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律師戎朝專欄:《人民的名義》遭盜播,背後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人民的名義》講述的是反腐天團與“位高權重”的貪腐分子之間鬥智鬥勇的故事。
該劇官博於4月13日發出一份“打擊網路侵權盜播的媒體聯合聲明”。
聲明如下圖:
對於該劇是如何洩露的,
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講講這一“洩露”事件中,洩露者、銷售者、網路平臺,以及觀看未播出片源的吃瓜群眾們是否觸犯刑法,違反法律,應承擔何法律責任,試做一下分析。
一、洩露者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洩露者構成民事侵權毫無疑問,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那麼其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一)假設送審片源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洩露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洩露行為可能涉嫌怠忽職守罪。在影視劇送審環節中參與的有關部門顯然屬於國家機關,也即相應的工作人員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構成怠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有嚴重的怠忽職守行為,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
(2)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這是構成怠忽職守罪的又一個客觀方面的要件,只有第一個方面的客觀要件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怠忽職守的行為,但沒有這一後果要件也不能構成怠忽職守罪。對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主要指: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③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④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⑤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⑥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巨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⑦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⑧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節之一的。
顯然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屬於故意的話,那麼洩露送審片源,其行為特徵與怠忽職守非常相似,對於送審的片源,只有審查的許可權,且眾所周知應當保密。
但是,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利用職權故意洩露片源的話,雖然不敢想像,但若證據足以證明這一點的話,則可以考慮一下濫用職權罪了。
(二)假設送審片源是製片方或是其他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洩露的。
1.侵犯著作權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的。顯然洩露行為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對於法條中複製發行的理解,根據《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包括複製、發行或者既複製又發行的行為。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發行”。
那麼通過資訊網路傳播的行為是否屬於該條的複製發行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十三關於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侵權作品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問題,由於資訊網路傳播速度之快,傳播面之廣,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的,屬於侵犯著作權罪中的“其他嚴重情節”,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該條解讀可知,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亦屬於“複製發行”的行為,這一點恐怕和民事法律的定義並不相同,且可能構成其他嚴重情節。
另外,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要求以營利為目的,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的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十的相關解釋,除了銷售外,刊登收費廣告、收取會員註冊費、捆綁協力廠商作品收費等牟利的情形,均屬於“以營利為目的”。
可見洩露者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資訊網路複製發行洩露片源的,即涉嫌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需承擔相關刑事法律責任。
2.侵犯商業秘密罪
未播出的片源是否屬於商業秘密呢?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應當包括四個構成要件:①即不為公眾所知悉;②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③具有實用性;④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對於構成要件①,未播出的片源顯然不為公眾所知悉。對於構成要件②,權利人通過授權平臺播放的方式獲得經濟利益。對於構成要件③,實用性是指商業秘密的客觀有用性,即通過運用商業秘密可以為所有人創造出經濟上的價值,具有確定的實用性,是實現商業秘密價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項商業秘密必須能夠用於製造或者使用才能為其持有人帶來經濟利益,電視劇是商業作品,其高清片源的實用性一目了然。
