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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平涼市2016年十大消費維權案例

案例一:

就餐時被燙傷 市民索賠藥費

2016年10月5日,李先生通過12315投訴電話向工商部門反映,

他在城區某餐廳就餐時被酒精爐燙傷,李先生當時報案後隨即前往醫院醫治,出院之後要求餐廳支付醫療費用和在此期間產生的相關費用,商家拒絕。經執法人員現場調解,商家通過銀行為李先生支付賠償費用3000元。

案例提示:《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在生活中,消費者因接受服務時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的行為,均可依法進行訴求。

案例二:

以舊充新遭投訴,商家換機又賠贈

李先生于2016年9月29日在崆峒區某電器商場花費12500元購買了一台液晶電視機,

使用時發現散熱口有很多塵土且工程功能表顯示已使用3000多小時,李先生懷疑電視機為舊機,要求退貨,商家拒絕,無奈之下李先生向工商部門投訴。經崆峒區執法人員調查瞭解,該投訴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經調解,商家為消費者更換其他品牌液晶電視機一台,並給消費者贈送智慧電飯煲2台,糾紛得以解決。

案例提示:《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

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針對一些耐用型商品,將原本由消費者方承擔的證明責任改為由經營者舉證的倒置責任,大大減輕了消費者的舉證責任,降低了維權的成本和難度。

案例三:

租賃公司耍無賴 租車押金退不全

2016年10月17日,市民陳先生反映他在某汽車租賃公司接受租賃服務,租車之前交付押金5000元,到期退車後,該汽車租賃公司退還押金4000元,剩餘1000元以各種理由拖延不退,消費者交涉多次無果,希望工商部門協助解決。經執法人員調解,商家為消費者退還押金1000元。

案例提示: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第一,

租車時要到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正規的、信譽好的汽車租賃公司;第二,租車之前仔細檢查,查看車輛是否存在劃痕、損壞等,對可能出現的違約或損壞情況,雙方必須事先約定,避免無謂損失;第三,要簽訂正規的租車合同,並仔細閱讀細節及條款,對認為有不公平、不合理的地方應與租賃公司協商,進行修改;第四,取車時,對車輛已行駛公里數、所剩汽油確認清楚,並寫進取車單中;第五,主動索要收費、押金條等憑證,並當場確認具體金額;第六,及時撥打12315投訴電話維權。

案例四:

為了5元餐具費 餐廳被罰6千塊

2016年5月9日,丁先生向市工商局消費維權服務中心舉報,崆峒區某餐廳在為他和家人提供就餐服務時,強制收取5元餐具費,訴求工商部門查處。該餐廳收取餐具費的行為,違反了《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構成收取不符合規定費用行為。根據相關規定,執法人員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並罰款6000元。

案例提示:為消費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經營者應盡的法定義務。《衛生部10號令》第二十四條、《消法》第七條、《甘肅省消保條例》等法律條款明確規定,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費屬於強制收費。

案例五:

汽車無故自燃 廠家承諾賠償

2016年3月,莊浪縣的鄭先生到市工商局消費維權服務中心投訴反映,他於2013年11月在莊浪縣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客貨兩用汽車,在使用過程中一直按規章操作使用,但在2016年3月4日汽車突然出現自燃現象,導致整個車輛和車上的2000元現金以及一部手機全部燒毀。事發後,鄭先生曾多次與銷售商取得聯繫要求給予賠償,但汽車生產廠家和銷售商均以自燃原因不明,對索賠要求一直拖延不予答覆。經莊浪縣工商局執法人員反復協商協調,最終,汽車廠家承諾由商家代付賠償消費者5000元。

案例提示:汽車出現品質問題,消費者要注意保留好維修單據、車輛故障圖片、發票、錄音、視頻等證據材料,這些資料是責任認定的重要證據。

案例六

賣車強制搭售保險 商家不退押金被罰

2016年12月15日,消費者李某稱其在崆峒區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汽車時,商家強制其購買指定保險,並要求交納2000元保險保證金(續保押金),投訴人要求退還保證金。執法人員發現被投訴人在為消費者辦理服務時,沒有同消費者簽訂任何寫有明確該項服務的價款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等內容的書面合同,僅向消費者開具了收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相關規定。崆峒區工商局依規,責令當事人改正侵害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人民幣0.5萬元。

