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糾紛——離婚期間,一方買的房子怎麼分配
夫妻不和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男方王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間,王某貸款購置房產一套。二審判決生效後,王某之前妻李某發現了李某購置的房產,
2002年底,王某和妻子李某訴至朝陽法院要求離婚。2003年2月20日,朝陽法院一審判決雙方離婚,
王某辯稱,該套樓房是2002年開發商為了辦貸款以我的名義購買的,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10月7日,王某與北京某房地產公司簽訂購售住宅樓協定,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房地產評估公司對該套樓房樓房現值進行了評估,總價值為122.48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王某以自己的名義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坐落於密雲縣花園社區的商住樓房系夫妻共同財產。其2002年10月7日所交樓房首付款及2003年9月5日雙方離婚前償還的銀行貸款應認定為原、被告共同支付。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頒佈並實施的,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配偶一方存在過錯、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具體什麼樣的情景是法律意義上的“轉移”、“隱匿”從而構成“過錯”,則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酌情裁決,而不是根據當事人自我感知或呼籲,或檢舉、要求等。
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配偶一方存在過錯、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具體什麼樣的情景是法律意義上的“轉移”、“隱匿”從而構成“過錯”,則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酌情裁決,而不是根據當事人自我感知或呼籲,或檢舉、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