而且實踐中,公司一般會和員工簽訂相應的保密協定,洩露樣片的行為違反了相應的保密協定,可根據保密協定追究相應洩露者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處於保密狀態的、極具商業價值的、未發表之部分作品的洩露行為看起來有點存在侵犯著作權罪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競合,若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之要件,則可以考慮使用侵犯商業秘密罪。
二、銷售者
人民的名義全集片源一出,便有人借此營利,在淘寶、閑魚等平臺上售賣全集資源,通過發送連結,共用網盤等方式交付全集片源。根據上述分析可知,顯然銷售者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其構成民事侵權的同時,亦符合我國《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罪的規定,顯然是構成刑事犯罪,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三、網路平臺
網路平臺作為內容提供者,向公眾提供洩露的視頻,這一行為與銷售者行為的性質並無任何區別,在構成直接民事侵權的同時,亦涉及侵犯著作權罪。
還有另一種,即提供服務的網路平臺,對於此類平臺,我們知道其常常使用“避風港原則”作為抗辯理由,從而免於承擔法律責任,“避風港原則”體現在我國《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中。
那麼在這一“洩露事件”中,這一原則是否好使呢?我國《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後半句: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連結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這即是“紅旗原則”在我國法律中的體現。
對於明知或應知所連結的作品侵權的,大家都知道電影是有一段時間的上映期,假設在上映期間,有平臺播出相應電影,顯然是侵權的盜版,作為平臺其注意意義是相對高的,此時平臺屬於明知或應知連結作品是侵權的,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同理,《人民的名義》正在熱播,對於提供未播出片源的連結,顯然是侵權的盜版,相應平臺的注意義務極高,對於提供未播出片源的連結應及時斷開,否則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另外,《人民的名義》洩露的是送審視頻,上文也曾提及,相應視頻上標注著“送審樣片”字樣,“送審樣片”這四個字顯然就是“我是盜版”的意思,很顯然是侵權視頻,那麼網路平臺就無法使用“避風港原則”進行抗辯,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四、觀看者
對於觀看者而言,是否構成侵權呢?根據我國《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由上述條款可知,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關鍵字在於他人已經發表。此處的他人已經發表是否包括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非法發表,法律並未明確,小編只能說觀看請謹慎,盜版有風險!當然從維權成本,訴訟策略等方面考慮,個人作為觀看者被訴侵權的可能性是極低的。觀看行為構成侵權都有待商榷,構成犯罪更是難上加難。
當然如果觀看者不僅是觀看者,起到了傳播者的角色,傳播盜版連結是構成侵權無疑的。
《人民的名義》作為一部良心劇,深受觀眾的喜愛,然而不法分子的行為,損害的不僅僅是版權方、合作方的權益,更加侵害的是廣大觀眾的權益,希望這一洩露事件能夠儘快解決,給人民一個交代。
作者簡介:戎朝律師,上海百悅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中超電視轉播權專案(即中超80億專案)主辦律師,上海市第四屆優秀青年律師;曾任上海市第九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上海市靜安區律工委委員、全國律師協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等,是多年全國級別十大智慧財產權經典案例的主辦律師。
經典案例包括:2016-2020年中超聯賽電視公共信號製作及版權合作夥伴的項目主辦律師律師(即中超80億項目),中超聯賽直播侵權案、2008年北京奧運聖火耀珠峰盜播案、全國首例音樂P2P案件(Kuro案)等的主辦律師。
聲明:文中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懶熊體育。
只有第一個方面的客觀要件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怠忽職守的行為,但沒有這一後果要件也不能構成怠忽職守罪。對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主要指: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③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④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⑤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⑥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巨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⑦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⑧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節之一的。顯然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屬於故意的話,那麼洩露送審片源,其行為特徵與怠忽職守非常相似,對於送審的片源,只有審查的許可權,且眾所周知應當保密。
但是,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利用職權故意洩露片源的話,雖然不敢想像,但若證據足以證明這一點的話,則可以考慮一下濫用職權罪了。
(二)假設送審片源是製片方或是其他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洩露的。
1.侵犯著作權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的。顯然洩露行為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對於法條中複製發行的理解,根據《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包括複製、發行或者既複製又發行的行為。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發行”。
