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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男子搭順風車受傷,好心車主被起訴要賠15萬?

王某與李某是鄰居。某天,王某開車到集市購買東西,李某也是去往同一個地方,王某毫不猶豫就讓李某上了自己的車。不幸,王某駕駛的麵包車在轉彎的過程中與對向徐某駕駛的麵包車發生碰撞,

造成李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王某承擔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責任。

李某受傷後被送往醫院進行手術住院治療,住院共計19天,醫療費近5萬元。出院後,李某要求王某賠償損失,王某認為自己是做好事,

好心讓李某搭車,不應該賠償損失。多次交涉未果,李某將王某告上了法庭。由於不懂法律,加上家庭貧困,所以前來申請法律援助為其維權。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對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並作為該案賠償責任認定的依據。據此,原告李某在本次事故中的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無責限額內先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負責賠償。本案因被告王某的過錯,導致本事故的發生,造成了原告李某的損害後果,依法應由侵權人即被告人王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被告人王某主張其好意讓原告李某坐車且不收任何費用,故原告的損失應由原告自己承擔,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

判決如下:

一、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賠償給原告李某損失共計人民幣11000.00元;

二、被告王某賠償給原告李某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45411.73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普法君提醒

通常說的搭便車、搭順風車,

叫“好意同乘”,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按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原則處理。雖然搭車的人沒付報酬,但“好意同乘”不能作為駕駛員和車主免責的根據。完全不讓親戚朋友、同事搭車也是不可能的事。那麼如何最大程度規避風險?交警認為駕車人的安全意識最為重要,開車時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謹慎駕駛。另外,投保“車上人員險”,一旦發生意外,也還能從保險公司得到一部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