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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碎12萬元南宋瓷器 順豐:沒保價最多賠1000元

快遞已逐漸成為人們日常需求之一,關於快遞丟件破損的糾紛也開始成為常見的消費糾紛。“對於沒有保價的快遞,快遞企業希望按照《郵政法》賠償,消費者更在意快遞本身或者是快遞產品對應的實際價值,

到最後就變成扯皮了。”對於常見的快遞丟件破損糾紛,有業內人士這麼點評。快遞賠償標準不一,直接加高了消費者合法維權獲取應得賠償的門檻。

丟件破損頻發

根據國家郵政局的相關資料顯示,快遞丟件及內件短少在快遞投訴問題中占比居高不下。而與這些對應的是,消費者與快遞經營者之間越來越多的消費糾紛。以最近的案例來看,

順豐運碎一件成交價格為12萬元的南宋瓷器,快遞公司方面承認損壞物品願意賠償,但稱因消費者沒有保價,最高只能賠償1000元。

與順豐運碎瓷器性質一樣的,還有丟件。近日有賣家稱,天天快遞將其價值千元的柿餅包裹運丟了,因該賣家沒有選擇保價服務,快遞公司只願意賠付運費的5倍。揚州市民蔣先生將一件羽絨服寄給親戚也遭遇了快件丟失的情況,快遞方面的工作人員同樣搬出了《郵政法》,

稱只答應按照運費的3倍賠償,在隨後的處理當中,蔣先生向當地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經過調解,消費者協會方面認為蔣先生所寄物品為快遞,適用於《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如此前沒有保價服務等約定,快遞企業在丟件後應當按照丟失物件的市價來給予賠償。

儘管上述消費者多通過法律或者消協等途徑最終獲得了與托寄物品價值差不太多的賠償,

但記者從多位元快遞小哥處瞭解到,也有一些消費者為了省事或者不大瞭解維權方式,往往也接受了3倍運費這種依據《郵政法》的理賠方式或者是快遞單背後的約定賠償標準。

賠償標準不一

從案例中可以看到,在大多數沒有保價卻發生丟件或者破損理賠事件當中,快遞企業多依據《郵政法》相關條例,對於未保價的快遞以3倍快遞費的標準進行賠付。

但消費者通過法律途徑或者消費者協會維權卻是要求與郵寄物品實際價格相應價值的賠償。

2015年新修訂的《郵政法》第四十七條從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做了賠償的相關規定:(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

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3倍予以賠償。

業內人士指出,上述案例當中,消費者要求快遞企業賠償與實際承運物品價值相同的價格,依據的是《合同法》。根據《合同法》第三節貨運合同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另外,《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等也都有相關規定。

此外,各家快遞在其運單背後也有相關的服務條款,也涉及到相關的賠償標準,如順豐速運的賠償規定包括:(一)若因本公司過失造成托寄物毀損、滅失的,本公司將免除本次運費,若寄件人未購買保價,則本公司對月結客戶在就被運費的限額內、對非月結客戶在齊備運費的限額內賠償托寄物的實際損失,(二)若寄件人已購買保價,則本公司按照保價聲明價值予以賠償,若托寄物僅有部分損毀或內件短少,則按照保價聲明價值和損失的比例賠償。韻達的相關標準則是:快件丟失、損毀、內件不符免除本次快遞費(不含保價費),保價快件按寄件人在運單填寫的保價價值即申報內件價值範圍內進行賠償。

被動接受快遞單合同

對於上述《郵政法》、《合同法》以及快遞企業自身的服務協定三者關於賠償的不同標準,公開資料顯示,國家郵政局局長馬軍勝此前曾介紹,《郵政法》對應的條款是對郵政普遍服務的信件、十公斤以內的包裹、匯兌、印刷品是有效的,按照郵費的3倍賠償。在《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有相關賠償規定:若企業與用戶有約定,依照約定處理,對於沒有約定,也沒有保價的快件,按照《郵政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即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由消費者負責舉證。但業內人士指出,界定快件本身適用哪一部法律條款是目前維權涉及到各方的主要分歧所在。

而在常見的快遞單背後的服務協定或條款,儘管賠付標準不一,有的甚至高於《郵政法》給出的賠償標準,但其合法性還是存在爭議。據報導,國家郵政局市場監管司副司長劉良一曾明確表示,這一合同並不合規。快遞專家趙小敏也指出,《合同法》規定合同應當由雙方約定,快遞單背面的合同屬於單方面制定,消費者在選擇快遞服務時,是極其被動的。

