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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檢察院還管民事案件?真相竟然是這樣的……(219)

傻妞說書時間

授課人小檔案

姓名:鄭君芳

籍貫:福建仙遊

年齡:保密

部門:民事行政檢察科

學歷:碩士研究生

榮譽:個人三等功、優秀共產黨員,多次在省、市級論文、法律文書比賽中獲獎

上課時間到了!

議程

一、由民事行政檢察科檢察員鄭君芳開講“民行檢察業務專題學習”。

二、由黨組成員、政治處主任邱景松作點評。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主要職能介紹

開篇詞

民行腰懸七神劍,劍劍霜寒十四州。

(一)什麼是“對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監督”

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或抗訴。

同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調解、行政賠償調解、違反自願和合法原則的調解進行監督。

(二)什麼是“對人民法院執行活動的監督”

檢察機關對法院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的情形:

1. 違法執行:無正當理由超期未發放執行款;違法終止執行;執行異議覆議逾期未受理、未裁定或者裁定錯誤;濫用執行權、超標的查封、違法拍賣等。

2. 怠於執行:自執行立案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採取執行措施。

(三)什麼是“對審判人員程式違法的監督”

《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監督。審判人員的違法情形主要有:接受當事人吃請;違規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立案而不立案;適用審判程式錯誤;訴訟保全、先予執行、支付令違反法律規定;超期審理;違法送達;審判人員支持、授意他人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等。

(四)什麼是“查處虛假訴訟”

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合謀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利用法院的審判權、執行權,非法侵佔或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利益的訴訟行為。虛假訴訟主要集中在民間借貸糾紛、離婚涉財糾紛、房地產權屬糾紛、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程式、追索勞動報酬等領域。

人民檢察院對虛假訴訟、虛假調解案件,可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式,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監督法院予以糾正,對涉嫌犯罪的訴訟參與人依法移送偵查部門查處。任何公民發現虛假訴訟線索時,可以到檢察院反映情況。

(五)什麼事“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對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檢察機關應當督促其糾正。下列行政違法行為可以申請檢察監督:

1. 負有法定職能的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因違法履行或怠於履行職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造成損失的;

2.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貪污受賄、濫用職權、怠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的;

3.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後不執行或未及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4. 其他需要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情形。

(六)什麼是“提起、支持公益訴訟”

2015年7月1日,民行的職能又增加了。根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的重點領域是:檢察機關發現污染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如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七)什麼是“移送犯罪線索”

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民事、行政審判人員、執行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線索或當事人涉嫌普通刑事犯罪線索,會及時移送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或公安機關辦理,並可以配合偵查。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案件的審查程式

檢察機關審查案件一般都需要經過受理——審查——決定——出庭四個環節。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路線圖——

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面臨的問題

1

關於審判監督的問題

審判監督案件的受理,民訴法第209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第三款規定“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其中 “逾期”、“有明顯錯誤”應如何把握和界定?

2

調解與虛假訴訟中的監督問題

實踐中,以調解的形式進行虛假訴訟的情況很多,民訴法規定對侵害“兩益”的虛假調解案件可以提出檢察建議或抗訴,但對於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如何界定,案外人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是否屬於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研究和把握。(最高院、最高檢對這一問題的規定也不盡相同)

3

“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問題

民訴法第2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但是調查範圍、方式、手段等均未予明確。

4

對審判違法監督的程式問題

民訴法第208條第3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但對違法行為的調查方式、條件和程式未予明確,對檢察院發現審判違法行為的途徑也未做規定。

5

執行監督工作中的問題

民訴法第2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但此規定只是原則性規定,並沒有明確執行監督的範圍、程式、方式和效力。如何與“兩高”檔《關於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銜接等問題還需明確。

6

跟蹤監督以及再監督的問題

對於已經抗訴的、發出檢察建議等監督案件,應當及時對回饋結果進行審查並且作出處理。對於這種後續的跟蹤監督以及再監督如何制度化?

