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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糾紛——離婚期間,一方買的房子怎麼分配

夫妻不和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男方王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間,王某貸款購置房產一套。二審判決生效後,王某之前妻李某發現了李某購置的房產,

遂以王某惡意隱藏財產為由將王某訴至密雲法院。近日,密雲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離婚後財產糾紛,依法判決王某給付房產折價款313647元,該房產歸王某所有,並由王某償還貸款。

2002年底,王某和妻子李某訴至朝陽法院要求離婚。2003年2月20日,朝陽法院一審判決雙方離婚,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9月5日,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離婚後,李某發現王某在2002年10月7日與北京某地產公司簽訂購售住宅樓協定購買了商住樓房一套。遂以王某違反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在離婚訴訟中故意隱瞞購房事實為由,訴至密雲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該套樓房歸其所有。

王某辯稱,該套樓房是2002年開發商為了辦貸款以我的名義購買的,

當時我未交納該樓房的首付款。直至2003年4月我才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並於2003年4月3日與銀行簽訂了個人購房借款合同。2003年12月9日交納了樓房首付款500170.4元;自2003年6月22日至2003年8月22日我共償還銀行貸款23720.94元,只有這部分是二審判決離婚前我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同意予以分割,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10月7日,王某與北京某房地產公司簽訂購售住宅樓協定,

協定約定王某購買某社區的綜合樓商住樓房一套,建築面積202.38平方米,樓房預售價格為1214280元,市政費及維修費每平方米130元。王某支付首付款494280元,餘款72萬元由銀行貸款支付。2002年11月1日,王某獲得了該樓房的房屋所有權證。2003年4月3日,王某與銀行簽訂了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向銀行貸款72萬元。至2003年9月22日,王某已償還銀行貸款31 627.92元。在王某與李某一、二審離婚訴訟中,王某隱瞞了購買該樓房的事實,
故雙方離婚案件中未涉及該套樓房的分割。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房地產評估公司對該套樓房樓房現值進行了評估,總價值為122.48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王某以自己的名義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坐落於密雲縣花園社區的商住樓房系夫妻共同財產。其2002年10月7日所交樓房首付款及2003年9月5日雙方離婚前償還的銀行貸款應認定為原、被告共同支付。

離婚時,王某故意隱瞞購房事實,侵犯了李某的財產所有權,對李某提出的因王某在離婚時故意隱瞞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該房產應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援。因王某在離婚時具有隱瞞共同財產的行為,分割時應予少分。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頒佈並實施的,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配偶一方存在過錯、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具體什麼樣的情景是法律意義上的“轉移”、“隱匿”從而構成“過錯”,則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酌情裁決,而不是根據當事人自我感知或呼籲,或檢舉、要求等。

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配偶一方存在過錯、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具體什麼樣的情景是法律意義上的“轉移”、“隱匿”從而構成“過錯”,則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酌情裁決,而不是根據當事人自我感知或呼籲,或檢舉、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