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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3月20日起,濰坊這些銀行可以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啦

為進一步提升我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工作效率和服務水準,方便職工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在借鑒外地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研究決定,

自2017年3月20日起,在濰坊市主城區(包括奎文、濰城、坊子、寒亭、經濟、高新)開展由部分受委託銀行網點(以下簡稱“銀行網點”)受理公積金貸款業務。

一實行銀行網點受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目的和意義

(一)提升公積金貸款服務品質。

積極拓寬公積金貸款業務受理網點的範圍,改變主城區購房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業務由5個管理部受理的單一模式。實行銀行網點受理公積金貸款業務後,我市主城區辦理公積金貸款的網點將增加到32個,為借款人就近辦理公積金貸款提供更大便利,服務品質和服務水準進一步提升。

(二)業務辦理更加高效快捷。實行銀行網點受理公積金貸款業務後,

借款人在銀行網點即可辦理完成除不動產登記外的全部手續,無需先後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營業廳和銀行網點辦理手續。從受理貸款申請資料到簽訂合同、發放貸款等手續在銀行網點的全程辦理,減少了借款人往返各部門的負擔,能夠使借款人享受到更加高效快捷的服務。

二受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管理部及銀行網點的分佈情況

凡在我市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濰坊市主城區購買住房的職工,均可到銀行網點和主城區各管理部(見附件1)進行現場諮詢和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開展銀行網點受理公積金貸款業務後,將逐步過渡到全部由銀行網點受理公積金貸款業務(寒亭和濰城將視情況確定是否全部由銀行網點受理貸款)。

過渡期內,除奎文、坊子管理部外,其他主城區管理部營業廳和銀行網點都可以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管理部營業廳受理公積金貸款僅限於在管理部派駐人員的受委託銀行(見附件2)。

三借款人選擇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網點的原則

借款人可根據距離銀行網點遠近等自身情況,自主選擇確定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的銀行網點或主城區管理部。房地產開發企業(售房人)不得為購房人指定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的受委託銀行;各受委託銀行不得強制或授意合作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求購房人必須選擇本行作為公積金貸款的辦理銀行。

四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的業務流程

(一)接受諮詢、受理貸款申請。

1、接受諮詢。銀行網點應隨時接受職工關於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諮詢,不得推諉、拖延。具體規定和要求見《關於在主城區開展受委託銀行網點受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通知》(濰公積金〔2017〕8號)。

2、資格初審。職工確定要申請公積金貸款後,銀行網點應按《關於在主城區開展受委託銀行網點受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通知》的規定,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詢問和審查,以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

資格初審工作應當場完成,不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應告知原因;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貸款需準備的資料,需共同到場的相關關係人等具體要求,不得因告知不詳而導致申請人及相關關係人多次往返。

3、受理申請。申請人根據資格審查環節提供的《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明細表》和其他相關要求,備齊並攜帶相關貸款申請資料,與需同時到場的相關關係人到銀行網點或主城區管理部提出貸款申請。

受理貸款申請工作應當場完成。經審查申請人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提交的貸款申請資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貸款申請;經審查確定申請人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應告知申請人原因;經審查發現申請人提供的資料等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如何進行修改、補充或更換,不得因告知不詳而導致申請人及相關關係人多次往返。

經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貸款申請資料,經審查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或存在其他騙貸行為,將在資訊系統中標注申請人個人不良信用記錄,同時通知所在工作單位,並在公積金網站上公開曝光,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積金貸款。具體規定見《濰坊市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

根據申請人及配偶的資格條件、購房情況、申請借款情況等由資訊系統自動計算出最大可貸金額、最長貸款年限、應執行的利率並告知申請人,由申請人在系統確定的貸款金額和期限上限範圍內,確定最終申請的貸款金額和期限,此貸款金額和期限作為初審確定的貸款金額和期限,最終貸款金額和期限將在貸款經過考察審批後確定,並通知申請人。如申請人有疑問的,應解釋清楚。

