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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兩高一部《關於逐步實行律師代理申訴制度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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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逐步實行律師代理申訴制度的意見》

法發〔2017〕8號

實行律師代理申訴制度,是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實現申訴法治化,促進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公信,維護司法權威的重要途徑。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央政法委《關於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的意見》,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和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根據相關法律,結合人民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堅持平等、自願原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決定不服的,

提出申訴的,可以自行委託律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引導申訴人、被申訴人委託律師代為進行。

申訴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完善便民工作機制。依託公益性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運用網路平臺,法律服務熱線等多種形式,為當事人尋求律師服務和法律援助提供多元化管道。

三、探索建立律師駐點工作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在訴訟服務大廳等地開闢專門場所,提供必要的辦公設施,由律師協會派駐律師開展法律諮詢等工作。對未委託律師的申訴人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反映訴求的,可以先行引導由駐點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援助機構安排律師免費為申訴人就申訴事項提供法律諮詢。

四、明確法律援助範圍條件。申訴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地方法律援助法規規章規定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和事項範圍,

且具有法定申訴理由及明確事實依據。

擴大法律援助範圍,進一步放寬經濟困難標準,使法律援助範圍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體。

五、規範律師代理申訴法律援助程式。申訴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作出生效裁判、決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或者向作出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訴已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應當向該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為申訴人指派律師,並將律師名單函告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六、擴大律師服務範圍。律師在代理申訴過程中,可以開展以下工作:聽取申訴人訴求,詢問案件情況,提供法律諮詢;對經審查認為不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訴立案條件的,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對經審查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訴立案條件的,為申訴人代寫法律文書,接受委託代為申訴;經審查認為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協助申請法律援助;接受委託後,代為提交申訴材料,接收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聽證、詢問、訊問和開庭等。

七、完善申訴立案審查程式。律師接受申訴人委託,可以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申訴接待場所或者通過來信、網上申訴平臺、遠端視頻接訪系統、律師服務平臺等提交申訴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可以通知其限期補充或者補正,並一次性告知應當補充或者補正的全部材料。未在通知期限內提交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申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接收材料,依法立案審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及代理律師。

八、尊重代理申訴律師意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認真審查律師代為提出的申訴意見,並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審查完畢。

對經審查認為申訴不能成立的,依法向申訴人出具法律文書,同時送達代理律師。認為案件確有錯誤的,依法予以糾正。認為案件存在瑕疵的,依法採取相應補正、補救措施。

九、依法保障法代理申訴律師的閱卷權、會見權。在訴訟服務大廳或者信訪接待場所建立律師閱卷室、會見室。為律師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對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複製相關材料的費用予以免收。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提供網上閱卷服務。

十、依法保障代理申訴律師人身安全。對在駐點或者代理申訴過程中出現可能危害律師人身安全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要依法及時制止,固定證據,並做好相關處置工作。

十一、完善律師代理申訴公開機制。對律師代理的申訴案件,除法律規定不能公開、當事人不同意公開或者其他不適宜公開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公開立案、審查程式,並告知申訴人及其代理律師,審查結果。案件疑難,複雜的,申訴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申請舉行公開聽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進行公開聽證,並邀請相關領域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群眾代表等社會協力廠商參加。

十二、探索建立律師代理申訴網上工作平臺。運用資訊技術,探索建立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之間視頻申訴系統,鼓勵律師通過視頻形式開展工作;開發律師申訴接待平臺,實現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公開申訴資訊的互聯互通、共用共用。

十三、建立多層次經費保障機制。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範圍,律師代理申訴屬於公益性質的,依靠黨委政法委,協調有關部門爭取經費,購買服務。全額支付律師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費用,並給予適當補助及獎勵。

對申訴人自行聘請律師代理的,可以按照《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由雙方自願協商代理費用。

加強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明確申訴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確保經費保障水準適應開展法律援助參與申訴案件代理工作需要。

十四、建立申訴案件代理品質監管機制。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當地律師協會將律師代理申訴業績作為律師事務所檢查考核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標。

十五、強化律師代理申訴執業管理。對律師在代理申訴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等規定,具有煽動、教唆和組織申訴人以違法方式表達訴求;利用代理申訴案件過程中獲得的案件資訊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惡意炒作案件;與申訴人訂立風險代理協定;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駐點提供法律服務時接待其他當事人,或者通過虛假承諾、明示或暗示與司法機關的特殊關係等方式誘使其他當事人簽訂委託代理協定等行為的,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應當相應給予行業處分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律師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提出處罰、處分建議。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核查後,應當將結果及時通報建議機關。

