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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所有走在上訪路上的人:這20種的上訪行為不可取

信 訪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非正常上訪,是指信訪人不到指定的場所和按規定的逐級信訪程式到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機關或組織提出訴求,而是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訪、鬧訪、纏訪、越級形態出現的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惡化地區建設發展環境,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為均屬非正常上訪。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是指進京非正常上訪(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周邊、駐華使領館區、中央領導人住地以及涉奧場所(包括分賽區)等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的行為;圍堵、衝擊國家機關的行為;在重點地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或其他公共場所非法聚集的行為;到非信訪接待場所和機關走訪的行為;五人以上集體走訪不按規定推選代表的行為;在信訪過程中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
或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行為;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行為;阻撓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活動的行為。

正常上訪和非正常上訪的界定,是立法機關根據公共利益所需要的信訪秩序運用法律法規來規定的。

正常上訪就是合法的,非正常上訪就是違法的。非正常上訪的表現是法律規範要求信訪人不作為而信訪人作為,法律規範要求信訪人應作為而信訪人不作為的行為。

非訪行為有哪些?

1、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領導住地、外國駐華使領館(駐華相關機構)等政治敏感場所,以及其他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信訪接待場所以外的地方上訪的行為。

2、暑期到北戴河中直、省直療養院等有關領導療養住地附近上訪的行為。

3、到省、市、新區各級黨委、人大、政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設立或指定的信訪接待場所以外的地方上訪的行為。

4、在國家、省、市、新區重要會議期間到會場或代表駐地上訪的行為。

5、以信訪為由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區域、人民廣場、會展中心等重要場所,非法聚集、靜坐、滯留、圍堵出入口、遊行、示威或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6、信訪時採取呼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散發上訪材料、靜坐等方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7、信訪時採取自傷、自殘、自殺、跳樓,或採取傳播愛滋病等傳染性疾病,擺放屍體、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眾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脅的行為。

8、信訪時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傳染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行為。

9、信訪時滯留、佔據信訪接待場所,或將老人、病人、殘疾人、嬰幼兒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行為。

10、信訪時糾纏、侮辱、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揚言實施殺人、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品等恐嚇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家屬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傷害他人的行為。

11、信訪時無理取鬧、擾亂工作秩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行為。

11、信訪時無理取鬧、擾亂工作秩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行為。

12、信訪時故意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

13、信訪時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

14、信訪時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輛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正常行駛或堵塞道路、阻斷交通等破壞交通秩序的行為。

15、以信訪為名阻撓干擾企事業單位生產、工作、教學、科研等正常活動的行為。

16、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教唆、幕後操縱他人上訪的行為。

17、信訪人對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覆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執意信訪、纏訪、鬧訪、越級訪、重複訪的行為。

18、信訪人對正在司法程式或信訪辦理程式當中的事項,以及依法終結的信訪事項,長期鬧訪、纏訪,經說服教育無效的行為。

19、五人以上群體訪拒不按有關規定推舉代表,發生堵門、吵鬧、喧嘩等影響機關正常辦公秩序,經勸導、批評、教育無效的行為。

20、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非正常上訪會觸犯那些法律

公安機關對於發生的非訪行為,將根據《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集會遊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置。

對非訪人員初次實施違法行為、情結輕微的,以批評教育為主,依法予以警告、訓誡和制止;對警告、訓誡和制止後,繼續或者再次實施違法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威脅公共安全的,採取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防止造成更大危害;對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組織聚眾鬧事、實施極端鬧訪等行為的,依法從嚴懲處,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條件的要立案偵查。

8、信訪時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傳染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行為。

9、信訪時滯留、佔據信訪接待場所,或將老人、病人、殘疾人、嬰幼兒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行為。

10、信訪時糾纏、侮辱、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揚言實施殺人、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品等恐嚇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家屬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傷害他人的行為。

11、信訪時無理取鬧、擾亂工作秩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行為。

11、信訪時無理取鬧、擾亂工作秩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行為。

12、信訪時故意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

13、信訪時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

14、信訪時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輛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正常行駛或堵塞道路、阻斷交通等破壞交通秩序的行為。

15、以信訪為名阻撓干擾企事業單位生產、工作、教學、科研等正常活動的行為。

16、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教唆、幕後操縱他人上訪的行為。

17、信訪人對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覆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執意信訪、纏訪、鬧訪、越級訪、重複訪的行為。

18、信訪人對正在司法程式或信訪辦理程式當中的事項,以及依法終結的信訪事項,長期鬧訪、纏訪,經說服教育無效的行為。

19、五人以上群體訪拒不按有關規定推舉代表,發生堵門、吵鬧、喧嘩等影響機關正常辦公秩序,經勸導、批評、教育無效的行為。

20、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非正常上訪會觸犯那些法律

公安機關對於發生的非訪行為,將根據《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集會遊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置。

對非訪人員初次實施違法行為、情結輕微的,以批評教育為主,依法予以警告、訓誡和制止;對警告、訓誡和制止後,繼續或者再次實施違法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威脅公共安全的,採取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防止造成更大危害;對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組織聚眾鬧事、實施極端鬧訪等行為的,依法從嚴懲處,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條件的要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