產公司負責人或者水洞管理委員會指派的職務無關”。

“事實上,無論高廣友是否受水洞管委會指派,只要他的職責與涉案的193萬元工程款的產生過程無關,他就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就不能構成貪污罪。”專家還直言。

對於虛報工程項目、虛增工程結算量的認定,眾位專家也給出了意見:“本案中,一審判決認定高廣友虛報工程項目、虛增工程結算量的依據主要是證人姚春華、王利敏的證言和遼寧溪城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所《本溪水洞賓館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報告書》。”

但委託方提供的證據表明,高廣友的辯護人曾對水洞賓館進行過實地測量,證實司法鑒定與水洞賓館的實際情況相差甚遠,並向一審法院申請核實,“但一審法院沒對此進行必要的審查、核實。”高廣友家屬說。

據此,法學專家的意見是,“本案中《司法鑒定報告書》和證人證言的可信度值得質疑,難以證明高廣友虛報了工程項目、虛增了工程結算量。”

專家一致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高廣友構成逃稅罪、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確有不當,應當予以糾正。”

是不是“國家幹部”

記者注意到,該案最大分歧是水洞房產公司資產到底屬誰?高廣友是不是國家幹部?

材料顯示,1993年2月26日,水洞管委會在召開的一個黨組擴大會議上,時任主任谷源德說:“高廣友成立房地產公司,由他承包,如果虧損,高廣友自己補差額,盈利歸他個人所有。”

水洞管委會第一屆副主任潘建民、第二屆主任趙成玉、書記劉俊友也認可此說法。他們的主要意思是:“國資沒有分文投入,水洞賓館工程也是墊資施工的,水洞產權應屬高廣友所有。”

原水洞房產公司一會計表示:“公司設立時賬上沒一分錢,連立帳戶的200元錢都是高廣友個人拿的,水洞公司帳面上記的第一筆賬就是這200元,整個經營過程中,水洞管理委員會沒向公司打過1分錢。”

本溪市旅遊局舉報材料則顯示,水洞房產公司註冊資本525萬元,其中市財政撥款50萬元,主管單位撥款25萬元,吸收投資450萬元。水洞房產公司一前高管說:“這是虛假出資。”

另外,水洞房產公司還變更過幾次法人代表。記者查詢得知,成立之初至1996年11月20日,法人代表為谷源德;1996年11月20日至1998年2月28日,法人代表是宋清麗。期間,高廣友身份一直為公司經理。

舉報材料稱:“1998年4月24日由法人代表宋清麗變更為高廣友時,尚有註冊流動資金507萬元……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家和集體的合法權益,懇請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對該公司予以立案……”

“507萬元根本不是什麼流動資金,是每年為應付工商檢照,從在建工程努爾哈赤山莊虛撥到水洞帳面上,該虛假資額一直掛在水洞公司的賬上至今。”水洞房產公司前高管透露。

而本溪市國資委產權管理處出具的書面材料證實:“經查,本溪水洞溫泉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沒有在我委進行產權登記。”

記者調查還發現,高廣友與水洞管委會當初的合作,多體現在會議紀要中,雙方並沒簽署正式協定,這也成為該案主要爭議之一。

至於高廣友的“國家幹部”身份,記者經多方查詢,沒找到本溪市委組織部等單位對該身份的證明。

高廣友一名代理律師說:“卷中只裝了管委會對高廣友每個年度的考核表,這證明不了高廣友是刑事法律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

另外,採訪期間,記者向本溪市主要領導以及本溪市時任旅遊局局長何某提出採訪請求,但一直沒得到答覆。

而讓高廣友家人最難過的是,遙遙無期的開庭時間,“從最高法指定天津高院再審已過去整整3年,我們催了無數次,不知什麼原因,就是開不了庭。”

去年5月9日,高廣友的家人還通過中國法院網“給大法官留言”欄目,對此進行了反映,得到的答覆是:“合議庭已與你們聘請的辯護律師溝通過多次,具體進展可向他們瞭解,如有意見,可以通過他們直接向合議庭提出。”

日前,高廣友案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天津高院口頭通知4月19日開庭。

但委託方提供的證據表明,高廣友的辯護人曾對水洞賓館進行過實地測量,證實司法鑒定與水洞賓館的實際情況相差甚遠,並向一審法院申請核實,“但一審法院沒對此進行必要的審查、核實。”高廣友家屬說。

據此,法學專家的意見是,“本案中《司法鑒定報告書》和證人證言的可信度值得質疑,難以證明高廣友虛報了工程項目、虛增了工程結算量。”

專家一致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高廣友構成逃稅罪、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確有不當,應當予以糾正。”

是不是“國家幹部”

記者注意到,該案最大分歧是水洞房產公司資產到底屬誰?高廣友是不是國家幹部?

材料顯示,1993年2月26日,水洞管委會在召開的一個黨組擴大會議上,時任主任谷源德說:“高廣友成立房地產公司,由他承包,如果虧損,高廣友自己補差額,盈利歸他個人所有。”

水洞管委會第一屆副主任潘建民、第二屆主任趙成玉、書記劉俊友也認可此說法。他們的主要意思是:“國資沒有分文投入,水洞賓館工程也是墊資施工的,水洞產權應屬高廣友所有。”

原水洞房產公司一會計表示:“公司設立時賬上沒一分錢,連立帳戶的200元錢都是高廣友個人拿的,水洞公司帳面上記的第一筆賬就是這200元,整個經營過程中,水洞管理委員會沒向公司打過1分錢。”

本溪市旅遊局舉報材料則顯示,水洞房產公司註冊資本525萬元,其中市財政撥款50萬元,主管單位撥款25萬元,吸收投資450萬元。水洞房產公司一前高管說:“這是虛假出資。”

另外,水洞房產公司還變更過幾次法人代表。記者查詢得知,成立之初至1996年11月20日,法人代表為谷源德;1996年11月20日至1998年2月28日,法人代表是宋清麗。期間,高廣友身份一直為公司經理。

舉報材料稱:“1998年4月24日由法人代表宋清麗變更為高廣友時,尚有註冊流動資金507萬元……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家和集體的合法權益,懇請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對該公司予以立案……”

“507萬元根本不是什麼流動資金,是每年為應付工商檢照,從在建工程努爾哈赤山莊虛撥到水洞帳面上,該虛假資額一直掛在水洞公司的賬上至今。”水洞房產公司前高管透露。

而本溪市國資委產權管理處出具的書面材料證實:“經查,本溪水洞溫泉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沒有在我委進行產權登記。”

記者調查還發現,高廣友與水洞管委會當初的合作,多體現在會議紀要中,雙方並沒簽署正式協定,這也成為該案主要爭議之一。

至於高廣友的“國家幹部”身份,記者經多方查詢,沒找到本溪市委組織部等單位對該身份的證明。

高廣友一名代理律師說:“卷中只裝了管委會對高廣友每個年度的考核表,這證明不了高廣友是刑事法律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

另外,採訪期間,記者向本溪市主要領導以及本溪市時任旅遊局局長何某提出採訪請求,但一直沒得到答覆。

而讓高廣友家人最難過的是,遙遙無期的開庭時間,“從最高法指定天津高院再審已過去整整3年,我們催了無數次,不知什麼原因,就是開不了庭。”

去年5月9日,高廣友的家人還通過中國法院網“給大法官留言”欄目,對此進行了反映,得到的答覆是:“合議庭已與你們聘請的辯護律師溝通過多次,具體進展可向他們瞭解,如有意見,可以通過他們直接向合議庭提出。”

日前,高廣友案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天津高院口頭通知4月19日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