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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殺人後潛逃22年仍被抓,在我國追訴期限如何適用

近日,在外潛逃近22年的殺人兇手在廣東被警方抓獲,

22年的在外漂泊使其成為一名成功的商人,然而因其殺人行為終究難逃法律的追究;在我國刑法中,規定了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若超過了此期限,就不能在再追究其刑事責任;追訴期限的設立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同時也有利於集中司法機關集中力量追訴現行犯罪行為。

男子殺人後漂白身份潛逃22年 如今已是千萬富翁

一起發生在1995年的糾紛,演變成了一場殺人凶案,兇手劉某開始了長達22年的逃亡生涯。在此期間,他不僅僅漂白了身份,與家人斷了聯繫,而且遠赴廣東白手起家打拼出了一份不菲的家業,一家設計公司、三處房產和數百萬元的存款。然而,讓他想像不到的是,在濰坊市公安機關“破案會戰”期間,寒亭警方神兵天降,於4月20日在廣東將其抓獲歸案。

事情回到1995年,

當時20多歲的劉某在寒亭一家建築公司幹技術員的工作,工作之餘,他和一個同學合夥出去攬私活掙錢。當年10月,他們承建了濰坊市高新區清池街辦一處家居展廳建設工程,與被害人王某某因鋼材品質問題發生矛盾。

劉某說,當年王某某給他供的鋼材存在嚴重品質問題導致發包方提前與他終止了合同,將他所雇傭的10余名工人全部清理出施工現場,並扣留了他的施工設備。

他原計劃可以掙得的十幾萬元利潤化為了泡影,他不但無力支付工人工資,還要支付王某某的鋼材剩餘款3000元。

1995年10月31日傍晚,王某某到寒亭區固堤街道某村劉某家中索要鋼材剩餘款,二人發生口角並互相撕打,劉某拿起家中的斧頭朝王某某頭部砍擊,致使王某某當場死亡。之後,劉某在其父親等人的幫助下,用手推車將屍體運至自家果園內進行了掩埋,

並對案發現場進行了沖洗。

案發當天,犯罪嫌疑人劉某步行到濰坊火車站,坐火車前往青島市並從青島中轉到廣西省南寧市。案發一個月後,在1995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劉某曾坐火車從南寧秘密返回濰坊,偷偷與其家人見了面,瞭解案件情況,然後又返回廣西南寧,在南寧生活了3個多月,由於有命案在身,劉某又逃往廣東省廣州市,在那裡生活了3個多月之後,又逃往廣州東莞市。

在那裡生活了四年後,於2000年又逃回廣州市。

為了掩飾其真實身份,躲避公安機關的追捕,2005年,劉某通過網路仲介化名餘某,辦理了江西省一個偏遠山村的假身份證並在當地落戶,2006年劉某將戶口遷往廣州,在當地結婚生子生活到現在。

據辦案民警介紹,被抓獲前劉某在廣州市擁有多套房產、數百萬存款,並持有一家建築設計公司,過著比較富足的生活,如果不是背負著一條人命,算得上是一個成功人士。

今年以來,全市公安機關發起了破案會戰集中行動,寒亭公安分局黨委在破案會戰中高度重視追逃工作,在前期研判經營的基礎上,加大工作力度,寒亭區副區長、分局黨委書記、局長陳旭同志親自包靠該案,多次指揮調度專案組並親自參與研判,指導多個警種合成作戰,通過一個多月的分析研判,最終鎖定了劉某的真實身份和現居住地,為抓捕工作提供了堅強支撐和後盾。

在確認余某就是劉某之後,專案組立即奔赴廣州組織抓捕行動。專案組民警到廣州後,克服嫌疑人高度敏感、反偵查意識強以及水土不服等不利因素,化裝偵查、連續蹲點守候數日,最終於4月20日晚上12時左右將劉某在廣州市越秀區其家附近抓獲。

令人驚訝的是,當專案組民警向劉某出示其父親的照片時,劉某由於22年沒有回過家,竟然認不出自己的父親。目前,劉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齊魯晚報)

追訴時效期限的中斷及延長

其一,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繼續追訴,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經過五年的,不再追訴;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不再追訴;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需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但是,需注意的是,在我國刑法中追訴期應為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而非法院實際裁判的刑期;所謂的以最高刑為標準,是指依據行為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判定其應當適用的刑法條款以及相應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來計算追訴期限,也就是說,若行為人的行為觸犯刑法規定的某一條款,但在該條款中有數個量刑幅度,則按照法定最高量刑幅度計算。

對於追訴時效期限,我國的刑法中規定了不同的計算方式,對於沒有連續與連續狀態的犯罪,其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就開始計算;本文提到的犯罪之日即是犯罪成立之日;在我國刑法分則中,由於不同的犯罪形態其成立條件亦不相同,對於不侵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其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而對於以侵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則其實施行為所導致的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若犯罪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其計算。

其二,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是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這主要指的是,公安司法機關已經明確告知其不得淘寶、藏匿甚至採取強制措施後而逃跑或者藏匿的,對於行為人實施毀滅證據,串供等行為的,不得認定為上述的逃避偵查與審判。