工作人員列印《貸款申請審批表》,並由申請人及配偶現場確認,申請人及配偶確認後在《貸款申請審批表》上簽字並按手印。

至此,受理貸款申請的手續辦理完畢。

(二)通知考察審批結果,辦理簽訂借款合同等手續。

銀行網點和主城區管理部應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5日(不含節假日,下同)內通知申請人最終審批結果。審批結果與受理初審一致的,且不需辦理擔保公司擔保的,銀行網點應通知申請人及相關關係人於接到通知當日起第3日開始可以到銀行網點辦理簽訂借款合同等手續。應一次告知簽訂借款合同的相關要求(包括應同時到場的相關關係人、需攜帶的證件資料等)。由申請人負責通知同時到場的相關關係人包括:借款人的共同債務人(配偶),抵押人、出質人及共有權人(質押擔保的),保證人(自然人提供擔保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辦理蓋公章和法人簽字的手續(如申請人要求由銀行網點協調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時到銀行網點辦理蓋公章和法人簽字手續的,銀行網點應積極給予配合)。銀行網點應於通知借款人最終審批結果的第3日(即最遲於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的第7日)開始,隨時為來辦理簽訂借款合同等手續的申請人及相關關係人辦理簽訂借款合同等手續,不得以尚未做好準備工作、工作人員不在崗等理由拖延和推遲辦理。

審批結果與受理初審一致的,且需辦理擔保公司擔保的,應在通知申請人最終審批結果的同時,通知申請人儘快與已簽訂《擔保意向書》的擔保公司簽訂正式《擔保合同書》,然後由申請人或擔保公司將經雙方和抵押人簽字蓋章的《擔保合同書》送到銀行網點審查。銀行網點應於收到《擔保合同書》之日起2日內完成對《擔保合同書》的審查工作。銀行網點應於完成對《擔保合同書》的審查工作的當日通知申請人及相關關係人可於次日(即申請人或擔保公司將擔保合同書送到銀行網點審查之日的第3日)起到銀行網點辦理簽訂借款合同等手續。由申請人負責通知同時到場的相關關係人,除前面的範圍外,還要負責通知擔保公司到銀行網點辦理在借款合同上蓋公章和法人簽字的手續。

審批結果與受理初審不一致的,銀行網點或主城區管理部也應按照前面規定的時限,一次性通知借款人補充材料或補辦手續的相關要求,不予批准貸款的向申請人說明原因。申請人按要求補齊材料或補辦手續後,後續辦理的時限要求與正常貸款相同。

簽訂借款合同等手續具體包括:(1)簽訂合同前,銀行網點應履行告知義務。包括簽訂《借款合同》須知、借貸條款、擔保條款、其他條款、特別條款及注意事項等內容,指導和監督借款人及相關關係人簽訂《借款合同》,填寫借款借據等。(2)對簽訂《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及配偶、相關關係人(包括抵押人及共有權人、出質人及共有權人、保證人等)的身份證明進行審核確認。(3)留存借款人及相關關係人簽訂合同的影像資料。(4)需要在《借款合同》上簽字的相關關係人除借款人外,還包括:借款人及共同債務人(配偶),抵押人、出質人及共有權人(質押擔保的),保證人簽字(自然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蓋公章簽字(需提供擔保公司擔保的),房地產開發公司蓋公章簽字(期房且提供階段性擔保的)。(5)完成《借款合同》的簽訂手續後,在《借款合同》特別條款粘貼處加蓋騎縫章。需參與相關手續辦理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擔保人、質押人等相關關係人均由借款人負責通知。

借款人接到辦理簽訂借款合同等手續的通知後,自通知的可以辦理之日起5日內未來辦理的,銀行網點應對借款人進行電話提醒,之後每10日提醒一次,借款人如明確表示放棄貸款的(應現場簽字確認),則終止該貸款辦理;借款人如未明確表示放棄貸款,但3個月內仍未來辦理的,終止該貸款辦理,借款人及配偶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貸款。貸款受理後,申請人提出延遲辦理貸款的,應書面提出申請;若申請人在提出延遲貸款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書面提出恢復貸款業務,此貸款申請恢復辦理,申請人既未在3個月內繼續辦理,又未書面提出撤回或延遲申請的,終止該貸款辦理,借款人及配偶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貸款。相關具體規定見《關於在受委託銀行網點受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通知》(濰公積金〔2017〕8號)。