案例提示:當事人利用消費者不懂汽車銷售專業知識的缺陷,不簽訂與該車有相關內容的書面合同的行為,違背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守信的市場交易原則,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七:

失信廠家缺斤少兩 糊弄群眾“面白心黑”

2016年12月15日,涇川縣工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其購買的某麵粉加工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麵粉實際重量與其標明的重量不相符,訴求工商人員進行查處。根據調查事實,該公司違反了《甘肅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屬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依據規定,執法人員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0500元。

案例提示:《消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品質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該公司加工銷售的麵粉外包裝標稱的淨含量和實際稱重不符,其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八

專盯老年消費者 虛假宣傳信不得

2016年9月14日,涇川縣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一個體經營者以體驗方式向中老年消費者進行宣傳銷售某健康電子產品,涉嫌虛假宣傳。

據消費者講述,他們購買時均宣傳其產品有治療理療各種疾病功效,而當事人無法提供該產品具備其宣傳的治療多種疾病功能的相關證據,也無法證明該設備屬醫療器械。當事人以體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執法人員依法作出責令停止違法宣傳行為,並處罰款28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提示: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醫療器械虛假宣傳、侵害老年消費者權益案。建議老年人一要理性對待商家宣傳,不要輕信商家的效果宣傳,更不要被商家的“優惠”承諾所迷惑;二要加強與子女溝通,選擇正規藥店或商場購買;三是認真查驗產品資訊,認准認證標誌;四是認清事實,及時舉報維權。

案例九:

網購訂房住時沒房 工商出面全額退款

2016年8月27日,鐘先生在網上團購訂房,訂房成功到酒店入住時,商家卻無法提供房間,消費者要求全額退房款,商家以各種理由拒絕退款。於是鐘先生撥打12315電話進行投訴,後經執法人員調解,商家退還房費。

案例提示:根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網上下單成功就視為與商家訂立了合同,無論是電商平臺還是商家都應當按照約定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或商品,因為電商平臺和商家的過錯導致消費者損失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電商平臺或商家賠償損失。消費者遭遇這種情況,應保留確認短信、支付資訊等證據,馬上和預訂網站溝通。如果對方不承擔責任,消費者可以向當地工商、旅遊等部門投訴。

案例十:

4S店欺客不退定金 消費者交錢還需謹慎

2016年3月5日,朱先生在平涼工業園區某汽車4S店看中一輛商務車,遂向該店交付10000元定金,商家開據了收據但並未簽訂正式購車合同,當時銷售人員口頭承諾消費者于4月底提車,不滿意可全額退還定金。直到5月3日,車還未到,消費者朱先生在別處購買了汽車,要求商家無條件退還定金,商家一再拖延,於是朱先生到工商部門投訴。執法人員經過調解,汽車4S店一次性退還朱先生定金。

案例提示:根據《消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案中,雙方未簽訂正式合同,且4S店違約在先,並有銷售人員口頭承諾,因此,商家應退還定金。

並寫進取車單中;第五,主動索要收費、押金條等憑證,並當場確認具體金額;第六,及時撥打12315投訴電話維權。

案例四:

為了5元餐具費 餐廳被罰6千塊

2016年5月9日,丁先生向市工商局消費維權服務中心舉報,崆峒區某餐廳在為他和家人提供就餐服務時,強制收取5元餐具費,訴求工商部門查處。該餐廳收取餐具費的行為,違反了《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構成收取不符合規定費用行為。根據相關規定,執法人員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並罰款6000元。

案例提示:為消費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經營者應盡的法定義務。《衛生部10號令》第二十四條、《消法》第七條、《甘肅省消保條例》等法律條款明確規定,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費屬於強制收費。

案例五:

