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說明」建築企業異地預繳,匯算清繳容易出現哪些問題?
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註冊於江蘇省某市區,為查帳徵收居民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委託稅務師事務所申報。
經審核,審計人員認為,
“
2016年7月,甲公司與建設方乙公司簽訂A工程總包合同。工程含稅總造價9240.75萬元,2016年8月1日開工,2017年2月25日竣工。當月,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分包合同,將A工程部分土建專案3330萬元分包給丙公司。2016年12月,甲公司按工程進度和合同約定,與乙公司結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價款8325萬元,
甲公司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8325-3330)×0.2%=9.99(萬元),並向A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
會計處理:(單位:萬元)
借:工程施工 9.99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9.99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9.99
貸:銀行存款 9.99
甲公司未在2016年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上反映A工程預繳稅款9.99萬元。
審計人員根據稅收政策,分析跨省經營工程項目預繳稅款稅務處理。
”
1.會計科目運用錯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三條規定,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專案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專案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第四條規定,總機構只設跨地區專案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
根據上述規定,甲公司預繳A工程稅款計入“工程施工”科目並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科目的會計處理不恰當。這種操作,將直接減少會計利潤。正確的做法是,應通過“所得稅費用”科目核算。
2.A工程預繳稅額錯誤
依據營改增政策,A工程適用11%稅率計算不含稅收入,預繳稅款=(8325-3330)÷1.11×0.2%=9(萬元)。因此,多預繳稅額=9.99-9=0.99(萬元)。
編輯設計:北京海澱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