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三十六計之“抛磚引玉”——你吃他的利息他吃你的本金
(崔家國原創)
題注:本部《詐騙三十六記》是根據以往本人辦理的實際案例整理,以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時刻警惕,謹防騙局!
2016年某天,北京市海澱區一高級飯店某飯局進行中。飯局中全是各路商界精英,大都互有交往。其中一位自稱是溫州商會會長,朱總。朱總說,各位,我最近有個好的項目,投資回報率很高,月利率達10%,有興趣的可以試著玩玩,少投入點。
酒桌上有一位李總,聽了很感興趣,自己做生意多年,
果不其然,李總每月按時收到朱總匯的利息10萬元,又一連三個月。
看到朱總那麼講誠信,項目又一直在盈利。最後決定再增加投資額,共兩次,一次300萬,一次400萬。朱總都打了借條,並且表現很仗義,自己加了一個叫歐陽總的為擔保人。利息也一直按約定的月利率10%支付。
幸福總是來得很突然,但通常也很短暫。好景不長,李總借出最後一筆款三個月過後,
李總說,那不行啊,我們可是有約定啊。朱總說,兄弟,錢肯定少不了您的,只是目前項目經營暫時出點問題,很快就能解決。就這樣,拖了大半年也沒見項目好轉。李總最後約見朱總,說朱總請您把本金利息都還給我吧,咱終止合作。
朱總說,那好吧,容我緩緩,下個月還給您。到了下個月,自然還是沒錢還,就這樣今天拖明天,一年快過去了也沒還,
最後李總沒辦法,提起了訴訟,一訴訟不要緊,發現朱總在法院被執行人名單裡,共有幾千萬的被執行債務,
本案講的就是一類騙子的慣用手法,可謂之“抛磚引玉”,付給你利息,吃了你的本金。廣大吃瓜群眾,一定要看透迷霧,切不可貪小利而吃大虧!
類似這種情況,有人說這不是詐騙犯罪嗎,到公安報案抓他。可以負責任地說,目前這種情況,公安機關通常是不予立案的,有借條有合同,一般此類情況都歸為民事糾紛,除了訴訟,別無他法。所以說,借錢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啊!
注:三十六計第十七計“抛磚引玉”(第三套 攻戰計),類以誘之①,擊蒙也②。
【注釋】①類以誘之:出示某種類似的東西並去誘惑他。②擊蒙也:語出《易經.蒙》如。參前“借屍還魂”計注釋④。擊,撞擊,打擊。句意為:誘惑敵人,便可打擊這種受我誘惑的愚蒙之人了。
有借條有合同,一般此類情況都歸為民事糾紛,除了訴訟,別無他法。所以說,借錢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啊!注:三十六計第十七計“抛磚引玉”(第三套 攻戰計),類以誘之①,擊蒙也②。
【注釋】①類以誘之:出示某種類似的東西並去誘惑他。②擊蒙也:語出《易經.蒙》如。參前“借屍還魂”計注釋④。擊,撞擊,打擊。句意為:誘惑敵人,便可打擊這種受我誘惑的愚蒙之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