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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龍︱羅馬帝國、漢帝國的稅收與“第一次大分流”

4月14日下午,華中師範大學“華大古史論壇·學術沙龍”欄目於逸夫國際會議中心舉行了一場題為“財政社會學與新財政史:前現代國家稅收制度比較研究及對秦漢財政史研究的意義”的主題沙龍。

本次學術沙龍由俄國青年學者馬碩(Maxim Korolkov)做主題發言,馬碩是北京大學碩士(2011年),俄羅斯社會科學院東方研究所副博士(2011),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博士候選人,德國海德堡大學助理教授;研究領域為戰國秦漢經濟社會史、法律史;研究興趣包括國家對經濟資源的支配方式、徵稅制度史以及邊境地區和邊政在帝國形成的作用等,2016年獲第21屆歐洲漢學會青年學者獎。
沙龍特邀近代財政稅收史專家魏文享教授、明清社會經濟史專家徐斌副教授和簡帛及秦漢史研究專家魯家亮副教授進行現場交流。

沙龍現場

財政社會學與新財政史

馬碩介紹說,財政社會學是當今西方學術研究的新思潮,但目前在國內還沒有太多的對話。

它側重於對社會的觀照,認為財政不再是單獨的政府用錢問題,而是和社會整體的進程關聯在一起的。在新財政學中,財政的定義強調的是財政在社會體系、政治體系、經濟制度三方面之間的橋樑作用。新財政史不單單是經濟的層面,還有公共財政的概念,而且和國家制度、社會有密切的關係,從原來的財政作為制度史這樣靜態的層面,邁向一個與國家社會的互動層面。

在前現代歷史中財政問題往往以稅收為核心,馬碩指出經典經濟學學派已經認識到“稅”作為國家和社會的中間環節的角色。馬克思列寧學派認為國家作為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機器,統治階級以“稅”為報酬國家的方式;新制度學派和凱恩斯主義學派認為國家為社會提供收費服務,市場和公民社會分別以“稅”為報酬國家的方式。而從約瑟夫·熊彼特開始,

更注重稅制的動態變化,他認為“民族的精神、文化水準、社會結構、其國家所能夠做到的行為,這一切和更多都是被稅收歷史而反映的”。

馬碩將歷史上的稅收制度歸納為領主制度、貢賦制度、徵稅制度和財政制度四種類型。對此,魏文享教授認為:“這種四分法是從財政角度理解歐洲歷史的一種方法,可用以打破通常的中國歷史分期法、王朝史或者說用封建社會形態概括的方式,

是從財政的角度理解稅收制度和社會。新財政史非常講究它的支出和用途,而如何用就是財政對政治經濟和社會發生作用的方式。比如我們原來翻譯的國富論,這裡面討論的就是稅收的屬性、稅收的結構,稅收與權力與契約相應的關係。”

稅收系統框架存在首長和代理人的合同關係,國家的“徵稅合同”分為按照市場徵稅的包稅制和依靠國家政務部門的官僚徵稅制,這樣通過個人行為就能比較好地解釋歷史變化。兩種稅收制度都是在前現代國家統治不到基層社會的納稅條件下產生的,無論官僚組織多龐大,稅務收入永遠集中在上層,基層官僚永遠缺少資源,只好和社會精英合作以得到資源。而市場則是國家操縱資源的工具,是社會精英階層徵收吸取利益的工具。由此,馬碩認為,在古代社會,國家的長期穩定最直接的一個影響是經濟的不平衡會加劇,因為主要社會經濟結構變化的好處都是針對社會精英的,而不利及平民。

