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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江法院直播庭審:晉江老碼頭火鍋店被判侵害商標權

該案由該院黨組書記、院長陳水深擔任審判長,以“2+3”(2名審判員+3名陪審員)大陪審方式審理,當庭判決被告晉江市老碼頭火鍋店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

庭審過程中,原告成都市老碼頭餐飲娛樂有限公司訴稱其經許可獲得“老碼頭”注冊商標使用權,而被告晉江市老碼頭火鍋店在店面招牌中和企業字型大小中使用“老碼頭”,

該服務標識和企業字型大小與其註冊的“老碼頭”注冊商標近似,容易引起市場消費者的誤認,侵犯了原告方的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

被告辯稱,其位於晉江市安海鎮的店鋪招牌上使用的是“老碼頭魚火鍋”,從字形和含義來看,與原告注冊商標有顯著區別,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混淆,且被告的經營地點自古就是進出安海港的商船停泊的重要碼頭,

被告以“老碼頭”為字型大小依法登記註冊,未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上午,經庭審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原被告最後陳述、合議庭評議等程式。晉江法院認為,被告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核准服務專案相同的範圍內,在企業的字型大小及店鋪招牌中使用“老碼頭”服務標識,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在讀音、含義上均相同,

所不同的是一個採用繁體字書寫,一個採用簡體字書寫,從整體上比較,以普通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區分,二者能夠直接產生相似感,也容易引起市場消費者的誤認。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被告未經許可,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核准服務專案相同的範圍內,使用與注冊商標“老碼頭”相近似的服務標識和企業字型大小,侵犯了原告的“老碼頭”注冊商標使用權。綜合考慮被告的經營規模及侵權的情節、後果、主觀過錯程度,

原告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及其為制止侵權行為必然要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此次庭審直播是該院舉辦的4•26“世界智慧財產權保護日”系列普法宣傳活動之一,晉江法院人民陪審員辦公室組織60餘名的人民陪審員旁聽觀摩該案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