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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大輔導|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會計處理及注意事項

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會計處理及注意事項

文/段文濤 朱倩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含稅法上視同銷售)的行為,符合現行減免增值稅的稅收政策的,其減免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經營業務屬於直接減免增值稅(如托兒所、幼稚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等法定減免增值稅業務)的,對於當期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貸記損益類相關科目,如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等。

二、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按月3萬元)免稅的會計處理:

小規模納稅人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並確認為應交稅費,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不含稅)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工程結算”等科目,按採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銷售額×徵收率3%或5%),

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在達到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按月納稅3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按月納稅3萬元)﹞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享受此項免稅優惠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原增值稅專案)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營改增項目)的銷售額。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按月納稅3萬元)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按月納稅3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如不分別核算原增值稅項目和營改增項目的,則只能將所有經營項目取得的收入合併計算季度(月)銷售額。

2. 從事允許以相關成本費用扣減銷售額的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判斷當期(季度、月)銷售額是否未超過免稅標準時,應當特別注意: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徵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按季納稅銷售額9萬元(按月納稅3萬元)以下(含)免征增值稅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的政策紅利時,應充分知曉相關稅收政策的規定,尤其是特殊規定,並按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做好相關會計處理,以免招致不必要的稅收風險。

原題《小規模納稅人正確核算享紅利》刊發於2017年4月7日《中國稅務報》B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