馬碩

國家和社會精英階層的契約關係

國家和社會精英階層在徵稅過程中形成的密切關係是前現代國家的一個稅制特色。馬碩介紹了Peter F. Bang的進貢制帝國論,其強調國家和社會精英階層的關係。進貢制帝國中,納稅的基層社會從國家拿到的好處是很有限的,而前現代國家的主要“服務”又是暴力和軍事保護,長時段暴力成本過高,國家就需要社會的認同和配合,擁有本地的支持、對本地的財政基礎有著充分的瞭解且控制著社會交易網路的精英階層,便成了幫國家減少社會成本的國家稅收夥伴,國家依賴地區社會精英以徵稅,社會精英依賴國家的合法暴力機制以加強自己的社會地位、增長自己的財產,兩者之間便形成一種互賴關係。地區精英通過借貸和商業活動等經濟機制使百姓有納稅的能力,而精英們在此過程中也賺取了私人的經濟利潤(包括土地以及土地上作物的收成),並也提升了自己在社會經濟中的位置和影響。因而國家徵稅和社會精英的私人租賃並不發生矛盾的關係,相反,兩者是互動的、合作的。

同樣,控制社會資源再分配的也不一定是市場,而是精英階層。於是精英階層就成了徵稅過程中的重要樞紐,交易網路間徵稅媒介的轉換也是由社會精英承擔的。在各地區的自然經濟分工潛力較虛弱的條件下,社會精英的消費就成為主要區際交易動機。而當國家缺少再分配能力以主持區際交易時,只能讓市場實行此功能,通過市場將借貸、投資和徵稅聯合在一起。

另一個稅制特色是稅收與市場和經濟刺激的關係。以羅馬帝國為例,它的納稅地區和財政支出地區是不一樣的,徵稅收入的目標地區只有首都和邊塞地區。納稅區域通過長途貿易拿到付稅所需要的錢,這就是徵稅和貿易之間的關係,即稅收促進市場交易、經濟一體化和生產,國家稅制強迫納稅區域進入市場交易。羅馬財政收入雖然占GDP比重很低,但在區際轉送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即前現代國家的徵稅在改造經濟交易格局上起了較大的作用。而對於經濟、社會,國家、社會精英的徵稅及相關的經濟活動導致圍繞區際長途交易途徑的“帝國經濟”的形成,並使得帝國經濟以外的經濟保持明顯的分節性,此過程中也促進了城市化,即社會精英消費中心的形成。同時,馬碩以漢謨拉比法典為例,結合近年來的考古發現,指出當時的交易市場和統治者在法典上的規定之間並無關係,法典所爭取的目標可能為制度的合法化,而與實際市場有較大脫節。

第一次大分流——羅馬帝國與漢帝國的稅收

“大分流”是關於18世紀基本處於同一水準的東西方經濟發展道路不同走向的概括,西方步入工業化,而中國卻沒有。但事實上,這是中西方的第二次大分流,第一次分流出現在古羅馬和漢帝國時期,羅馬分裂之後再未走向統一,而漢帝國崩潰之後經過魏晉南北朝又恢復了一統局面。

羅馬帝國與漢帝國的財政收入對比

馬碩從稅收制度出發,提出世界歷史上東西方最強大的兩個國家——漢帝國與羅馬帝國在發展過程中存在合流和分流的情況。並存於同一時代的羅馬帝國和漢帝國都是歷史上較為穩定、存在時代較長、規模較大、奠定東西方政體的關鍵政治體,城邦國家羅馬實行的是城邦自治,而民族國家漢帝國則實行官僚制度,原本不同的兩者卻隨著歷史的發展發生了合流,在面積、人口、GDP、人均收入等方面都有較多的相似性。合流之後兩者又出現了一個稅制的大分流。馬碩通過財政收入比較分析,指出漢帝國直接稅的徵稅效率比羅馬帝國更高,而羅馬帝國則比漢帝國更依賴非直接稅以及礦業稅,即徵稅地點較少而較容易控制的稅種,這樣的現象背後其實是漢帝國比羅馬帝國更深入地方社會以保證財政收入的一個歷史事實。