那麼通過資訊網路傳播的行為是否屬於該條的複製發行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十三關於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侵權作品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問題,由於資訊網路傳播速度之快,傳播面之廣,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的,屬於侵犯著作權罪中的“其他嚴重情節”,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該條解讀可知,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亦屬於“複製發行”的行為,這一點恐怕和民事法律的定義並不相同,且可能構成其他嚴重情節。
另外,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要求以營利為目的,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的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十的相關解釋,除了銷售外,刊登收費廣告、收取會員註冊費、捆綁協力廠商作品收費等牟利的情形,均屬於“以營利為目的”。
可見洩露者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資訊網路複製發行洩露片源的,即涉嫌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需承擔相關刑事法律責任。
2.侵犯商業秘密罪
未播出的片源是否屬於商業秘密呢?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應當包括四個構成要件:①即不為公眾所知悉;②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③具有實用性;④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對於構成要件①,未播出的片源顯然不為公眾所知悉。對於構成要件②,權利人通過授權平臺播放的方式獲得經濟利益。對於構成要件③,實用性是指商業秘密的客觀有用性,即通過運用商業秘密可以為所有人創造出經濟上的價值,具有確定的實用性,是實現商業秘密價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項商業秘密必須能夠用於製造或者使用才能為其持有人帶來經濟利益,電視劇是商業作品,其高清片源的實用性一目了然。
而且實踐中,公司一般會和員工簽訂相應的保密協定,洩露樣片的行為違反了相應的保密協定,可根據保密協定追究相應洩露者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處於保密狀態的、極具商業價值的、未發表之部分作品的洩露行為看起來有點存在侵犯著作權罪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競合,若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之要件,則可以考慮使用侵犯商業秘密罪。
二、銷售者
人民的名義全集片源一出,便有人借此營利,在淘寶、閑魚等平臺上售賣全集資源,通過發送連結,共用網盤等方式交付全集片源。根據上述分析可知,顯然銷售者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其構成民事侵權的同時,亦符合我國《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罪的規定,顯然是構成刑事犯罪,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三、網路平臺
網路平臺作為內容提供者,向公眾提供洩露的視頻,這一行為與銷售者行為的性質並無任何區別,在構成直接民事侵權的同時,亦涉及侵犯著作權罪。
還有另一種,即提供服務的網路平臺,對於此類平臺,我們知道其常常使用“避風港原則”作為抗辯理由,從而免於承擔法律責任,“避風港原則”體現在我國《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中。
那麼在這一“洩露事件”中,這一原則是否好使呢?我國《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後半句: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連結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這即是“紅旗原則”在我國法律中的體現。
對於明知或應知所連結的作品侵權的,大家都知道電影是有一段時間的上映期,假設在上映期間,有平臺播出相應電影,顯然是侵權的盜版,作為平臺其注意意義是相對高的,此時平臺屬於明知或應知連結作品是侵權的,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同理,《人民的名義》正在熱播,對於提供未播出片源的連結,顯然是侵權的盜版,相應平臺的注意義務極高,對於提供未播出片源的連結應及時斷開,否則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另外,《人民的名義》洩露的是送審視頻,上文也曾提及,相應視頻上標注著“送審樣片”字樣,“送審樣片”這四個字顯然就是“我是盜版”的意思,很顯然是侵權視頻,那麼網路平臺就無法使用“避風港原則”進行抗辯,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四、觀看者
對於觀看者而言,是否構成侵權呢?根據我國《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由上述條款可知,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關鍵字在於他人已經發表。此處的他人已經發表是否包括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非法發表,法律並未明確,小編只能說觀看請謹慎,盜版有風險!當然從維權成本,訴訟策略等方面考慮,個人作為觀看者被訴侵權的可能性是極低的。觀看行為構成侵權都有待商榷,構成犯罪更是難上加難。
當然如果觀看者不僅是觀看者,起到了傳播者的角色,傳播盜版連結是構成侵權無疑的。
《人民的名義》作為一部良心劇,深受觀眾的喜愛,然而不法分子的行為,損害的不僅僅是版權方、合作方的權益,更加侵害的是廣大觀眾的權益,希望這一洩露事件能夠儘快解決,給人民一個交代。
作者簡介:戎朝律師,上海百悅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中超電視轉播權專案(即中超80億專案)主辦律師,上海市第四屆優秀青年律師;曾任上海市第九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上海市靜安區律工委委員、全國律師協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等,是多年全國級別十大智慧財產權經典案例的主辦律師。
經典案例包括:2016-2020年中超聯賽電視公共信號製作及版權合作夥伴的項目主辦律師律師(即中超80億項目),中超聯賽直播侵權案、2008年北京奧運聖火耀珠峰盜播案、全國首例音樂P2P案件(Kuro案)等的主辦律師。
聲明:文中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懶熊體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