7

息訴工作中的問題

民訴法第209條對申訴的受理條件進行了限制,即已窮盡向法院申請再審的前置救濟途徑,提高了當事人申訴門檻,這必然會引起不符合申訴條件的當事人的不滿。因此,如何做好釋法說理的息訴工作,更好化解檢群矛盾,為民行檢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欣賞下授課人的風采吧——

授課人小心得

時光如白駒過隙,不知不覺已加入涵檢這個大家庭將近八年了,我心中感觸頗深,也意識自己手中這份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兩年半的民行工作經歷也使我深深認識到:民行檢察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民行檢察雖然沒有反貪局那麼叱吒風雲,也沒有公訴人的慷慨激昂、風采飄逸,但是在民行檢察崗位上,當一個個錯案得到糾正,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正義得到伸張的時候,“人民檢察為人民”在此得到了真正體現。

《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監督。審判人員的違法情形主要有:接受當事人吃請;違規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立案而不立案;適用審判程式錯誤;訴訟保全、先予執行、支付令違反法律規定;超期審理;違法送達;審判人員支持、授意他人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等。

(四)什麼是“查處虛假訴訟”

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合謀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利用法院的審判權、執行權,非法侵佔或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利益的訴訟行為。虛假訴訟主要集中在民間借貸糾紛、離婚涉財糾紛、房地產權屬糾紛、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程式、追索勞動報酬等領域。

人民檢察院對虛假訴訟、虛假調解案件,可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式,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監督法院予以糾正,對涉嫌犯罪的訴訟參與人依法移送偵查部門查處。任何公民發現虛假訴訟線索時,可以到檢察院反映情況。

(五)什麼事“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對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檢察機關應當督促其糾正。下列行政違法行為可以申請檢察監督:

1. 負有法定職能的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因違法履行或怠於履行職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造成損失的;

2.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貪污受賄、濫用職權、怠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的;

3.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後不執行或未及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4. 其他需要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情形。

(六)什麼是“提起、支持公益訴訟”

2015年7月1日,民行的職能又增加了。根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的重點領域是:檢察機關發現污染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如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七)什麼是“移送犯罪線索”

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民事、行政審判人員、執行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線索或當事人涉嫌普通刑事犯罪線索,會及時移送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或公安機關辦理,並可以配合偵查。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案件的審查程式

檢察機關審查案件一般都需要經過受理——審查——決定——出庭四個環節。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路線圖——

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面臨的問題

1

關於審判監督的問題

審判監督案件的受理,民訴法第209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第三款規定“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其中 “逾期”、“有明顯錯誤”應如何把握和界定?

2

調解與虛假訴訟中的監督問題

實踐中,以調解的形式進行虛假訴訟的情況很多,民訴法規定對侵害“兩益”的虛假調解案件可以提出檢察建議或抗訴,但對於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如何界定,案外人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是否屬於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研究和把握。(最高院、最高檢對這一問題的規定也不盡相同)

3

“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問題

民訴法第2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但是調查範圍、方式、手段等均未予明確。

4

對審判違法監督的程式問題

民訴法第208條第3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但對違法行為的調查方式、條件和程式未予明確,對檢察院發現審判違法行為的途徑也未做規定。

5

執行監督工作中的問題

民訴法第2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但此規定只是原則性規定,並沒有明確執行監督的範圍、程式、方式和效力。如何與“兩高”檔《關於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銜接等問題還需明確。

6

跟蹤監督以及再監督的問題

對於已經抗訴的、發出檢察建議等監督案件,應當及時對回饋結果進行審查並且作出處理。對於這種後續的跟蹤監督以及再監督如何制度化?

7

息訴工作中的問題

民訴法第209條對申訴的受理條件進行了限制,即已窮盡向法院申請再審的前置救濟途徑,提高了當事人申訴門檻,這必然會引起不符合申訴條件的當事人的不滿。因此,如何做好釋法說理的息訴工作,更好化解檢群矛盾,為民行檢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欣賞下授課人的風采吧——

授課人小心得

時光如白駒過隙,不知不覺已加入涵檢這個大家庭將近八年了,我心中感觸頗深,也意識自己手中這份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兩年半的民行工作經歷也使我深深認識到:民行檢察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民行檢察雖然沒有反貪局那麼叱吒風雲,也沒有公訴人的慷慨激昂、風采飄逸,但是在民行檢察崗位上,當一個個錯案得到糾正,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正義得到伸張的時候,“人民檢察為人民”在此得到了真正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