財政支出方面,羅馬在軍事上的財政支出超過漢帝國,整個漢朝的軍費支出的最高峰在武帝時期,而這並不是漢的常態,整體而言漢的軍事支出是相對較少的。羅馬帝國支出地理集中率很高,90%以上的支出都針對首都與軍事邊塞兩個地區;與羅馬帝國相比,漢帝國的支出地理集中率低,國家收入更大的部分在首都、軍事邊塞以外各地區而支出。官吏薪金上,羅馬帝國基本全部高於漢帝國,而這樣積極的再分配財政收入的原因主要有三:(一)其包括地中海的地理特徵提升了國家調動資源的能力(水運較陸運便宜50%);(二)政治傳統更強調少數羅馬社會精英階層的特權;(三)地中海世界很多地方項目由自治城邦負責經費,從而大大減少了統治階級的財政支出。

可見,羅馬帝國的資源抽出地與消費地之間的距離以及國家支出的地理集中率都大於漢,與之相比,漢帝國更深入地方社會,帝國和地方社會關係更為密切,國家支出所針對的社會範圍,尤其是社會精英階層範圍更為廣泛,因而國家稅制的社會基礎更穩固,稅制或者說帝國秩序復原的可能性更大。

秦、漢稅制的比較及其歷史意義

接下來,馬碩對秦和漢兩個帝國的稅制進行了比較。他指出秦的徵稅率較漢高,對資源的控制和管理以及對徵稅代理人的監督都比漢嚴密,而財政基地的規模、稅制系統的貨幣化程度、徵稅與市場的環節卻均不及漢。

秦、漢稅制對比

秦可被稱為“積極的國家”,實行高稅率,堅持收入最大化的原則;而漢是“不干涉的國家”,實行低稅率,和社會精英階層建立了長期合作關係。秦的國家支出以軍費為主,支出波動性強;而漢軍費相對較少,支出比較穩定。國家支出的穩定性和戰爭費用的多少有很大關係。馬碩還指出,國際市場的存在為國家和社會精英階層之間的合作奠定基礎,國家統治者和社會精英階層之間合作的重要前提是市場的發展。

通過秦漢稅制的比較可以總結出中國古代國家稅制的三個決定因素:國家支出的穩定性(戰爭費用高低)、經濟的貨幣化及市場發展程度、統治者和社會精英階層的合作關係。秦和漢的稅制代表了兩種稅制模式:“計畫模式財政”和“市場模式財政”。一旦國家支出上漲、貨幣經濟擾亂,統治者和社會精英的合作關係便變得緊張,導致原本的市場模式財政便行不通了,就只能採用計畫模式財政,但極端性的社會改革就會不可避免地出現。中國歷史上的各王朝多不能免於這兩種稅收模式之外。

西方理論是否適用於中國歷史研究

關於馬碩的研究以及其西方財政史的理論視角,參加沙龍的學者們也有著自己的看法。

魏文享教授說,西方的財政史原來是討論憲政關係,因為嚴格來說民主是從稅收權的爭奪開始的。但中國近代民主政治從來沒有討論財政。如議會制一類,主要集中討論權力的爭奪和官員任命問題。中國古代每個王朝崩潰的前面都是財政最先崩潰,君王提倡實行仁政,最後總是不斷加征導致積重難返。中國也有包稅制,但是和羅馬、義大利有很大區別,這體現了中國作為農業社會、農業國家在政治上的一種穩定性。而徵稅權實質上就是政治控制權問題。

經濟層面上,中國自古以來的重農抑商政策其實也有財政的因素,國家之所以採取這樣的政策就是為了穩定財政。宋代商稅比例非常高,為什麼又回歸農業?一些宋史學者認為,宋朝的財政(尤其是南宋)是一種戰時財政,具有利潤最大化的性質。王朝面臨的外敵壓力很大,要開闢商源,商稅比例增大。再加上偏安南方,海洋系統納入了財源系統中。於是在宋代某段時間內出現了已經直接控制的漁課被交易的商業稅所代替的現象,從對每一個人控制的生產稅變成間接的控制流通稅。但宋代這樣變化有戰時的特色。西方的英國、西班牙,為了殖民,鼓勵出海,而鄭和下西洋卻不被視為殖民行為,因為他不是為了個人的利益最大化,他所肩負的是政治使命而不是市場化的使命。

