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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說|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要扣押多久?怎麼取回?

發生交通事故後,大多數情況交警都會將一方,或是雙方的事故車輛拖走,停放在交警部門指定的停車場,所謂的【扣車】。問題是交警扣車要多久,有沒有時間限制?車主又應該怎麼取回被扣的車?下面快車君就來講講。

一、交警扣車的時間要求

對於交通事故車輛的扣押分兩種情況:

1一般情況

調查結束之日起30天(3日內委託、鑒定期限不超過20日、2日內送達鑒定報告、5日內通知領取事故車輛);

調查結束之日起(申請重新鑒定的)55天(3日內委託、鑒定期限不超過20日、2日內送達鑒定報告、有異議的3日內申請重新鑒定、鑒定期限20日、2日內送達鑒定報告、5日內通知領取事故車輛)。

2特殊情況

調查結束之日起70天(3日內委託、鑒定期限不超過60日、2日內送達鑒定報告、5日內通知領取事故車輛);

調查結束之日起(申請重新鑒定的)135天(3日內委託、鑒定期限不超過60日、2日內送達鑒定報告、有異議的3日內申請重新鑒定、鑒定期限60日、2日內送達鑒定報告、5日內通知領取事故車輛)。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

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

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怎麼取回被扣的車

扣車是為了進行事故的責任認定,當責任認定書出來,就能提車。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

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