到目前為止,業內給出的比較中肯的建議,仍局限在消費者這一側:貴重物品選擇保價服務,郵寄物品保留郵寄憑證和物品的價值憑證,以便之後出現糾紛情況時盡可能多地獲得與原有物品價值相當的賠償。

但趙小敏指出,大部分快遞丟失或者破損的情況,按照《合同法》、《郵政法》都沒有問題,消費者和商家都希望盡可能多地保證自己的利益,因此在理賠當中會產生分歧。這個問題最終的解決方式是在業內建設一個明確的標準,期望快遞條例儘快出臺,在條例當中將這部分內容盡可能明確細化。此外,還是呼籲早日修改《郵政法》。

行業潛規則預設低賠付標準

4198元

消費者馮女士網購價值4198元的手持雲台相機後通過申通快遞退貨,但賣家收件是空快遞。申通稱未保價,不能全額賠付,只能賠1000元,隨後又稱賠付2000元。

30萬元

消費者党先生通過順豐快遞郵寄價值30萬元的珠寶,保價5000元。丟件後,順豐方面稱賠償5000元,隨後稱賠償2萬元,雙方僵持於保價數額和如何證明物品價值。

2250元

消費者湯女士快遞5罐品牌奶粉破3罐,每罐450元,但快遞公司只願意賠償450元,最終經協商,快遞公司賠付1200元。

3000元

消費者楊女士網購兩件價值3000元的衣服後通過韻達快遞退貨,隨後被韻達快遞方面告知快遞丟失,且只能賠付1000元。

4000元

消費者查女士通過韻達快遞寄送4000多元的手機到蘇州。隨後獲悉快遞丟失,且一般只能按照快遞費的3倍進行賠償。

保價品沒有特殊通道

在快遞丟件問題頻出,賠償標準成為消費者解決糾紛困擾的同時,選擇保價服務和保留憑證成為消費者在有限空間中的可作為之舉。但保價服務如今也面臨使用人群規模小、實操爭議多的現狀。快遞保價服務仍處於稚嫩的成長狀態,且尷尬境遇難有進展。

在消費者郵寄的快件出現丟失或者損壞短少的糾紛中,在郵寄貴重物品時選擇保價服務往往成為經驗教訓之一。與大多數增值服務不同,業內人士指出,對於快遞而言,理論上來說,保價快遞與未保價快遞相比,發生丟件的風險是均等的,破損的風險可能會稍微低一些。但如果考慮到人為偷盜等情況,丟件損毀的風險又較普通未保價快遞高一些。

順豐速運一位快遞小哥告訴北京商報記者,保價的快件在運輸時不會特殊對待,只是在包裝物品的時候會更慎重,包裝得更安全一些。這一說法得到了一位不願具名的快遞企業高管的證實:“保價快遞確實沒有特殊通道,只不過是說在出現快件丟件損毀時對應的賠償額度與普通快遞不一樣。另外,對於保價快遞,快遞承運方會在快件外面貼一個保價的標籤。”上述高管告訴北京商報記者,保價快件與未保價快件在運輸過程中的大通道是一致的,轉運分撥時可能安排多個保價快件在同一集裝箱進行分撥。理論上來說,保價快件與未保價快件的遭遇丟件的風險是均等的,但因為包裝更慎重或者包裝上有保價簽提示,遭遇損毀的可能性稍微小一些。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業內人士提到的保價快件的標籤或給消費者托寄的物品帶來另外的風險。在網路中有聲音指出,快件從寄出點到達收件點的過程中有多個環節,而保價快件也容易成為部分品行不端的工作人員或者是一些蹲點快遞網點的不法分子的重點下手物件,北京商報記者在不少業內人士處證實了這一觀點。如果考慮到這一風險,選擇保價服務的快件丟件的可能性甚至要高於沒有保價的快件。

賠付踢皮球

值得注意的是,快遞企業在快件丟失短少、損毀的糾紛中屢屢提及的保價,在各個快遞企業的服務條款中可以看到,關於保價的收取標準和上限,各個企業都不一樣,都有自己的標準。

