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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重罰!騙取低保最高叫你三倍償還|申請生活救助,這些行為千萬不能有

《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公開徵意見

重罰!騙取低保最高叫你三倍償還

資料圖

4月20日,記者從省民政廳獲悉,該廳就《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以下簡稱《意見》)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規定了相關工作人員、申請人和救助物件不可以有的行為,同時也明確了責任追究的相關責任。

相關人員注意 這些行為不能有

《意見》提出,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不得有:將不符合條件的征地農民、拆遷戶、企業改制人員等群體整體納入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範圍;因工作機構、人員、編制、工作經費等工作條件落實不到位,

導致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無法開展或存在突出問題等行為。

縣級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不得有這些行為:因執行政策不力或者監督管理不到位,導致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出現嚴重問題;對申請人家庭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不按規定進行入戶抽查,或者審批把關不嚴,導致物件認定不準確;將不符合條件的申請物件整體納入救助範圍;在救助工作中吃拿卡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無故不按時足額發放或者套取、擠佔、挪用救助金;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幹部近親屬享受相關救助政策沒有進行審查備案,造成不良後果;故意隱瞞、歪曲事實,
塗改、隱匿、銷毀有關證據資料;不及時處理或者不按規定處理來信來訪問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等。

申請人和救助對象不得有這些行為

《意見》規定申請人和救助物件在申請或者享受有關社會救助政策過程中不得有這些行為:拒不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不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調查;採取虛報、隱瞞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救助資金或服務;無正當理由採取纏訪、鬧訪、威脅等手段強行索要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

或者侮辱、打罵、傷害工作人員;救助物件家庭經濟狀況明顯好轉已不符合救助條件,沒有主動向有關部門彙報,事實形成“騙救”行為;救助物件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拒絕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等。

隱瞞事實、偽造證據將被追責

《意見》明確,

申請人和救助物件不履行相關責任義務或者出現《意見》所列禁止性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暫緩或取消救助資格、減發或停發救助金、追回其違規獲取的救助金、處違規獲取救助金數額或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等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同時,對徇私枉法、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法定程式的,由承辦人承擔直接責任,主管責任人承擔領導責任。由於承辦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未認真履行職責或有隱瞞事實、偽造證據等故意行為,需要被追究責任的,由承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經集體研究、討論作出的決定,由參與集體討論的人員共同承擔責任,其中職務最高的領導承擔主要責任,但經查證對行政過錯行為持反對意見的除外。兩人以上共同發生的行為需要被追究責任的,按職責分工和所起作用大小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意見回饋方式:

郵寄信函至:蘭州市城關區南昌路1718號,甘肅省民政廳社會救助處,郵遞區號:730030。發送電子郵件至:81620654@qq.com。意見回饋截至時間為2017年4月28日。

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同時,對徇私枉法、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法定程式的,由承辦人承擔直接責任,主管責任人承擔領導責任。由於承辦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未認真履行職責或有隱瞞事實、偽造證據等故意行為,需要被追究責任的,由承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經集體研究、討論作出的決定,由參與集體討論的人員共同承擔責任,其中職務最高的領導承擔主要責任,但經查證對行政過錯行為持反對意見的除外。兩人以上共同發生的行為需要被追究責任的,按職責分工和所起作用大小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意見回饋方式:

郵寄信函至:蘭州市城關區南昌路1718號,甘肅省民政廳社會救助處,郵遞區號:730030。發送電子郵件至:81620654@qq.com。意見回饋截至時間為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