十六,建立健全律師代理申訴激勵機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要營造支援律師開展代理申訴工作的良好氛圍,全面加強律師代理申訴業務培訓和指導,通過將代理申訴業績作為評選優秀律師事務所、優秀律師等重要條件,定期開展專項表彰,在人才培養、專案分配、扶持發展、辦案補貼等方面給予傾斜,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表現優異的律師作為法官、檢察官等措施,調動律師代理申訴的積極性。

十七、加強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各地區有關部門要依靠黨委領導,形成工作合力。根據實際,進一步細化相關制度,推動工作全面開展,促進形成理性表達、依法維權的導向,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工作情況,共同研究解決律師代理申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根據各地實際,積極推進律師代理申訴立法工作,提高法制化水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

2017年4月1日

代為提交申訴材料,接收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聽證、詢問、訊問和開庭等。

七、完善申訴立案審查程式。律師接受申訴人委託,可以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申訴接待場所或者通過來信、網上申訴平臺、遠端視頻接訪系統、律師服務平臺等提交申訴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可以通知其限期補充或者補正,並一次性告知應當補充或者補正的全部材料。未在通知期限內提交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申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接收材料,依法立案審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及代理律師。

八、尊重代理申訴律師意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認真審查律師代為提出的申訴意見,並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審查完畢。

對經審查認為申訴不能成立的,依法向申訴人出具法律文書,同時送達代理律師。認為案件確有錯誤的,依法予以糾正。認為案件存在瑕疵的,依法採取相應補正、補救措施。

九、依法保障法代理申訴律師的閱卷權、會見權。在訴訟服務大廳或者信訪接待場所建立律師閱卷室、會見室。為律師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對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複製相關材料的費用予以免收。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提供網上閱卷服務。

十、依法保障代理申訴律師人身安全。對在駐點或者代理申訴過程中出現可能危害律師人身安全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要依法及時制止,固定證據,並做好相關處置工作。

十一、完善律師代理申訴公開機制。對律師代理的申訴案件,除法律規定不能公開、當事人不同意公開或者其他不適宜公開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公開立案、審查程式,並告知申訴人及其代理律師,審查結果。案件疑難,複雜的,申訴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申請舉行公開聽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進行公開聽證,並邀請相關領域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群眾代表等社會協力廠商參加。

十二、探索建立律師代理申訴網上工作平臺。運用資訊技術,探索建立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之間視頻申訴系統,鼓勵律師通過視頻形式開展工作;開發律師申訴接待平臺,實現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公開申訴資訊的互聯互通、共用共用。

十三、建立多層次經費保障機制。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範圍,律師代理申訴屬於公益性質的,依靠黨委政法委,協調有關部門爭取經費,購買服務。全額支付律師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費用,並給予適當補助及獎勵。

對申訴人自行聘請律師代理的,可以按照《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由雙方自願協商代理費用。

加強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明確申訴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確保經費保障水準適應開展法律援助參與申訴案件代理工作需要。

十四、建立申訴案件代理品質監管機制。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當地律師協會將律師代理申訴業績作為律師事務所檢查考核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標。

十五、強化律師代理申訴執業管理。對律師在代理申訴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等規定,具有煽動、教唆和組織申訴人以違法方式表達訴求;利用代理申訴案件過程中獲得的案件資訊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惡意炒作案件;與申訴人訂立風險代理協定;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駐點提供法律服務時接待其他當事人,或者通過虛假承諾、明示或暗示與司法機關的特殊關係等方式誘使其他當事人簽訂委託代理協定等行為的,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應當相應給予行業處分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律師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提出處罰、處分建議。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核查後,應當將結果及時通報建議機關。

十六,建立健全律師代理申訴激勵機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要營造支援律師開展代理申訴工作的良好氛圍,全面加強律師代理申訴業務培訓和指導,通過將代理申訴業績作為評選優秀律師事務所、優秀律師等重要條件,定期開展專項表彰,在人才培養、專案分配、扶持發展、辦案補貼等方面給予傾斜,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表現優異的律師作為法官、檢察官等措施,調動律師代理申訴的積極性。

十七、加強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各地區有關部門要依靠黨委領導,形成工作合力。根據實際,進一步細化相關制度,推動工作全面開展,促進形成理性表達、依法維權的導向,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工作情況,共同研究解決律師代理申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根據各地實際,積極推進律師代理申訴立法工作,提高法制化水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