若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以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因此,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符合立案條件的而應當予以立案的,不管司法機關出於何種原因而沒有進行立案,此時,不論行為人是否逃避偵查或者審判,不論經過多長時間,任何時候都是可以進行追訴的,即使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的控告不符合管轄的規定,也不妨礙追訴時效的延長。在追訴期限內又犯新罪的,之前的追訴期限從新罪之日起重新計算,

關於單位犯罪追訴時效期限的探析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而在單位犯罪中是多人參與的整體行為,往往表現為分工合作,前後銜接的犯罪繼續狀態。因此,其追訴期限應當從單位犯罪的整體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我國刑法中規定,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當然,該追訴時效中斷的制度同樣適用於單位犯罪,即如果犯罪單位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新罪的,則前罪追訴的期限應從後罪終了之日起計算,前罪所經過的追訴時效期間無效。刑法對追訴時效規定了兩種延長的法定條件。這些法定條件對單位犯罪應同樣適用。犯罪單位或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以種種藉口逃避偵查和審判的,對其本人和單位犯罪均不應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時效期限的設定並非是對犯罪行為人的寬容,其主要目的在於有效的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若犯罪行為人在實施某個輕微犯罪之後,於法定期限內沒有再犯罪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其已經認識到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而改惡從善,若再次對此進行刑事處罰,難免會使其產生次生犯罪。同時,我國的刑法還規定了追訴時效的延長,這對於維護社會治安,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算得上是一個成功人士。

今年以來,全市公安機關發起了破案會戰集中行動,寒亭公安分局黨委在破案會戰中高度重視追逃工作,在前期研判經營的基礎上,加大工作力度,寒亭區副區長、分局黨委書記、局長陳旭同志親自包靠該案,多次指揮調度專案組並親自參與研判,指導多個警種合成作戰,通過一個多月的分析研判,最終鎖定了劉某的真實身份和現居住地,為抓捕工作提供了堅強支撐和後盾。

在確認余某就是劉某之後,專案組立即奔赴廣州組織抓捕行動。專案組民警到廣州後,克服嫌疑人高度敏感、反偵查意識強以及水土不服等不利因素,化裝偵查、連續蹲點守候數日,最終於4月20日晚上12時左右將劉某在廣州市越秀區其家附近抓獲。

令人驚訝的是,當專案組民警向劉某出示其父親的照片時,劉某由於22年沒有回過家,竟然認不出自己的父親。目前,劉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齊魯晚報)

追訴時效期限的中斷及延長

其一,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繼續追訴,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經過五年的,不再追訴;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不再追訴;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需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但是,需注意的是,在我國刑法中追訴期應為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而非法院實際裁判的刑期;所謂的以最高刑為標準,是指依據行為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判定其應當適用的刑法條款以及相應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來計算追訴期限,也就是說,若行為人的行為觸犯刑法規定的某一條款,但在該條款中有數個量刑幅度,則按照法定最高量刑幅度計算。

對於追訴時效期限,我國的刑法中規定了不同的計算方式,對於沒有連續與連續狀態的犯罪,其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就開始計算;本文提到的犯罪之日即是犯罪成立之日;在我國刑法分則中,由於不同的犯罪形態其成立條件亦不相同,對於不侵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其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而對於以侵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則其實施行為所導致的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若犯罪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其計算。

其二,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是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這主要指的是,公安司法機關已經明確告知其不得淘寶、藏匿甚至採取強制措施後而逃跑或者藏匿的,對於行為人實施毀滅證據,串供等行為的,不得認定為上述的逃避偵查與審判。

若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以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因此,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符合立案條件的而應當予以立案的,不管司法機關出於何種原因而沒有進行立案,此時,不論行為人是否逃避偵查或者審判,不論經過多長時間,任何時候都是可以進行追訴的,即使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的控告不符合管轄的規定,也不妨礙追訴時效的延長。在追訴期限內又犯新罪的,之前的追訴期限從新罪之日起重新計算,

關於單位犯罪追訴時效期限的探析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而在單位犯罪中是多人參與的整體行為,往往表現為分工合作,前後銜接的犯罪繼續狀態。因此,其追訴期限應當從單位犯罪的整體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我國刑法中規定,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當然,該追訴時效中斷的制度同樣適用於單位犯罪,即如果犯罪單位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新罪的,則前罪追訴的期限應從後罪終了之日起計算,前罪所經過的追訴時效期間無效。刑法對追訴時效規定了兩種延長的法定條件。這些法定條件對單位犯罪應同樣適用。犯罪單位或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以種種藉口逃避偵查和審判的,對其本人和單位犯罪均不應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時效期限的設定並非是對犯罪行為人的寬容,其主要目的在於有效的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若犯罪行為人在實施某個輕微犯罪之後,於法定期限內沒有再犯罪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其已經認識到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而改惡從善,若再次對此進行刑事處罰,難免會使其產生次生犯罪。同時,我國的刑法還規定了追訴時效的延長,這對於維護社會治安,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