如圓通最近新推出的保價服務,將保費分為四檔,最低保費為1元,可享受1000元以內的保價,2元的保費可享受1000-2000元的保價。另外如果快件物品的價值在2000-3000元時,需要按照價值的3%支付保費,快遞物品價值在1萬-3萬時,保費率為5%。。此外,圓通方面表示,單票快件最高聲明價值不超過3萬元。而北京商報記者在順豐速運面單上看到,順豐速運面單上涉及保價的內容有兩條,一是取用聲明價值的5%。的保價費率,二是其他項中的特殊保價。韻達快運的面單保價則為申報內件價值的3%,保價快件在申報內件價值範圍內進行賠償。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價看似明確了賠償標準,但這一標準在實際操作中遭遇了不少坑。如上述圓通在保價中的規定,單票快件最高聲明價值不超過3萬元。如果快件出現問題按照保價服務協定進行理賠,對於一些價值超過這一聲明價值上限的快件來說並不合適。

此前也曾有中通快遞方面關於保費的奇葩規則的報導,中通快遞員介紹,快遞保價在5000元以上的,用戶要在“損毀不保”一欄簽字,而簽字之後,快遞公司只承擔快件丟失責任,不承擔損壞責任。而更多的是,保費對應的是理賠上限,業內人士坦言,消費者選擇保價服務,在發生問題後的理賠當中,往往難以獲得上限數字對應的賠償。

此外,快遞企業自己設計的保價條款,其合法性也頗具爭議。早在幾年前,當時的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助理高翼飛就曾指出,快遞服務協定中關於“貴重物品必須保價”的條款通常印製於快遞物流詳情單的背面,而實踐中快遞公司的業務員在寄件人簽字前並未向寄件人提示和解釋該條款的內容。糾紛發生後,快遞公司又以寄件人簽字為由,主張寄件人願意接受保價條款的約束而不予進行實際賠償。《合同法》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快件保價條款明顯違背上述條款,應屬無效。

丟失風險均等

限額成為保價索賠的首要尷尬,一家快遞企業工作人員告訴北京商報記者,保價快件的保費與正常快遞業務獲得的收入一樣,業務進行的各個環節都會從中獲得對應的利潤。而在此前的報導中,有經營快遞業務的人士表示,國外快遞企業是將保價業務交給專業的保險公司,而國內的快遞企業一般是根據快件丟失損壞率選擇投保,剩下的保費作為現金流成為企業運轉經費。因此如果出現非投保地區的賠付案例,快遞企業則需要支付這部分費用,設置上限無疑是為盡可能多地在保價業務糾紛中保障自己的利益。

按照業內人士介紹,保價快件與未保價快件中轉管道和方式一致,丟失風險也均等,還有可能遭遇保價後卻不能完全獲得物品價值對應的賠償,這著實讓快遞企業提供的保價服務處於尷尬境地。有消費者坦言,在無保價快件丟失損毀的的糾紛中,如果舉證到位,也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條款索賠,顯然比選擇保價服務簡單得多。但如果現行法律法規條款沒有修改,則又將陷入多種賠付標準的糾紛當中。

也有消費者有另一種思路,有消費者猜測是否存在這樣一種可能,當選擇保價服務的業務占到企業快遞業務的一定比例時,快遞企業針對保價快遞開設VIP管道。高翼飛也曾提到,快遞公司對保價貨物怠於妥善保護,致使保價貨物與未保價貨物置於同等危險之下。建議快遞公司對於保價的貨物與未保價的貨物區別對待,對保價貨物採取更安全的存放及運輸方式。

但業內人士坦言,這種可能性不大。首先,不少物流企業獲取的是規模性效益,如果管道能夠進化到更為精細的程度,風險較大的相對廚房流通方式會被淘汰掉。最重要的是,快遞專家趙小敏指出,一旦新的快遞條例明確了賠償方式和標準或者《郵政法》和《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款在關於快遞丟失損毀等方面的賠付依據,保價的尷尬處境將有大的改善。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另外,《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等也都有相關規定。

此外,各家快遞在其運單背後也有相關的服務條款,也涉及到相關的賠償標準,如順豐速運的賠償規定包括:(一)若因本公司過失造成托寄物毀損、滅失的,本公司將免除本次運費,若寄件人未購買保價,則本公司對月結客戶在就被運費的限額內、對非月結客戶在齊備運費的限額內賠償托寄物的實際損失,(二)若寄件人已購買保價,則本公司按照保價聲明價值予以賠償,若托寄物僅有部分損毀或內件短少,則按照保價聲明價值和損失的比例賠償。韻達的相關標準則是:快件丟失、損毀、內件不符免除本次快遞費(不含保價費),保價快件按寄件人在運單填寫的保價價值即申報內件價值範圍內進行賠償。

