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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家”狀告“味如家”:丹陽法院發佈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如家”、“紅蜻蜓”、“大嘴猴”、“青花瓷”被傍名牌

“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前,丹陽法院發佈5起身邊典型案例普法

4月26日是第17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25日上午,丹陽法院召開了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新聞發佈會,

通報近年來該院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基本情況、特點,並發佈5起涉及侵犯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案例。

圖為收繳的部分假冒產品。

1、“紅蜻蜓”皮鞋商標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原告浙江紅蜻蜓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在我市開發區東方皮革商城的七家商鋪購買了使用“紅蜻蜓”文字及蜻蜓圖形,

鑲嵌蜻蜓圖案裝飾件的皮鞋。原告認為其系“蜻蜓”系列商標權利人,七被告銷售的皮鞋侵害了原告圖形、文字和圖文商標權,遂向丹陽法院起訴,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每位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系“紅蜻蜓”系列商標的合法權利人,

其權利依法受保護。七被告銷售的皮鞋上突出使用香港紅蜻蜓字樣,在客觀上起到了表徵產品來源的效果,構成商標性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依法應當立即停止侵權,並承擔賠償責任。後經本院調解,七家商戶各自賠償原告11000元,均已履行。

【典型意義】

作為勞動力密集型的低端加工業,皮鞋產業“傍大牌”現象在許多地方長期存在,不但損害了名牌產品的商譽,

也破壞了社會誠信和地方經濟形象,我院民三庭通過依法審理“紅蜻蜓”商標侵權系列案,不但維護了名牌產品合法權益,也積極進行法制教育,發揮丹陽皮革商會的矛盾化解和案外監督作用,有效開展調解工作,促使商戶們意識到商標侵權的違法性和法律後果,停止了侵權行為,積極履行賠償義務。案結事了的同時,為皮革城的商戶們上了一堂法治公開課,
形成尊重智慧財產權的商業氛圍,減少皮鞋產業“傍大牌”等商標侵權現象的發生。

2、“如家”“味如家”近似商標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30日,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發現被告名稱含有“味如家餐廳”字樣,其服務標識為“味如家”。原告認為“如家”是其專用注冊商標,被告餐廳名稱及服務標識含有“如家”文字,且被告經營範圍與“如家”注冊商標核定經營範圍存在重疊,

遂向丹陽法院提出訴請: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如家”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不得在其經營場所和宣傳中使用“如家”文字和服務標識;2.被告立即變更餐廳名稱,名稱中不得含有“如家”文字;3.被告賠償因其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致原告的經濟損失14萬元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一家小型速食店,所使用的“味如家”服務標識在音、形、義以及漢字字體、搭配使用的圖案等方面與原告的“如家”商標均存在明顯區別。“味如家”服務標識中的“如”、“家”二字僅為表達被告標識意思的部分組成文字,且被告將“如”、“家”二字與“味”結合使用,意即提供家常口味、經濟實惠的家常飯菜,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並未突出使用“如家”商標,不存在消費者因受誤導而對被告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可能,通過對商標進行整體比對,“味如家”與“如家”並非近似商標。

2016年11月28日,本院判決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商標權因其財產屬性,無論在企業發展,還是在當今以科技和經濟為核心的綜合國力競爭中,都佔有至關重要的地位。但與過往企業不重視商標保護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近幾年法院受理的商標維權案件中,存在很大比例的非侵權和侵權物件錯誤的案件,也有部分注冊商標企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過度維權,限制競爭,極大浪費訴訟資源的同時,也損害了中小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本案是宣導市場主體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應獲得公平待遇的典型案例,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請,未認定被告的服務標識及字型大小構成侵權,恰恰體現了對智慧財產權的尊重和保護,對維護中小市場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提高各類市場主體對商標權的正確認識,具有積極意義。

3、“如家賓館”商標侵權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發現被告我市某鎮如家旅社門楣名稱為“如家賓館”,該店的服務指南中也標注“如家”、“如家賓館”等字樣。原告認為“如家”為其專用注冊商標,被告名稱及服務標識含有“如家”文字,且被告經營範圍與“如家”注冊商標核定經營範圍存在重疊,遂向法院提出如下訴請: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如家”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在其經營場所和宣傳中使用侵犯原告“如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文字和服務標識;2.被告變更旅社名稱,變更後的名稱中不得含有“如家”文字;3、被告賠償因其侵權行為致原告的經濟損失5萬元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如家旅社在其賓館門楣突出使用“如家賓館”標識,該標識中的“如家”與原告“如家”商標相比,在字形、讀音上基本一致,兩者構成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為被告如家旅社與原告存在特許經營、加盟等特定商業關係,既不當借助了原告“如家”商標的商譽,又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如家”商標與原告高品質住宿服務的對應關係,降低了“如家”商標的美譽度,給原告商標權益造成了損害,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此外,“如家”注冊商標系馳名商標,在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將“如家”登記註冊為個體工商戶字型大小,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應當予以糾正,變更其個體工商戶名稱。判決該商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一萬九千餘元。