徐斌副教授說,新財政史是一個廣義的概念,亟待中國學者的回應,中國在明清財政史的研究上也已經有了一定基礎。劉志偉《從“納糧當差”到“完納錢糧”》一文揭示的“賦中有役,役中有賦”也體現了國家和個人之間很強的控制關係,而到這個時候完納錢糧才有了所謂土地稅和人頭稅的區分。同時徐斌也提醒大家,要防止用後世的現代財政學的概念還原歷史現場,這樣容易犯跟當時歷史真實狀況不契合的錯誤。

魯家亮副教授對馬碩在解釋新財政史和前現代國家徵稅制度時社會精英和四種稅收制度概念的引進產生了疑問。該如何定義社會精英在秦漢兩代的成分,以及制度概念是否適用於中國歷史演進過程?在交流環節中,武漢大學法國近代早期財政史的熊芳芳老師,也提出了她在研究世界史時遇到的類似問題。歐洲的學者根據研究歐洲歷史的經驗,以四種稅制的脈絡以及國家汲取資源的方式來界定國家的形態,並越來越多地把這些概念應用到歐洲以外的地區。這樣一個概念在不同地區的歷史演變過程中是否都適用?這樣形態的劃分,又是否符合中國財政發展史?這些都是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這樣通過個人行為就能比較好地解釋歷史變化。兩種稅收制度都是在前現代國家統治不到基層社會的納稅條件下產生的,無論官僚組織多龐大,稅務收入永遠集中在上層,基層官僚永遠缺少資源,只好和社會精英合作以得到資源。而市場則是國家操縱資源的工具,是社會精英階層徵收吸取利益的工具。由此,馬碩認為,在古代社會,國家的長期穩定最直接的一個影響是經濟的不平衡會加劇,因為主要社會經濟結構變化的好處都是針對社會精英的,而不利及平民。

馬碩

國家和社會精英階層的契約關係

國家和社會精英階層在徵稅過程中形成的密切關係是前現代國家的一個稅制特色。馬碩介紹了Peter F. Bang的進貢制帝國論,其強調國家和社會精英階層的關係。進貢制帝國中,納稅的基層社會從國家拿到的好處是很有限的,而前現代國家的主要“服務”又是暴力和軍事保護,長時段暴力成本過高,國家就需要社會的認同和配合,擁有本地的支持、對本地的財政基礎有著充分的瞭解且控制著社會交易網路的精英階層,便成了幫國家減少社會成本的國家稅收夥伴,國家依賴地區社會精英以徵稅,社會精英依賴國家的合法暴力機制以加強自己的社會地位、增長自己的財產,兩者之間便形成一種互賴關係。地區精英通過借貸和商業活動等經濟機制使百姓有納稅的能力,而精英們在此過程中也賺取了私人的經濟利潤(包括土地以及土地上作物的收成),並也提升了自己在社會經濟中的位置和影響。因而國家徵稅和社會精英的私人租賃並不發生矛盾的關係,相反,兩者是互動的、合作的。

同樣,控制社會資源再分配的也不一定是市場,而是精英階層。於是精英階層就成了徵稅過程中的重要樞紐,交易網路間徵稅媒介的轉換也是由社會精英承擔的。在各地區的自然經濟分工潛力較虛弱的條件下,社會精英的消費就成為主要區際交易動機。而當國家缺少再分配能力以主持區際交易時,只能讓市場實行此功能,通過市場將借貸、投資和徵稅聯合在一起。