(三)通知辦理抵押登記的要求,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銀行網點應于申請人及相關關係人(含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完簽訂借款合同等事宜的同時,通知申請人及相關關係人於辦理完簽訂借款合同之日起第4日開始,可以與申請人及相關關係人共同去有關部門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明(預告登記或抵押權,下同)相關手續,並告知申請人及相關關係人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的相關要求,與申請人約定具體去辦理的時間(具體時間以申請人及相關關係人為主確定)。共同去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相關關係人包括:借款申請人的共同債務人(配偶)、抵押人及共有權人、房地產開發企業(期房且需要提供階段性擔保的),由申請人負責通知其時間和相關要求(如申請人要求由銀行網點協調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時共同辦理階段性擔保手續的,銀行網點應積極配合)。

銀行網點通知借款人及相關關係人後,借款人自通知之日起5日內未主動與銀行網點預約去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明手續時間的,銀行網點應進行電話提醒,具體參照(二)的規定處理。借款人如貸款審批後3個月內未辦理抵押手續的,終止該貸款辦理。

銀行網點在與借款人及相關關係人共同辦理完抵押或預抵押登記手續後,應密切關注抵押辦理進展,並由銀行網點負責及時取回《不動產登記證明》。

(四)發放貸款

銀行網點和主管管理部應於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明》之日起6日內(實行公積金貸款發放輪候的除外),將貸款資金發放到約定的帳戶中,並通過短信或電話通知借款人。

銀行網點應在貸款發放後2日內,通知借款人領取《借款合同》、借款借據以及還款計畫表。

五業務辦理進展查詢

六貸後事務

借款人應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應於每月20日前在還款帳戶內存入足夠償還本月貸款本息的資金。

借款人及配偶可辦理委託自動提取還貸手續,委託公積金中心通過業務系統自動扣劃借款人及配偶帳戶內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放款滿一年後,借款人可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本息。

借款人逾期未償還貸款本息的,將面臨被記入個人信用不良記錄、電話催繳、上門催繳、通知借款人工作單位協助催繳、公開曝光、被提起訴訟、所抵押的房產等被強制執行用於償還貸款等後果。

七監督與維權

職工在辦理公積金貸款過程中,如發現銀行網點或主城區管理部存在以下問題,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投訴。

1、房地產開發企業(售房人)強制購房人(借款人)到其指定的受委託銀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的。

2、銀行網點未將公積金貸款業務列入本網點叫號範圍的,或職工選擇公積金貸款業務叫號後,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視窗沒有優先受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

3、銀行網點或主城區管理部沒有配備足夠數量的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熟悉並能獨立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工作人員,職工諮詢或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排隊等候時間超過1小時的(不包括大量職工同時到一個網點諮詢或辦理貸款業務等特殊情況)。

4、銀行網點或主城區管理部以人手不夠、業務不熟等理由推諉或拒絕接受職工的公積金貸款諮詢和受理的。

5、凡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根據上述原則選擇辦理的銀行網點或主城區管理部後,受委託銀行網點和管理部不認真受理,推諉或拒絕辦理的。

6、銀行網點和主城區管理部在接受諮詢、受理初審、通知辦理簽訂借款合同等事宜、通知辦理不動產抵押(或預抵押)登記證明時,未按照規定一次性全部告知應告知借款人的相關事宜,或告知不全,導致借款人多次往返的。

7、銀行網點或主城區管理部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相關手續或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應通知借款人的事項的;對規定應隨時辦理的事項,借款人要求辦理時,推諉拖延不及時辦理的。

8、審批結果與受理初審不一致,以及後續環節發現前面環節存在問題,需由借款人補充材料或補辦手續的,如屬於工作人員失誤導致未一次性通知借款人或未明確告知借款人相關規定和要求等原因造成的,借款人可進行投訴。

9、銀行網點或主城區管理部工作人員存在違反市公積金中心制定的《公積金貸款服務工作規範》等規定的。

投訴電話:12329,投訴電子郵箱:wfgjjxx@163.com。

歡迎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對我市銀行網點和主城區管理部的服務品質、辦事程式、工作效率等方面提出寶貴意見。

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名詞解釋

一、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在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辦事)機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不包括商業用房和別墅)的消費貸款。

二、異地貸款

是指擁有濰坊市戶籍,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向住房備案地縣市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商轉公貸款

是指已辦理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的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將原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受委託銀行

是指根據有關規定與市公積金中心或分支(辦事)機構簽訂《濰坊市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委託協議書》,受市公積金中心委託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

