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ababy產後離開“跑男”打網遊!竟然還受法律保護
說到明星中的“網癮少女”,肯定許多玩家第一個想到的就是Angelababy。
baby為黃曉明順產生下了兒子“小海綿”產後的她也因為身體緣故暫別了《奔跑吧》的錄製,
我身邊也有不少癡迷網游的同事,
網遊帳號、裝備等網路虛擬財產具有獨特的屬性和特徵。
虛擬財產是伴隨著互聯網發展而產生的新的財產,它跟一般的財產在本質上有很大的共性,都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甚至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流通。
1、網路虛擬財產的分類
網路虛擬財產分為網路動產和網路不動產。
例如網站,經營者享有的就是虛擬不動產;虛擬動產包括比特幣、網路遊戲中的武器等。這些不動產和動產雖然無形,但都具有價值,具備物的屬性,屬於動產和不動產的範疇。
2、網路虛擬財產的獲得方式
一是通過玩家的個人勞動,在遊戲過程中通過攻關升級獲得。
二是玩家直接向遊戲運營商購買,或從虛擬交易市場獲得,這種買賣直接以貨幣作為交易。雖然商品是虛擬的,但它與現實貨幣等價。
3、網路虛擬財產的權利和義務界定
無論通過哪一種方式獲得,虛擬財產遭竊,或者未經本人允許被處置就只能吃“啞巴虧”嗎?自己的裝備不翼而飛了,或者自己的網路帳號被盜號,裡面的虛擬幣、遊戲裝備等被人賣了,就只能認栽嗎?
在網路遊戲產業發達的韓國,在立法和司法上均明確承認虛擬財產的價值,規定網路遊戲中的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價值,運營商只是為這些私有財產提供存放場所,無權對其肆意處置。
事實上,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已被確認。國家稅務總局對北京市地稅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銷售虛擬貨幣取得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曾作出批復: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批復還稱,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路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從此批復中可以看出,網路虛擬貨幣就是“財產”,轉讓時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且,從“虛擬財產”的取得方式上看,網路“虛擬財產”都是由實際財產演變過來的,用戶有實際花費。所以,網路虛擬財產應該得到保護。
據統計,61%的遊戲玩家有過“虛擬財產”被盜的經歷。騰訊公司統計,該公司高峰時期每天大概有10萬人次反映QQ密碼被盜,還沒包括那些實際被盜而沒有投訴的線民。
任何權利的實現都離不開法律的保障與救濟,網路虛擬財產權作為新生的權利同樣需要法律的保護。此次確定網路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立法承認網路虛擬財產,同時對網路犯罪“零容忍”,使用者私密資訊和資料都將受到保護。
如果說虛擬網路財產還是小事,那麼成千上萬人的資訊所積累起的大資料能否得到法律保護,就是一個關於國家戰略方面的大事了。為了適應互聯網和大資料時代發展的需要“將資料和網路虛擬財產寫入民法典,是順應了經濟社會和人民生活發展的現實需要。被寫入民法總則,意味著民法典將正式承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作為一種法律權利,不容侵犯。”這也為虛擬財產多樣化後進一步加強民法意義上的保護奠定了基礎。
無論通過哪一種方式獲得,虛擬財產遭竊,或者未經本人允許被處置就只能吃“啞巴虧”嗎?自己的裝備不翼而飛了,或者自己的網路帳號被盜號,裡面的虛擬幣、遊戲裝備等被人賣了,就只能認栽嗎?
在網路遊戲產業發達的韓國,在立法和司法上均明確承認虛擬財產的價值,規定網路遊戲中的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價值,運營商只是為這些私有財產提供存放場所,無權對其肆意處置。
事實上,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已被確認。國家稅務總局對北京市地稅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銷售虛擬貨幣取得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曾作出批復: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批復還稱,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路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從此批復中可以看出,網路虛擬貨幣就是“財產”,轉讓時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且,從“虛擬財產”的取得方式上看,網路“虛擬財產”都是由實際財產演變過來的,用戶有實際花費。所以,網路虛擬財產應該得到保護。
據統計,61%的遊戲玩家有過“虛擬財產”被盜的經歷。騰訊公司統計,該公司高峰時期每天大概有10萬人次反映QQ密碼被盜,還沒包括那些實際被盜而沒有投訴的線民。
任何權利的實現都離不開法律的保障與救濟,網路虛擬財產權作為新生的權利同樣需要法律的保護。此次確定網路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立法承認網路虛擬財產,同時對網路犯罪“零容忍”,使用者私密資訊和資料都將受到保護。
如果說虛擬網路財產還是小事,那麼成千上萬人的資訊所積累起的大資料能否得到法律保護,就是一個關於國家戰略方面的大事了。為了適應互聯網和大資料時代發展的需要“將資料和網路虛擬財產寫入民法典,是順應了經濟社會和人民生活發展的現實需要。被寫入民法總則,意味著民法典將正式承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作為一種法律權利,不容侵犯。”這也為虛擬財產多樣化後進一步加強民法意義上的保護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