另一個稅制特色是稅收與市場和經濟刺激的關係。以羅馬帝國為例,它的納稅地區和財政支出地區是不一樣的,徵稅收入的目標地區只有首都和邊塞地區。納稅區域通過長途貿易拿到付稅所需要的錢,這就是徵稅和貿易之間的關係,即稅收促進市場交易、經濟一體化和生產,國家稅制強迫納稅區域進入市場交易。羅馬財政收入雖然占GDP比重很低,但在區際轉送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即前現代國家的徵稅在改造經濟交易格局上起了較大的作用。而對於經濟、社會,國家、社會精英的徵稅及相關的經濟活動導致圍繞區際長途交易途徑的“帝國經濟”的形成,並使得帝國經濟以外的經濟保持明顯的分節性,此過程中也促進了城市化,即社會精英消費中心的形成。同時,馬碩以漢謨拉比法典為例,結合近年來的考古發現,指出當時的交易市場和統治者在法典上的規定之間並無關係,法典所爭取的目標可能為制度的合法化,而與實際市場有較大脫節。

第一次大分流——羅馬帝國與漢帝國的稅收

“大分流”是關於18世紀基本處於同一水準的東西方經濟發展道路不同走向的概括,西方步入工業化,而中國卻沒有。但事實上,這是中西方的第二次大分流,第一次分流出現在古羅馬和漢帝國時期,羅馬分裂之後再未走向統一,而漢帝國崩潰之後經過魏晉南北朝又恢復了一統局面。

羅馬帝國與漢帝國的財政收入對比

馬碩從稅收制度出發,提出世界歷史上東西方最強大的兩個國家——漢帝國與羅馬帝國在發展過程中存在合流和分流的情況。並存於同一時代的羅馬帝國和漢帝國都是歷史上較為穩定、存在時代較長、規模較大、奠定東西方政體的關鍵政治體,城邦國家羅馬實行的是城邦自治,而民族國家漢帝國則實行官僚制度,原本不同的兩者卻隨著歷史的發展發生了合流,在面積、人口、GDP、人均收入等方面都有較多的相似性。合流之後兩者又出現了一個稅制的大分流。馬碩通過財政收入比較分析,指出漢帝國直接稅的徵稅效率比羅馬帝國更高,而羅馬帝國則比漢帝國更依賴非直接稅以及礦業稅,即徵稅地點較少而較容易控制的稅種,這樣的現象背後其實是漢帝國比羅馬帝國更深入地方社會以保證財政收入的一個歷史事實。

財政支出方面,羅馬在軍事上的財政支出超過漢帝國,整個漢朝的軍費支出的最高峰在武帝時期,而這並不是漢的常態,整體而言漢的軍事支出是相對較少的。羅馬帝國支出地理集中率很高,90%以上的支出都針對首都與軍事邊塞兩個地區;與羅馬帝國相比,漢帝國的支出地理集中率低,國家收入更大的部分在首都、軍事邊塞以外各地區而支出。官吏薪金上,羅馬帝國基本全部高於漢帝國,而這樣積極的再分配財政收入的原因主要有三:(一)其包括地中海的地理特徵提升了國家調動資源的能力(水運較陸運便宜50%);(二)政治傳統更強調少數羅馬社會精英階層的特權;(三)地中海世界很多地方項目由自治城邦負責經費,從而大大減少了統治階級的財政支出。

可見,羅馬帝國的資源抽出地與消費地之間的距離以及國家支出的地理集中率都大於漢,與之相比,漢帝國更深入地方社會,帝國和地方社會關係更為密切,國家支出所針對的社會範圍,尤其是社會精英階層範圍更為廣泛,因而國家稅制的社會基礎更穩固,稅制或者說帝國秩序復原的可能性更大。

秦、漢稅制的比較及其歷史意義

接下來,馬碩對秦和漢兩個帝國的稅制進行了比較。他指出秦的徵稅率較漢高,對資源的控制和管理以及對徵稅代理人的監督都比漢嚴密,而財政基地的規模、稅制系統的貨幣化程度、徵稅與市場的環節卻均不及漢。

