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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不可忽略的《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

轉眼2017年已經過去快4個月了,相信很多財稅人員對《關於發佈《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都淡忘了。為保險起見,今天再給大家嘮叨下印花稅。

印花稅雖小,

但覆蓋範圍很廣,包括: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帳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為進一步規範印花稅管理,國稅總局2016年77號公告規定,

從2017年1月1日起,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以下簡稱“應納稅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統一設置、登記和保管《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及時、準確、完整記錄應納稅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

印花稅現在有三種申報繳納方式:1.“三自”(自行購花、自行粘貼、自行劃銷);2.按期匯總申報繳納;3.核定徵收。

對於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的,地稅機關有權採取核定徵收方式。如果不是土豪單位,最好還是費點事兒,不要核定徵收。《登記簿》說白了,也就是給地稅機關看的印花稅台帳了,對規範企業內部稅務管理,也是有好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