被動接受快遞單合同

對於上述《郵政法》、《合同法》以及快遞企業自身的服務協定三者關於賠償的不同標準,公開資料顯示,國家郵政局局長馬軍勝此前曾介紹,《郵政法》對應的條款是對郵政普遍服務的信件、十公斤以內的包裹、匯兌、印刷品是有效的,按照郵費的3倍賠償。在《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有相關賠償規定:若企業與用戶有約定,依照約定處理,對於沒有約定,也沒有保價的快件,按照《郵政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即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由消費者負責舉證。但業內人士指出,界定快件本身適用哪一部法律條款是目前維權涉及到各方的主要分歧所在。

而在常見的快遞單背後的服務協定或條款,儘管賠付標準不一,有的甚至高於《郵政法》給出的賠償標準,但其合法性還是存在爭議。據報導,國家郵政局市場監管司副司長劉良一曾明確表示,這一合同並不合規。快遞專家趙小敏也指出,《合同法》規定合同應當由雙方約定,快遞單背面的合同屬於單方面制定,消費者在選擇快遞服務時,是極其被動的。

到目前為止,業內給出的比較中肯的建議,仍局限在消費者這一側:貴重物品選擇保價服務,郵寄物品保留郵寄憑證和物品的價值憑證,以便之後出現糾紛情況時盡可能多地獲得與原有物品價值相當的賠償。

但趙小敏指出,大部分快遞丟失或者破損的情況,按照《合同法》、《郵政法》都沒有問題,消費者和商家都希望盡可能多地保證自己的利益,因此在理賠當中會產生分歧。這個問題最終的解決方式是在業內建設一個明確的標準,期望快遞條例儘快出臺,在條例當中將這部分內容盡可能明確細化。此外,還是呼籲早日修改《郵政法》。

行業潛規則預設低賠付標準

4198元

消費者馮女士網購價值4198元的手持雲台相機後通過申通快遞退貨,但賣家收件是空快遞。申通稱未保價,不能全額賠付,只能賠1000元,隨後又稱賠付2000元。

30萬元

消費者党先生通過順豐快遞郵寄價值30萬元的珠寶,保價5000元。丟件後,順豐方面稱賠償5000元,隨後稱賠償2萬元,雙方僵持於保價數額和如何證明物品價值。

2250元

消費者湯女士快遞5罐品牌奶粉破3罐,每罐450元,但快遞公司只願意賠償450元,最終經協商,快遞公司賠付1200元。

3000元

消費者楊女士網購兩件價值3000元的衣服後通過韻達快遞退貨,隨後被韻達快遞方面告知快遞丟失,且只能賠付1000元。

4000元

消費者查女士通過韻達快遞寄送4000多元的手機到蘇州。隨後獲悉快遞丟失,且一般只能按照快遞費的3倍進行賠償。

保價品沒有特殊通道

在快遞丟件問題頻出,賠償標準成為消費者解決糾紛困擾的同時,選擇保價服務和保留憑證成為消費者在有限空間中的可作為之舉。但保價服務如今也面臨使用人群規模小、實操爭議多的現狀。快遞保價服務仍處於稚嫩的成長狀態,且尷尬境遇難有進展。

在消費者郵寄的快件出現丟失或者損壞短少的糾紛中,在郵寄貴重物品時選擇保價服務往往成為經驗教訓之一。與大多數增值服務不同,業內人士指出,對於快遞而言,理論上來說,保價快遞與未保價快遞相比,發生丟件的風險是均等的,破損的風險可能會稍微低一些。但如果考慮到人為偷盜等情況,丟件損毀的風險又較普通未保價快遞高一些。

順豐速運一位快遞小哥告訴北京商報記者,保價的快件在運輸時不會特殊對待,只是在包裝物品的時候會更慎重,包裝得更安全一些。這一說法得到了一位不願具名的快遞企業高管的證實:“保價快遞確實沒有特殊通道,只不過是說在出現快件丟件損毀時對應的賠償額度與普通快遞不一樣。另外,對於保價快遞,快遞承運方會在快件外面貼一個保價的標籤。”上述高管告訴北京商報記者,保價快件與未保價快件在運輸過程中的大通道是一致的,轉運分撥時可能安排多個保價快件在同一集裝箱進行分撥。理論上來說,保價快件與未保價快件的遭遇丟件的風險是均等的,但因為包裝更慎重或者包裝上有保價簽提示,遭遇損毀的可能性稍微小一些。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業內人士提到的保價快件的標籤或給消費者托寄的物品帶來另外的風險。在網路中有聲音指出,快件從寄出點到達收件點的過程中有多個環節,而保價快件也容易成為部分品行不端的工作人員或者是一些蹲點快遞網點的不法分子的重點下手物件,北京商報記者在不少業內人士處證實了這一觀點。如果考慮到這一風險,選擇保價服務的快件丟件的可能性甚至要高於沒有保價的快件。

