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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

◎“人民安全”在國家安全體系中居於“核心”和“統領”地位,

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必須要突出“以人民安全為宗旨”這一重要主題,並以此推進構建“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形成全面和系統的全民國家安全意識。

◎“人民安全”不僅是國家安全的目標,更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評價一個主權國家國家安全狀態的重要指標。

◎國家安全法突出強調“人人有責”原則,要做到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關鍵是要落實社會公眾的國家安全意識。

國家政權的基本功能,首先要維護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和保護人民的利益,這是一條不可撼動的社會主義原則,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基本的信念和價值。為了始終不渝地奉行“人民利益至上”的價值宗旨,習近平總書記在2014年4月15日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明確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並強調指出,當前我國國家安全內涵和外延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豐富,

時空領域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寬廣,內外因素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複雜,必須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上述講話精神從理論上解決了我國國家安全工作和活動的制度目標問題,
也就是說,我國的國家安全工作和活動必須要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人民安全”是維護國家安全活動的正當性基礎和制度前提,也是國家安全工作的價值目標所在。“人民安全”在國家安全體系中居於“核心”和“統領”地位,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必須要突出“以人民安全為宗旨”這一重要主題,並以此推進以“人民安全”為主線努力構建“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
形成全面和系統的全民國家安全意識。

人民安全是國家安全的核心內容

“人民安全”是從國家安全中“國家要素”構成來認識國家安全性質的。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主權國家是由領土、合法政權和居民構成的,主權國家是否獨立和完整,是否處於相對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既可以從宏觀上把主權國家作為一個安全物件的整體來看待,也可以從組成主權國家的構成要素來認識。

從國家構成要素來看,主權國家的國家安全體系實際上是由三個方面的國家安全指標構成的,包括領土安全、合法政權安全以及居民安全。在傳統安全觀下,國家安全更多強調的是領土安全、政權安全,而忽視了居民安全,特別是作為主權國家居民政治集合體的“人民安全”。實際上,“人民安全”不僅是國家安全的目標,更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評價一個主權國家的國家安全狀態的重要指標。

習近平總書記在總結“總體國家安全觀”時指出:既重視外部安全,又重視內部安全;既重視國土安全,又重視國民安全;既重視傳統安全,又重視非傳統安全;既重視發展問題,又重視安全問題;既重視自身安全,又重視共同安全。“既重視國土安全,又重視國民安全”就是從現代主權國家的三要素原則出發的,是對傳統國家安全觀的發展。國家安全法第2條對“國家安全”所下的定義中,也把“人民福祉”作為國家安全重點保護的對象。該條款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第8條第2款又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由此可見,將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為“人民安全”作為國家安全的重要內容提供了政策依據,奠定了非傳統國家安全觀的理論基礎。

人民安全包括人民的根本利益安全和公民的個人合法權益安全兩個方面

在我國現有的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是一個具有高度政治性的集合性概念,它指稱所有擁護、贊成和不反對現行政權的各類人群,是社會公眾群體與公民個人的有機組合體,其群體規模小於構成一個主權國家的“居民”概念。我國現行憲法序言對具有“人民”特性的群體作了比較全面規定。現行憲法序言明確規定:“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

“人民安全”包括人民表達意志的管道暢通以及人民利益不受非法侵犯。從人民的構成來看,“人民安全”所要保護的安全利益,既包括整體和抽象意義上作為國家政權的合法性基礎的“人民權力”“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集體意義上的“人權”,也包括依法享有公民身份的個人依據憲法和法律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和合法權益。國家安全法對“人民安全”所保護的利益有著明確的規定,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15條規定: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權利。第16條規定: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衛人民安全,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國家安全法的上述條文規定明確肯定了“人民安全”旨在保障的利益在於“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權利”以及“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為“人民安全”的法律保障確立了具體的法益範圍,使得“人民安全”獲得了制度上的可靠的實現路徑和條件。

人民安全的維護包括依法行使權利和依法履行義務和職責兩個方面

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產生的新的國家安全法在確立國家安全工作“以人民安全為宗旨”原則的前提下,堅持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在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同時,也確立了“人民安全”賴以實現的義務和責任。也就是說,以“人民安全”為宗旨,除了要保障人民的利益和個人的權利,使人民意志和利益得到有效實現之外,“人民安全”也意味著在享有法律上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需要享有“人民安全”的社會公眾承擔與其能力相適應的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強調“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的國家安全工作原則本身就意味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對自身所享有的安全利益負責。

國家安全法在表達“人民安全”權利與義務一致性法律內涵時立場比較明確,制度也比較清晰。首先,國家安全法始終關注國家安全工作要以保障公民權利為前提,不能因為國家安全工作和活動不必要地限制公民權利。國家安全法第83條規定: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採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並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國家安全法從第80條到第82條也明確規定,即便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或活動中,也不能因為履行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和職責而可以隨意忽視本來應當加以關注的相關權利。此外,國家安全法還從“以人民安全為宗旨”出發,對生活或居住在海外的中國公民給予必要的安全保護,充分體現了國家安全工作的“人民性”,例如國家安全法第33條規定:國家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

其次,國家安全法在賦予國家機關或專門國家安全機關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一定職權的同時,還賦予了相應的法律職責和責任,以此來限制有關國家機關濫用職權,防止國家機關隨意侵犯公民權利。國家安全法第43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再次,國家安全法通過明確公民個人和社會組織在維護國家安全活動方面的義務和法律責任的方式來強化社會公眾的國家安全意識。例如國家安全法第77條明確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人民安全要求“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