五、出質人

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可以是多人)自願以其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作為質押物為公積金貸款職工提供保證的職工。

六、保證人

是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自願為借款人提供公積金貸款保證,並承擔償還本息連帶保證責任的職工;或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合作協定,為借款人提供公積金貸款保證,並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公司。

七、一次性還款

是指1年期的公積金貸款,不分段計息,到期日一次性結清貸款本息,息隨本清。

八、等額本金還款

是指借款人每月等額償還借款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的減少逐月遞減。

九、等額本息還款

是指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十、提前部分還款

是指借款人正常還款滿1年,本人提出申請,經公積金中心同意後提前償還部分貸款。每次還款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萬元整。提前部分還款後,公積金貸款本金減少,貸款期限不變。

十一、提前全部還款

是指借款人正常還款滿1年,本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提前償還全部貸款。

十二、委託自動提取還貸

是指借款人及配偶委託公積金中心逐月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可使用資金,通過公積金中心內部轉帳直接抵還月應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一種還款方式。

十三、抵押擔保公積金貸款

是指以借款人所購房屋作為抵押物向借款人發放的公積金貸款。

十四、質押擔保公積金貸款

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可以是多人)的公積金帳戶餘額提供質押向借款人發放的公積金貸款。

十五、保證擔保公積金貸款

是指以自然人或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向借款人發放的公積金貸款。

十六、房地產開發企業階段性擔保

是指公積金中心分支(辦事)機構對購買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申請並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發放公積金貸款,開發企業在所售商品房辦妥《不動產權證書》且取得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之前向分支(辦事)機構提供連帶保證責任。

十七、逾期貸款

是指借款人在約定還款日,未按借款合同約定足額償還的公積金貸款本息。

十八、關注類逾期貸款

是指借款人連續不超過3個還款期或在合同期內累計不超過6個還款期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形成的公積金逾期貸款。

十九、可疑類逾期貸款

是指借款人在合同期內超過連續3個還款期或累計6個及以上還款期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形成的公積金逾期貸款。

二十、損失類逾期貸款

是指經採取催收措施和實施必要的法律程式之後,仍然無法收回貸款本息形成呆帳的公積金逾期貸款。

二十一、組合貸款

是指職工所申請的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費用,同時向受委託銀行申請商業住房貸款的一種貸款方式。

二十二、現房

是指已通過竣工驗收並領取《不動產權證書》及土地證的商品房。

二十三、期房

是指房屋主體已封頂並領取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

二十四、二手房

是指已經在不動產管理部門備過案、完成初始登記和總登記的、再次上市進行交易的房產。

二十五、商品房買賣合同

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的協議。

二十六、辦理時限

是指從本崗位業務受理開始,到本崗位應辦結的時間。

二十七、貸款輪候發放

貸款輪候發放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資金實際使用情況,通過限制貸款發放總額度,適當控制貸款發放數量,按照借款人辦理完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逐批放款,以確保住房公積金有足夠的後備資金保障。

【政策解讀】

濰坊發佈

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聯合出品

編輯:許小刀

三借款人選擇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網點的原則

借款人可根據距離銀行網點遠近等自身情況,自主選擇確定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的銀行網點或主城區管理部。房地產開發企業(售房人)不得為購房人指定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的受委託銀行;各受委託銀行不得強制或授意合作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求購房人必須選擇本行作為公積金貸款的辦理銀行。

四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的業務流程

(一)接受諮詢、受理貸款申請。

1、接受諮詢。銀行網點應隨時接受職工關於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諮詢,不得推諉、拖延。具體規定和要求見《關於在主城區開展受委託銀行網點受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通知》(濰公積金〔2017〕8號)。

2、資格初審。職工確定要申請公積金貸款後,銀行網點應按《關於在主城區開展受委託銀行網點受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通知》的規定,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詢問和審查,以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

資格初審工作應當場完成,不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應告知原因;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貸款需準備的資料,需共同到場的相關關係人等具體要求,不得因告知不詳而導致申請人及相關關係人多次往返。

3、受理申請。申請人根據資格審查環節提供的《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明細表》和其他相關要求,備齊並攜帶相關貸款申請資料,與需同時到場的相關關係人到銀行網點或主城區管理部提出貸款申請。