【典型意義】

傍名牌,打品牌擦邊球現象在社會生活中層出不窮,不僅損害了商標權人的利益,也損害了消費者權利,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通過對傍名牌行為的依法打擊,有利於維護公平的市場交易秩序,維護品牌的價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符合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現代法治理念。

4、“青花瓷”商標侵權系列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7日,原告北京青花瓷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維權人員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到被告我市開發區某超市的經營場所以70元的價格購買標有“青花瓷”標識的白酒二瓶。原告主張被告以營利為目的銷售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害。訴請: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注冊商標權的產品;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00元;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257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青花瓷公司系“青花瓷”文字商標的註冊人,依法享有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任何人未經其許可或授權,在商標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即構成對其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青花瓷”這一詞語雖來自於公共領域,但作為酒類商標,在與商品結合使用時,因與所指定的商品沒有直接的聯繫,消費者一般容易認為“青花瓷”是在標指這一商品的出處,該標誌因而具有固有顯著性,能夠使消費者從物理和心理層面對酒的來源產生成功認知。被告所銷售的白酒在紙質外包裝和瓷瓶內包裝上,均印有帶“R”的“耀洋”標識和漢字“青花瓷”字樣,其中“耀洋”為其商標標識,字型大小較小,而“青花瓷”字樣所在包裝物上的位置較為重要和顯著,字型大小碩大,字體識別性與“青花瓷”注冊商標相近。被告銷售的白酒雖在包裝上存在“耀洋”標識,但突出使用了“青花瓷”文字,容易使消費者產生“青花瓷”為商品商標的聯想,或是認為“青花瓷”與其商品來源有關,從而使得“青花瓷”文字與酒類商品發生聯繫,故而被告銷售的兩瓶白酒對“青花瓷”文字的突出使用,應視為在相同商品上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商品名稱使用的情形,構成商標性使用,且易導致消費者混淆商品來源。被告的銷售行為也構成對原告“青花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本院綜合涉案商品的種類、價格、行業利潤、涉案注冊商標的聲譽、商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權的過錯程度、被告經營場所的規模、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金額為15000元。

【典型意義】

“青花瓷”白酒作為高檔白酒,享有一定的知名度。“青花瓷”凝聚著中華傳統文化底蘊,“青花瓷”三字更因周傑倫的歌曲而聞名。許多小酒廠為了提高其銷量,便在其製造的白酒上傍“青花瓷”品牌,產品大多銷往小超市,超市業主大多疏于注意。食物安全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此系列案件的處理,一方面有利於維護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超市業主的智慧財產權概念和合法經營意識。

5、“大嘴猴”商標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宏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擁有“大嘴猴”圖形商標,原告認為被告我市某大型服飾超市銷售的鞋類商品,突出使用“大嘴猴”圖形商標,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及相關合理費用6794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對“Paul.Frank”商標享有合法權利,該商標的圖文標誌為一隻“大嘴猴”。被告銷售的鞋上突出使用“大嘴猴”圖形商標,在客觀上起到了表徵產品來源的效果,構成商標性使用,侵害了原告商標權。依法應當立即停止侵權,並承擔賠償責任。經調解,被告承諾立即停止侵權,並當庭賠償原告10000元。

【典型意義】

“大嘴猴”因其經典卡通形象,深受消費者喜愛和市場歡迎,且具有較高的國際知名度,被告的行為貶損了原告品牌形象。對該類侵權案件依法審理,制止侵權行為,有助於提升社會公眾的品牌意識,也有助於提升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對外形象。 (符向軍 張吳 小許 文/攝)

“味如家”服務標識中的“如”、“家”二字僅為表達被告標識意思的部分組成文字,且被告將“如”、“家”二字與“味”結合使用,意即提供家常口味、經濟實惠的家常飯菜,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並未突出使用“如家”商標,不存在消費者因受誤導而對被告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可能,通過對商標進行整體比對,“味如家”與“如家”並非近似商標。

2016年11月28日,本院判決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商標權因其財產屬性,無論在企業發展,還是在當今以科技和經濟為核心的綜合國力競爭中,都佔有至關重要的地位。但與過往企業不重視商標保護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近幾年法院受理的商標維權案件中,存在很大比例的非侵權和侵權物件錯誤的案件,也有部分注冊商標企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過度維權,限制競爭,極大浪費訴訟資源的同時,也損害了中小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本案是宣導市場主體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應獲得公平待遇的典型案例,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請,未認定被告的服務標識及字型大小構成侵權,恰恰體現了對智慧財產權的尊重和保護,對維護中小市場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提高各類市場主體對商標權的正確認識,具有積極意義。

