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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大王”曹德旺向一鄂企索賠百萬!只因兩字母

曹德旺。資料圖

長江日報融媒體4月25日訊明日(26日) 是世界智慧財產權日,

武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為推進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今天在光穀公開審理“玻璃大王”曹德旺起訴他人商標侵權一案。光穀數十名中小企業負責人旁聽該案。

福耀公司商標疑被仿冒

福耀玻璃集團公司由“玻璃大王”曹德旺於1987年在福州市註冊成立,是一家專業生產汽車安全玻璃和工業技術玻璃的中外合資企業。1988年12月,公司申請註冊以“福耀”首字母為標誌的“FY”圖形商標,

有效期至2019年11月。

2016年11月,福耀公司發現十堰飛友電氣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在其廠房、店面招牌、福銀高速公路旁的看板、官方網站上使用“FY”圖形商標,該商標與福耀公司的商標神似。

福耀公司瞭解到,十堰飛友電氣公司成立於2013年,主要經營高、低壓配電櫃,該公司2014年就開始使用“FY”圖形商標;2016年,在“飛友杯”全國籃球聯賽中也大量使用該商標。

福耀公司認為,雖然該公司主營業務與其不相同,

但該公司作為“車城”十堰的一家企業,理應知曉在汽車行業中其享有極高聲譽的商標,而該公司未經其許可,使用與其“FY”圖形商標完全相同的假冒標識,足以讓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引人誤解為該公司與其存在某種投資、管理等關聯關係,借此提升其企業知名度,具有明顯惡意。該公司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侵權行為法》的相關規定。

福耀公司於是起訴飛友電氣公司,請求判令被告飛友電氣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馳名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費用100萬元;判令被告在媒體刊登聲明,消除侵權影響。

庭審激辯“馳名商標” 

今天庭審,雙方圍繞福耀公司“FY”圖形商標是否馳名商標展開辯論。

福耀公司認為,為維護和提高商標聲譽及知名度,公司投入了大量資金,

進行了長期持續的宣傳和使用,該商標在中國乃至世界範圍內具有廣泛知名度,並享有極高聲譽。經過多年發展,公司及生產的玻璃產品獲得眾多榮譽稱號,自2004年起連續兩屆被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授予“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目前,公司形成了一整套產銷網路體系,還在美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俄羅斯、德國、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設立了子公司和商務機構,
汽車玻璃產品產量躍居行業全球第二。1999年12月,該商標已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在汽車玻璃商品上的馳名商標,這是迄今中國汽車玻璃行業唯一馳名商標。

飛友電氣公司則認為,原告並沒有提供消費者知曉“FY”圖形商標為汽車玻璃商標的證據。目前,汽車都已家庭化,但沒有幾個人知道“FY”圖形商標是汽車玻璃的商標。原告商標是在1999年12月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但這一認定,距今已18年,在這18年中,原告的商標再也沒有被任何一家工商部門在個案中認定為馳名商標;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商標曾經作為馳名商標被保護的記錄。

在廣告宣傳方面,原告只提供了2014年5月的《產品宣傳片製作承攬合同》,價格為57萬元。所以,原告沒有提供對“FY”圖形商標宣傳的充分證據,該商標在宣傳上的投入時間和地理範圍很有限。雖然原告在產品汽車玻璃的銷售量、銷售區域等方面享有很高知名度,但在消費者心目中尚未達到馳名的程度。原告商標不應當認定為馳名商標。

是否侵犯商標使用權各執一詞

福耀公司認為,飛友電氣公司仿冒其註冊的馳名商標,用來宣傳該公司產品,誤導公眾,致使福耀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構成商標侵權;同時飛友電氣公司使用與福耀公司幾乎完全相同的商標,足以使消費者認為該公司與福耀公司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繫,從而減弱公司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貶低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進一步導致公司利益受損。

飛友電氣公司辯稱,雖然原告“FY”圖形商標享有較高知名度,但原告商標核定使用為“玻璃”,被告申請註冊的商標使用為“高低壓配電櫃”,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管道、銷售場所、消費物件等方面差距甚遠,因此不會在消費者中造成產品來源的混淆,不會給原告利益造成損失,被告使用商標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庭審持續1個多小時,飛友電氣公司請求駁回福耀公司全部訴求。法院將擇日宣判。

【編輯:耿尕卓】

但這一認定,距今已18年,在這18年中,原告的商標再也沒有被任何一家工商部門在個案中認定為馳名商標;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商標曾經作為馳名商標被保護的記錄。

在廣告宣傳方面,原告只提供了2014年5月的《產品宣傳片製作承攬合同》,價格為57萬元。所以,原告沒有提供對“FY”圖形商標宣傳的充分證據,該商標在宣傳上的投入時間和地理範圍很有限。雖然原告在產品汽車玻璃的銷售量、銷售區域等方面享有很高知名度,但在消費者心目中尚未達到馳名的程度。原告商標不應當認定為馳名商標。

是否侵犯商標使用權各執一詞

福耀公司認為,飛友電氣公司仿冒其註冊的馳名商標,用來宣傳該公司產品,誤導公眾,致使福耀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構成商標侵權;同時飛友電氣公司使用與福耀公司幾乎完全相同的商標,足以使消費者認為該公司與福耀公司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繫,從而減弱公司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貶低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進一步導致公司利益受損。

飛友電氣公司辯稱,雖然原告“FY”圖形商標享有較高知名度,但原告商標核定使用為“玻璃”,被告申請註冊的商標使用為“高低壓配電櫃”,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管道、銷售場所、消費物件等方面差距甚遠,因此不會在消費者中造成產品來源的混淆,不會給原告利益造成損失,被告使用商標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庭審持續1個多小時,飛友電氣公司請求駁回福耀公司全部訴求。法院將擇日宣判。

【編輯:耿尕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