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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伴您行|拆除違章建築能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問:我家住一樓,樓上業主在距該樓4米左右的地方建了一座約高2.8米的磚房,

嚴重影響了我的採光、通風和通行,妨礙了我的正常生活。據我瞭解,此房沒有任何手續,我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嗎?

答:倘若事實確實如你所述,樓上業主所建磚房系未經批准私自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和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的規定,此事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建議你向相關行政機關尋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