受理貸款申請工作應當場完成。經審查申請人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提交的貸款申請資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貸款申請;經審查確定申請人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應告知申請人原因;經審查發現申請人提供的資料等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如何進行修改、補充或更換,不得因告知不詳而導致申請人及相關關係人多次往返。

經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貸款申請資料,經審查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或存在其他騙貸行為,將在資訊系統中標注申請人個人不良信用記錄,同時通知所在工作單位,並在公積金網站上公開曝光,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積金貸款。具體規定見《濰坊市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

根據申請人及配偶的資格條件、購房情況、申請借款情況等由資訊系統自動計算出最大可貸金額、最長貸款年限、應執行的利率並告知申請人,由申請人在系統確定的貸款金額和期限上限範圍內,確定最終申請的貸款金額和期限,此貸款金額和期限作為初審確定的貸款金額和期限,最終貸款金額和期限將在貸款經過考察審批後確定,並通知申請人。如申請人有疑問的,應解釋清楚。

工作人員列印《貸款申請審批表》,並由申請人及配偶現場確認,申請人及配偶確認後在《貸款申請審批表》上簽字並按手印。

至此,受理貸款申請的手續辦理完畢。

(二)通知考察審批結果,辦理簽訂借款合同等手續。

銀行網點和主城區管理部應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5日(不含節假日,下同)內通知申請人最終審批結果。審批結果與受理初審一致的,且不需辦理擔保公司擔保的,銀行網點應通知申請人及相關關係人於接到通知當日起第3日開始可以到銀行網點辦理簽訂借款合同等手續。應一次告知簽訂借款合同的相關要求(包括應同時到場的相關關係人、需攜帶的證件資料等)。由申請人負責通知同時到場的相關關係人包括:借款人的共同債務人(配偶),抵押人、出質人及共有權人(質押擔保的),保證人(自然人提供擔保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辦理蓋公章和法人簽字的手續(如申請人要求由銀行網點協調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時到銀行網點辦理蓋公章和法人簽字手續的,銀行網點應積極給予配合)。銀行網點應於通知借款人最終審批結果的第3日(即最遲於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的第7日)開始,隨時為來辦理簽訂借款合同等手續的申請人及相關關係人辦理簽訂借款合同等手續,不得以尚未做好準備工作、工作人員不在崗等理由拖延和推遲辦理。

審批結果與受理初審一致的,且需辦理擔保公司擔保的,應在通知申請人最終審批結果的同時,通知申請人儘快與已簽訂《擔保意向書》的擔保公司簽訂正式《擔保合同書》,然後由申請人或擔保公司將經雙方和抵押人簽字蓋章的《擔保合同書》送到銀行網點審查。銀行網點應於收到《擔保合同書》之日起2日內完成對《擔保合同書》的審查工作。銀行網點應於完成對《擔保合同書》的審查工作的當日通知申請人及相關關係人可於次日(即申請人或擔保公司將擔保合同書送到銀行網點審查之日的第3日)起到銀行網點辦理簽訂借款合同等手續。由申請人負責通知同時到場的相關關係人,除前面的範圍外,還要負責通知擔保公司到銀行網點辦理在借款合同上蓋公章和法人簽字的手續。

審批結果與受理初審不一致的,銀行網點或主城區管理部也應按照前面規定的時限,一次性通知借款人補充材料或補辦手續的相關要求,不予批准貸款的向申請人說明原因。申請人按要求補齊材料或補辦手續後,後續辦理的時限要求與正常貸款相同。

簽訂借款合同等手續具體包括:(1)簽訂合同前,銀行網點應履行告知義務。包括簽訂《借款合同》須知、借貸條款、擔保條款、其他條款、特別條款及注意事項等內容,指導和監督借款人及相關關係人簽訂《借款合同》,填寫借款借據等。(2)對簽訂《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及配偶、相關關係人(包括抵押人及共有權人、出質人及共有權人、保證人等)的身份證明進行審核確認。(3)留存借款人及相關關係人簽訂合同的影像資料。(4)需要在《借款合同》上簽字的相關關係人除借款人外,還包括:借款人及共同債務人(配偶),抵押人、出質人及共有權人(質押擔保的),保證人簽字(自然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蓋公章簽字(需提供擔保公司擔保的),房地產開發公司蓋公章簽字(期房且提供階段性擔保的)。(5)完成《借款合同》的簽訂手續後,在《借款合同》特別條款粘貼處加蓋騎縫章。需參與相關手續辦理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擔保人、質押人等相關關係人均由借款人負責通知。