秦、漢稅制對比

秦可被稱為“積極的國家”,實行高稅率,堅持收入最大化的原則;而漢是“不干涉的國家”,實行低稅率,和社會精英階層建立了長期合作關係。秦的國家支出以軍費為主,支出波動性強;而漢軍費相對較少,支出比較穩定。國家支出的穩定性和戰爭費用的多少有很大關係。馬碩還指出,國際市場的存在為國家和社會精英階層之間的合作奠定基礎,國家統治者和社會精英階層之間合作的重要前提是市場的發展。

通過秦漢稅制的比較可以總結出中國古代國家稅制的三個決定因素:國家支出的穩定性(戰爭費用高低)、經濟的貨幣化及市場發展程度、統治者和社會精英階層的合作關係。秦和漢的稅制代表了兩種稅制模式:“計畫模式財政”和“市場模式財政”。一旦國家支出上漲、貨幣經濟擾亂,統治者和社會精英的合作關係便變得緊張,導致原本的市場模式財政便行不通了,就只能採用計畫模式財政,但極端性的社會改革就會不可避免地出現。中國歷史上的各王朝多不能免於這兩種稅收模式之外。

西方理論是否適用於中國歷史研究

關於馬碩的研究以及其西方財政史的理論視角,參加沙龍的學者們也有著自己的看法。

魏文享教授說,西方的財政史原來是討論憲政關係,因為嚴格來說民主是從稅收權的爭奪開始的。但中國近代民主政治從來沒有討論財政。如議會制一類,主要集中討論權力的爭奪和官員任命問題。中國古代每個王朝崩潰的前面都是財政最先崩潰,君王提倡實行仁政,最後總是不斷加征導致積重難返。中國也有包稅制,但是和羅馬、義大利有很大區別,這體現了中國作為農業社會、農業國家在政治上的一種穩定性。而徵稅權實質上就是政治控制權問題。

經濟層面上,中國自古以來的重農抑商政策其實也有財政的因素,國家之所以採取這樣的政策就是為了穩定財政。宋代商稅比例非常高,為什麼又回歸農業?一些宋史學者認為,宋朝的財政(尤其是南宋)是一種戰時財政,具有利潤最大化的性質。王朝面臨的外敵壓力很大,要開闢商源,商稅比例增大。再加上偏安南方,海洋系統納入了財源系統中。於是在宋代某段時間內出現了已經直接控制的漁課被交易的商業稅所代替的現象,從對每一個人控制的生產稅變成間接的控制流通稅。但宋代這樣變化有戰時的特色。西方的英國、西班牙,為了殖民,鼓勵出海,而鄭和下西洋卻不被視為殖民行為,因為他不是為了個人的利益最大化,他所肩負的是政治使命而不是市場化的使命。

徐斌副教授說,新財政史是一個廣義的概念,亟待中國學者的回應,中國在明清財政史的研究上也已經有了一定基礎。劉志偉《從“納糧當差”到“完納錢糧”》一文揭示的“賦中有役,役中有賦”也體現了國家和個人之間很強的控制關係,而到這個時候完納錢糧才有了所謂土地稅和人頭稅的區分。同時徐斌也提醒大家,要防止用後世的現代財政學的概念還原歷史現場,這樣容易犯跟當時歷史真實狀況不契合的錯誤。

魯家亮副教授對馬碩在解釋新財政史和前現代國家徵稅制度時社會精英和四種稅收制度概念的引進產生了疑問。該如何定義社會精英在秦漢兩代的成分,以及制度概念是否適用於中國歷史演進過程?在交流環節中,武漢大學法國近代早期財政史的熊芳芳老師,也提出了她在研究世界史時遇到的類似問題。歐洲的學者根據研究歐洲歷史的經驗,以四種稅制的脈絡以及國家汲取資源的方式來界定國家的形態,並越來越多地把這些概念應用到歐洲以外的地區。這樣一個概念在不同地區的歷史演變過程中是否都適用?這樣形態的劃分,又是否符合中國財政發展史?這些都是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