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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男子辭職後向新公司披露原單位客戶資料賠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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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晨報訊 作為公司的員工,不僅要恪盡職守更應該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

新疆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10日,邢某從原單位辭職。

在接下來的工作中,投資管理公司發現一些曾經是自己單位的客戶,如今卻變成了技術諮詢公司的客戶,對此,投資管理公司認為是邢某將客戶資料帶走,這才導致公司客戶流失。於是,投資管理公司將邢某及技術諮詢公司一併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並賠償損失5.7萬元。

邢某說,他雖在離職前就成立了新公司,但兩公司之間的經營範圍並不相同,並且在他離職前新公司未開展任何業務。

技術諮詢公司稱:“合同文本及客戶資訊可以通過網路獲得,我公司的合同文本就是通過網路取得後,經適當修改後使用,而客戶可以通過業務員拜訪的方式取得的。”因此,他認為自己並沒有侵害投資管理公司的商業秘密。

此案經烏市中院一審審後認為,

涉案客戶資料不屬於商業秘密的範疇,於是駁回了投資管理公司的訴訟請求。投資管理公司不服,向自治區高院提起上訴。

自治區高院經二審審理後認為,商業秘密是通過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而存在的一種法定權利,相關經營資訊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構成商業秘密。因此,投資管理公司主張的涉案經營秘密只要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法定條件,

就屬於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

根據事實,邢某入職投資管理公司後,連續三年由邢某經手聯繫,並代表投資管理公司與客戶簽訂《有機產品認證培訓諮詢合同書》。通過多次洽談,在有機產品管理體系覆蓋產品、服務範圍、諮詢、培訓服務價格、結算方式等方面達成合議,雙方形成了長期穩定的交易關係。

這些資訊不為相關領域的經營者所普遍知悉,更無法通過網路或其他公開管道輕易獲得,因此具有秘密性。它們共同組合形成了關於客戶一整套的經營資訊,投資管理公司由此獲得競爭優勢,能夠給投資管理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而投資管理公司與邢某簽訂了《保密協議》,明確約定了經營秘密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行銷計畫、定價政策、人力資源資訊等。

還約定了保密規章和制度。可見,投資管理公司對其主張的經營秘密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故其還具有保密性。

因此,投資管理公司主張的客戶相關資訊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屬於商業秘密中的經營秘密,最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邢某及技術諮詢公司停止侵害投資管理公司經營秘密的行為,並賠償投資管理公司經濟損失4萬元及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4630元,合計44630元。

(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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