汽車無故自燃 廠家承諾賠償

2016年3月,莊浪縣的鄭先生到市工商局消費維權服務中心投訴反映,他於2013年11月在莊浪縣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客貨兩用汽車,在使用過程中一直按規章操作使用,但在2016年3月4日汽車突然出現自燃現象,導致整個車輛和車上的2000元現金以及一部手機全部燒毀。事發後,鄭先生曾多次與銷售商取得聯繫要求給予賠償,但汽車生產廠家和銷售商均以自燃原因不明,對索賠要求一直拖延不予答覆。經莊浪縣工商局執法人員反復協商協調,最終,汽車廠家承諾由商家代付賠償消費者5000元。

案例提示:汽車出現品質問題,消費者要注意保留好維修單據、車輛故障圖片、發票、錄音、視頻等證據材料,這些資料是責任認定的重要證據。

案例六

賣車強制搭售保險 商家不退押金被罰

2016年12月15日,消費者李某稱其在崆峒區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汽車時,商家強制其購買指定保險,並要求交納2000元保險保證金(續保押金),投訴人要求退還保證金。執法人員發現被投訴人在為消費者辦理服務時,沒有同消費者簽訂任何寫有明確該項服務的價款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等內容的書面合同,僅向消費者開具了收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相關規定。崆峒區工商局依規,責令當事人改正侵害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人民幣0.5萬元。

案例提示:當事人利用消費者不懂汽車銷售專業知識的缺陷,不簽訂與該車有相關內容的書面合同的行為,違背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守信的市場交易原則,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七:

失信廠家缺斤少兩 糊弄群眾“面白心黑”

2016年12月15日,涇川縣工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其購買的某麵粉加工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麵粉實際重量與其標明的重量不相符,訴求工商人員進行查處。根據調查事實,該公司違反了《甘肅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屬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依據規定,執法人員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0500元。

案例提示:《消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品質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該公司加工銷售的麵粉外包裝標稱的淨含量和實際稱重不符,其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八

專盯老年消費者 虛假宣傳信不得

2016年9月14日,涇川縣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一個體經營者以體驗方式向中老年消費者進行宣傳銷售某健康電子產品,涉嫌虛假宣傳。

據消費者講述,他們購買時均宣傳其產品有治療理療各種疾病功效,而當事人無法提供該產品具備其宣傳的治療多種疾病功能的相關證據,也無法證明該設備屬醫療器械。當事人以體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執法人員依法作出責令停止違法宣傳行為,並處罰款28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提示: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醫療器械虛假宣傳、侵害老年消費者權益案。建議老年人一要理性對待商家宣傳,不要輕信商家的效果宣傳,更不要被商家的“優惠”承諾所迷惑;二要加強與子女溝通,選擇正規藥店或商場購買;三是認真查驗產品資訊,認准認證標誌;四是認清事實,及時舉報維權。

案例九:

網購訂房住時沒房 工商出面全額退款

2016年8月27日,鐘先生在網上團購訂房,訂房成功到酒店入住時,商家卻無法提供房間,消費者要求全額退房款,商家以各種理由拒絕退款。於是鐘先生撥打12315電話進行投訴,後經執法人員調解,商家退還房費。

案例提示:根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網上下單成功就視為與商家訂立了合同,無論是電商平臺還是商家都應當按照約定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或商品,因為電商平臺和商家的過錯導致消費者損失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電商平臺或商家賠償損失。消費者遭遇這種情況,應保留確認短信、支付資訊等證據,馬上和預訂網站溝通。如果對方不承擔責任,消費者可以向當地工商、旅遊等部門投訴。

案例十:

4S店欺客不退定金 消費者交錢還需謹慎

2016年3月5日,朱先生在平涼工業園區某汽車4S店看中一輛商務車,遂向該店交付10000元定金,商家開據了收據但並未簽訂正式購車合同,當時銷售人員口頭承諾消費者于4月底提車,不滿意可全額退還定金。直到5月3日,車還未到,消費者朱先生在別處購買了汽車,要求商家無條件退還定金,商家一再拖延,於是朱先生到工商部門投訴。執法人員經過調解,汽車4S店一次性退還朱先生定金。

案例提示:根據《消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案中,雙方未簽訂正式合同,且4S店違約在先,並有銷售人員口頭承諾,因此,商家應退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