“人民安全”涉及到一個主權國家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一個主權國家為人民中的每一個成員承諾保護其生命財產安全的同時,也需要受到國家安全保護的每一個個人和社會組織,乃至掌握國家權力的國家機關應當普遍地參與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和活動,充分體現“以人民安全為宗旨”所要求的國家安全工作的全民性。國家安全法突出強調了“人民安全”背後的“人人有責”原則,真正做到了國家安全為人人、人人都要服務于國家安全。要做到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關鍵是要落實社會公眾的國家安全意識,為此,國家安全法第76條規定:國家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此外,為了凸顯國家安全的“人民性”“全民性”,國家安全法第14條還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總之,國家安全法從“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各項要求出發,堅持“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的國家安全工作和活動原則,在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以及公民的生命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同時,將職權與職責、權利與義務、行為與責任有機地統一在一起,確立了與傳統安全觀不同的以“人民安全”為核心的非傳統安全觀,深刻體現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民本主義精神,抓住了國家安全工作和活動的重點和中心,為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國家安全工作和活動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習近平總書記在總結“總體國家安全觀”時指出:既重視外部安全,又重視內部安全;既重視國土安全,又重視國民安全;既重視傳統安全,又重視非傳統安全;既重視發展問題,又重視安全問題;既重視自身安全,又重視共同安全。“既重視國土安全,又重視國民安全”就是從現代主權國家的三要素原則出發的,是對傳統國家安全觀的發展。國家安全法第2條對“國家安全”所下的定義中,也把“人民福祉”作為國家安全重點保護的對象。該條款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第8條第2款又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由此可見,將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為“人民安全”作為國家安全的重要內容提供了政策依據,奠定了非傳統國家安全觀的理論基礎。

人民安全包括人民的根本利益安全和公民的個人合法權益安全兩個方面

在我國現有的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是一個具有高度政治性的集合性概念,它指稱所有擁護、贊成和不反對現行政權的各類人群,是社會公眾群體與公民個人的有機組合體,其群體規模小於構成一個主權國家的“居民”概念。我國現行憲法序言對具有“人民”特性的群體作了比較全面規定。現行憲法序言明確規定:“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

“人民安全”包括人民表達意志的管道暢通以及人民利益不受非法侵犯。從人民的構成來看,“人民安全”所要保護的安全利益,既包括整體和抽象意義上作為國家政權的合法性基礎的“人民權力”“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集體意義上的“人權”,也包括依法享有公民身份的個人依據憲法和法律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和合法權益。國家安全法對“人民安全”所保護的利益有著明確的規定,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15條規定: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權利。第16條規定: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衛人民安全,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國家安全法的上述條文規定明確肯定了“人民安全”旨在保障的利益在於“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權利”以及“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為“人民安全”的法律保障確立了具體的法益範圍,使得“人民安全”獲得了制度上的可靠的實現路徑和條件。

人民安全的維護包括依法行使權利和依法履行義務和職責兩個方面

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產生的新的國家安全法在確立國家安全工作“以人民安全為宗旨”原則的前提下,堅持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在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同時,也確立了“人民安全”賴以實現的義務和責任。也就是說,以“人民安全”為宗旨,除了要保障人民的利益和個人的權利,使人民意志和利益得到有效實現之外,“人民安全”也意味著在享有法律上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需要享有“人民安全”的社會公眾承擔與其能力相適應的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強調“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的國家安全工作原則本身就意味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對自身所享有的安全利益負責。

國家安全法在表達“人民安全”權利與義務一致性法律內涵時立場比較明確,制度也比較清晰。首先,國家安全法始終關注國家安全工作要以保障公民權利為前提,不能因為國家安全工作和活動不必要地限制公民權利。國家安全法第83條規定: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採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並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國家安全法從第80條到第82條也明確規定,即便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或活動中,也不能因為履行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和職責而可以隨意忽視本來應當加以關注的相關權利。此外,國家安全法還從“以人民安全為宗旨”出發,對生活或居住在海外的中國公民給予必要的安全保護,充分體現了國家安全工作的“人民性”,例如國家安全法第33條規定:國家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

其次,國家安全法在賦予國家機關或專門國家安全機關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一定職權的同時,還賦予了相應的法律職責和責任,以此來限制有關國家機關濫用職權,防止國家機關隨意侵犯公民權利。國家安全法第43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再次,國家安全法通過明確公民個人和社會組織在維護國家安全活動方面的義務和法律責任的方式來強化社會公眾的國家安全意識。例如國家安全法第77條明確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人民安全要求“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

“人民安全”涉及到一個主權國家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一個主權國家為人民中的每一個成員承諾保護其生命財產安全的同時,也需要受到國家安全保護的每一個個人和社會組織,乃至掌握國家權力的國家機關應當普遍地參與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和活動,充分體現“以人民安全為宗旨”所要求的國家安全工作的全民性。國家安全法突出強調了“人民安全”背後的“人人有責”原則,真正做到了國家安全為人人、人人都要服務于國家安全。要做到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關鍵是要落實社會公眾的國家安全意識,為此,國家安全法第76條規定:國家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此外,為了凸顯國家安全的“人民性”“全民性”,國家安全法第14條還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總之,國家安全法從“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各項要求出發,堅持“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的國家安全工作和活動原則,在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以及公民的生命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同時,將職權與職責、權利與義務、行為與責任有機地統一在一起,確立了與傳統安全觀不同的以“人民安全”為核心的非傳統安全觀,深刻體現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民本主義精神,抓住了國家安全工作和活動的重點和中心,為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國家安全工作和活動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