3、“如家賓館”商標侵權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發現被告我市某鎮如家旅社門楣名稱為“如家賓館”,該店的服務指南中也標注“如家”、“如家賓館”等字樣。原告認為“如家”為其專用注冊商標,被告名稱及服務標識含有“如家”文字,且被告經營範圍與“如家”注冊商標核定經營範圍存在重疊,遂向法院提出如下訴請: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如家”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在其經營場所和宣傳中使用侵犯原告“如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文字和服務標識;2.被告變更旅社名稱,變更後的名稱中不得含有“如家”文字;3、被告賠償因其侵權行為致原告的經濟損失5萬元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如家旅社在其賓館門楣突出使用“如家賓館”標識,該標識中的“如家”與原告“如家”商標相比,在字形、讀音上基本一致,兩者構成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為被告如家旅社與原告存在特許經營、加盟等特定商業關係,既不當借助了原告“如家”商標的商譽,又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如家”商標與原告高品質住宿服務的對應關係,降低了“如家”商標的美譽度,給原告商標權益造成了損害,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此外,“如家”注冊商標系馳名商標,在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將“如家”登記註冊為個體工商戶字型大小,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應當予以糾正,變更其個體工商戶名稱。判決該商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一萬九千餘元。

【典型意義】

傍名牌,打品牌擦邊球現象在社會生活中層出不窮,不僅損害了商標權人的利益,也損害了消費者權利,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通過對傍名牌行為的依法打擊,有利於維護公平的市場交易秩序,維護品牌的價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符合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現代法治理念。

4、“青花瓷”商標侵權系列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7日,原告北京青花瓷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維權人員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到被告我市開發區某超市的經營場所以70元的價格購買標有“青花瓷”標識的白酒二瓶。原告主張被告以營利為目的銷售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害。訴請: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注冊商標權的產品;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00元;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257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青花瓷公司系“青花瓷”文字商標的註冊人,依法享有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任何人未經其許可或授權,在商標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即構成對其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青花瓷”這一詞語雖來自於公共領域,但作為酒類商標,在與商品結合使用時,因與所指定的商品沒有直接的聯繫,消費者一般容易認為“青花瓷”是在標指這一商品的出處,該標誌因而具有固有顯著性,能夠使消費者從物理和心理層面對酒的來源產生成功認知。被告所銷售的白酒在紙質外包裝和瓷瓶內包裝上,均印有帶“R”的“耀洋”標識和漢字“青花瓷”字樣,其中“耀洋”為其商標標識,字型大小較小,而“青花瓷”字樣所在包裝物上的位置較為重要和顯著,字型大小碩大,字體識別性與“青花瓷”注冊商標相近。被告銷售的白酒雖在包裝上存在“耀洋”標識,但突出使用了“青花瓷”文字,容易使消費者產生“青花瓷”為商品商標的聯想,或是認為“青花瓷”與其商品來源有關,從而使得“青花瓷”文字與酒類商品發生聯繫,故而被告銷售的兩瓶白酒對“青花瓷”文字的突出使用,應視為在相同商品上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商品名稱使用的情形,構成商標性使用,且易導致消費者混淆商品來源。被告的銷售行為也構成對原告“青花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本院綜合涉案商品的種類、價格、行業利潤、涉案注冊商標的聲譽、商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權的過錯程度、被告經營場所的規模、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金額為15000元。

【典型意義】

“青花瓷”白酒作為高檔白酒,享有一定的知名度。“青花瓷”凝聚著中華傳統文化底蘊,“青花瓷”三字更因周傑倫的歌曲而聞名。許多小酒廠為了提高其銷量,便在其製造的白酒上傍“青花瓷”品牌,產品大多銷往小超市,超市業主大多疏于注意。食物安全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此系列案件的處理,一方面有利於維護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超市業主的智慧財產權概念和合法經營意識。

5、“大嘴猴”商標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宏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擁有“大嘴猴”圖形商標,原告認為被告我市某大型服飾超市銷售的鞋類商品,突出使用“大嘴猴”圖形商標,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及相關合理費用6794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對“Paul.Frank”商標享有合法權利,該商標的圖文標誌為一隻“大嘴猴”。被告銷售的鞋上突出使用“大嘴猴”圖形商標,在客觀上起到了表徵產品來源的效果,構成商標性使用,侵害了原告商標權。依法應當立即停止侵權,並承擔賠償責任。經調解,被告承諾立即停止侵權,並當庭賠償原告10000元。

【典型意義】

“大嘴猴”因其經典卡通形象,深受消費者喜愛和市場歡迎,且具有較高的國際知名度,被告的行為貶損了原告品牌形象。對該類侵權案件依法審理,制止侵權行為,有助於提升社會公眾的品牌意識,也有助於提升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對外形象。 (符向軍 張吳 小許 文/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