借款人接到辦理簽訂借款合同等手續的通知後,自通知的可以辦理之日起5日內未來辦理的,銀行網點應對借款人進行電話提醒,之後每10日提醒一次,借款人如明確表示放棄貸款的(應現場簽字確認),則終止該貸款辦理;借款人如未明確表示放棄貸款,但3個月內仍未來辦理的,終止該貸款辦理,借款人及配偶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貸款。貸款受理後,申請人提出延遲辦理貸款的,應書面提出申請;若申請人在提出延遲貸款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書面提出恢復貸款業務,此貸款申請恢復辦理,申請人既未在3個月內繼續辦理,又未書面提出撤回或延遲申請的,終止該貸款辦理,借款人及配偶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貸款。相關具體規定見《關於在受委託銀行網點受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通知》(濰公積金〔2017〕8號)。

(三)通知辦理抵押登記的要求,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銀行網點應于申請人及相關關係人(含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完簽訂借款合同等事宜的同時,通知申請人及相關關係人於辦理完簽訂借款合同之日起第4日開始,可以與申請人及相關關係人共同去有關部門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明(預告登記或抵押權,下同)相關手續,並告知申請人及相關關係人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的相關要求,與申請人約定具體去辦理的時間(具體時間以申請人及相關關係人為主確定)。共同去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相關關係人包括:借款申請人的共同債務人(配偶)、抵押人及共有權人、房地產開發企業(期房且需要提供階段性擔保的),由申請人負責通知其時間和相關要求(如申請人要求由銀行網點協調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時共同辦理階段性擔保手續的,銀行網點應積極配合)。

銀行網點通知借款人及相關關係人後,借款人自通知之日起5日內未主動與銀行網點預約去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明手續時間的,銀行網點應進行電話提醒,具體參照(二)的規定處理。借款人如貸款審批後3個月內未辦理抵押手續的,終止該貸款辦理。

銀行網點在與借款人及相關關係人共同辦理完抵押或預抵押登記手續後,應密切關注抵押辦理進展,並由銀行網點負責及時取回《不動產登記證明》。

(四)發放貸款

銀行網點和主管管理部應於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明》之日起6日內(實行公積金貸款發放輪候的除外),將貸款資金發放到約定的帳戶中,並通過短信或電話通知借款人。

銀行網點應在貸款發放後2日內,通知借款人領取《借款合同》、借款借據以及還款計畫表。

五業務辦理進展查詢

六貸後事務

借款人應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應於每月20日前在還款帳戶內存入足夠償還本月貸款本息的資金。

借款人及配偶可辦理委託自動提取還貸手續,委託公積金中心通過業務系統自動扣劃借款人及配偶帳戶內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放款滿一年後,借款人可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本息。

借款人逾期未償還貸款本息的,將面臨被記入個人信用不良記錄、電話催繳、上門催繳、通知借款人工作單位協助催繳、公開曝光、被提起訴訟、所抵押的房產等被強制執行用於償還貸款等後果。

七監督與維權

職工在辦理公積金貸款過程中,如發現銀行網點或主城區管理部存在以下問題,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投訴。

1、房地產開發企業(售房人)強制購房人(借款人)到其指定的受委託銀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的。

2、銀行網點未將公積金貸款業務列入本網點叫號範圍的,或職工選擇公積金貸款業務叫號後,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視窗沒有優先受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

3、銀行網點或主城區管理部沒有配備足夠數量的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熟悉並能獨立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工作人員,職工諮詢或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排隊等候時間超過1小時的(不包括大量職工同時到一個網點諮詢或辦理貸款業務等特殊情況)。

4、銀行網點或主城區管理部以人手不夠、業務不熟等理由推諉或拒絕接受職工的公積金貸款諮詢和受理的。

5、凡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根據上述原則選擇辦理的銀行網點或主城區管理部後,受委託銀行網點和管理部不認真受理,推諉或拒絕辦理的。

6、銀行網點和主城區管理部在接受諮詢、受理初審、通知辦理簽訂借款合同等事宜、通知辦理不動產抵押(或預抵押)登記證明時,未按照規定一次性全部告知應告知借款人的相關事宜,或告知不全,導致借款人多次往返的。