賠付踢皮球

值得注意的是,快遞企業在快件丟失短少、損毀的糾紛中屢屢提及的保價,在各個快遞企業的服務條款中可以看到,關於保價的收取標準和上限,各個企業都不一樣,都有自己的標準。

如圓通最近新推出的保價服務,將保費分為四檔,最低保費為1元,可享受1000元以內的保價,2元的保費可享受1000-2000元的保價。另外如果快件物品的價值在2000-3000元時,需要按照價值的3%支付保費,快遞物品價值在1萬-3萬時,保費率為5%。。此外,圓通方面表示,單票快件最高聲明價值不超過3萬元。而北京商報記者在順豐速運面單上看到,順豐速運面單上涉及保價的內容有兩條,一是取用聲明價值的5%。的保價費率,二是其他項中的特殊保價。韻達快運的面單保價則為申報內件價值的3%,保價快件在申報內件價值範圍內進行賠償。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價看似明確了賠償標準,但這一標準在實際操作中遭遇了不少坑。如上述圓通在保價中的規定,單票快件最高聲明價值不超過3萬元。如果快件出現問題按照保價服務協定進行理賠,對於一些價值超過這一聲明價值上限的快件來說並不合適。

此前也曾有中通快遞方面關於保費的奇葩規則的報導,中通快遞員介紹,快遞保價在5000元以上的,用戶要在“損毀不保”一欄簽字,而簽字之後,快遞公司只承擔快件丟失責任,不承擔損壞責任。而更多的是,保費對應的是理賠上限,業內人士坦言,消費者選擇保價服務,在發生問題後的理賠當中,往往難以獲得上限數字對應的賠償。

此外,快遞企業自己設計的保價條款,其合法性也頗具爭議。早在幾年前,當時的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助理高翼飛就曾指出,快遞服務協定中關於“貴重物品必須保價”的條款通常印製於快遞物流詳情單的背面,而實踐中快遞公司的業務員在寄件人簽字前並未向寄件人提示和解釋該條款的內容。糾紛發生後,快遞公司又以寄件人簽字為由,主張寄件人願意接受保價條款的約束而不予進行實際賠償。《合同法》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快件保價條款明顯違背上述條款,應屬無效。

丟失風險均等

限額成為保價索賠的首要尷尬,一家快遞企業工作人員告訴北京商報記者,保價快件的保費與正常快遞業務獲得的收入一樣,業務進行的各個環節都會從中獲得對應的利潤。而在此前的報導中,有經營快遞業務的人士表示,國外快遞企業是將保價業務交給專業的保險公司,而國內的快遞企業一般是根據快件丟失損壞率選擇投保,剩下的保費作為現金流成為企業運轉經費。因此如果出現非投保地區的賠付案例,快遞企業則需要支付這部分費用,設置上限無疑是為盡可能多地在保價業務糾紛中保障自己的利益。

按照業內人士介紹,保價快件與未保價快件中轉管道和方式一致,丟失風險也均等,還有可能遭遇保價後卻不能完全獲得物品價值對應的賠償,這著實讓快遞企業提供的保價服務處於尷尬境地。有消費者坦言,在無保價快件丟失損毀的的糾紛中,如果舉證到位,也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條款索賠,顯然比選擇保價服務簡單得多。但如果現行法律法規條款沒有修改,則又將陷入多種賠付標準的糾紛當中。

也有消費者有另一種思路,有消費者猜測是否存在這樣一種可能,當選擇保價服務的業務占到企業快遞業務的一定比例時,快遞企業針對保價快遞開設VIP管道。高翼飛也曾提到,快遞公司對保價貨物怠於妥善保護,致使保價貨物與未保價貨物置於同等危險之下。建議快遞公司對於保價的貨物與未保價的貨物區別對待,對保價貨物採取更安全的存放及運輸方式。

但業內人士坦言,這種可能性不大。首先,不少物流企業獲取的是規模性效益,如果管道能夠進化到更為精細的程度,風險較大的相對廚房流通方式會被淘汰掉。最重要的是,快遞專家趙小敏指出,一旦新的快遞條例明確了賠償方式和標準或者《郵政法》和《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款在關於快遞丟失損毀等方面的賠付依據,保價的尷尬處境將有大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