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局原副局長周來振一審獲刑十五年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周來振利用擔任財政部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司副司長、企業司副司長、中國民用航空局財務司司長、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人事安排、學生入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533.7922萬元。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來振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