7、銀行網點或主城區管理部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相關手續或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應通知借款人的事項的;對規定應隨時辦理的事項,借款人要求辦理時,推諉拖延不及時辦理的。

8、審批結果與受理初審不一致,以及後續環節發現前面環節存在問題,需由借款人補充材料或補辦手續的,如屬於工作人員失誤導致未一次性通知借款人或未明確告知借款人相關規定和要求等原因造成的,借款人可進行投訴。

9、銀行網點或主城區管理部工作人員存在違反市公積金中心制定的《公積金貸款服務工作規範》等規定的。

投訴電話:12329,投訴電子郵箱:wfgjjxx@163.com。

歡迎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對我市銀行網點和主城區管理部的服務品質、辦事程式、工作效率等方面提出寶貴意見。

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名詞解釋

一、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在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辦事)機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不包括商業用房和別墅)的消費貸款。

二、異地貸款

是指擁有濰坊市戶籍,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向住房備案地縣市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商轉公貸款

是指已辦理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的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將原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受委託銀行

是指根據有關規定與市公積金中心或分支(辦事)機構簽訂《濰坊市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委託協議書》,受市公積金中心委託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

五、出質人

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可以是多人)自願以其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作為質押物為公積金貸款職工提供保證的職工。

六、保證人

是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自願為借款人提供公積金貸款保證,並承擔償還本息連帶保證責任的職工;或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合作協定,為借款人提供公積金貸款保證,並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公司。

七、一次性還款

是指1年期的公積金貸款,不分段計息,到期日一次性結清貸款本息,息隨本清。

八、等額本金還款

是指借款人每月等額償還借款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的減少逐月遞減。

九、等額本息還款

是指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十、提前部分還款

是指借款人正常還款滿1年,本人提出申請,經公積金中心同意後提前償還部分貸款。每次還款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萬元整。提前部分還款後,公積金貸款本金減少,貸款期限不變。

十一、提前全部還款

是指借款人正常還款滿1年,本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提前償還全部貸款。

十二、委託自動提取還貸

是指借款人及配偶委託公積金中心逐月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可使用資金,通過公積金中心內部轉帳直接抵還月應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一種還款方式。

十三、抵押擔保公積金貸款

是指以借款人所購房屋作為抵押物向借款人發放的公積金貸款。

十四、質押擔保公積金貸款

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可以是多人)的公積金帳戶餘額提供質押向借款人發放的公積金貸款。

十五、保證擔保公積金貸款

是指以自然人或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向借款人發放的公積金貸款。

十六、房地產開發企業階段性擔保

是指公積金中心分支(辦事)機構對購買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申請並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發放公積金貸款,開發企業在所售商品房辦妥《不動產權證書》且取得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之前向分支(辦事)機構提供連帶保證責任。

十七、逾期貸款

是指借款人在約定還款日,未按借款合同約定足額償還的公積金貸款本息。

十八、關注類逾期貸款

是指借款人連續不超過3個還款期或在合同期內累計不超過6個還款期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形成的公積金逾期貸款。

十九、可疑類逾期貸款

是指借款人在合同期內超過連續3個還款期或累計6個及以上還款期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形成的公積金逾期貸款。

二十、損失類逾期貸款

是指經採取催收措施和實施必要的法律程式之後,仍然無法收回貸款本息形成呆帳的公積金逾期貸款。

二十一、組合貸款

是指職工所申請的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費用,同時向受委託銀行申請商業住房貸款的一種貸款方式。

二十二、現房

是指已通過竣工驗收並領取《不動產權證書》及土地證的商品房。

二十三、期房

是指房屋主體已封頂並領取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

二十四、二手房

是指已經在不動產管理部門備過案、完成初始登記和總登記的、再次上市進行交易的房產。

二十五、商品房買賣合同

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的協議。

二十六、辦理時限

是指從本崗位業務受理開始,到本崗位應辦結的時間。

二十七、貸款輪候發放

貸款輪候發放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資金實際使用情況,通過限制貸款發放總額度,適當控制貸款發放數量,按照借款人辦理完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逐批放款,以確保住房公積金有足夠的後備資金保障。

【政策解讀】

濰坊發佈

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聯合出品

編輯:許小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