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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江蘇檢察機關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南京科魯斯壓縮機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一、案件事實

被害單位南京尚愛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愛公司)系一家生產空氣壓縮機的民營高新技術企業,

其研發的中小型空氣壓縮機擁有系列自主智慧財產權,打破了國外長期壟斷,填補了國內市場空白。2012年至2014年間,被告單位南京科魯斯壓縮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魯斯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恒靜為獲取尚愛公司商業秘密,以高額利益收買該公司員工龔利方,被告人龔利方利用負責管理技術圖紙的便利,多次秘密竊取尚愛公司83SH、09WM、09SH、35VZ等多款型號壓縮機技術秘密圖紙並拷貝至私人電腦。
隨後再通過QQ傳輸、U盤傳遞、列印等方式,將圖紙交給被告人梁恒靜。科魯斯公司利用所竊取圖紙,生產出“科魯斯”牌K1、K2、K3、K4VZ等與尚愛公司系列產品對應型號多款空氣壓縮機,同時還利用尚愛公司原銷售人員和管道在市場上銷售侵權產品,造成尚愛公司產品銷量直線下降,直接損失120萬餘元,間接損失近千萬元。

二、訴訟過程

本案於2014年7月22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立案,

2015年6月30日移送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15年12月8日,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以被告單位科魯斯公司、被告人梁恒靜、龔利方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12月6日,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科魯斯公司、梁恒靜、龔利方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科魯斯公司罰金40萬元;被告人梁恒靜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龔利方拘役五個月,
並處罰金6萬元。一審宣判後,三被告人(單位)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案件評析

本案是侵犯民營經濟高新技術企業商業秘密的典型案件,對空氣壓縮機行業具有重大影響。檢察機關及時介入案件偵查,提出取證思路。檢察機關針對公開專利與商業秘密的異同點、罪與非罪的爭議點,結合機械製造業特點,提出生產同型號成熟穩定的機器產品僅有專利遠遠不夠,必須要具有能實現專利及其他產品性能的更加詳細具體的尺寸、參數、公差等商業秘密,

進一步明確了專利技術結構公開不影響商業秘密認定的具體情形,為本案定性和搜集證據指明方向,也為後期起訴奠定了堅實基礎。

為進一步強化核心證據的效力和證明力,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多次實地勘查,諮詢專家學者和行業協會意見,在鑒定意見中補充明晰了如何區分專利與商業秘密的詳細內容和依據。

同時根據難以從被害人單方直接測算損失、難以測算獲利的複雜情形,科學確定了以“被告人銷售侵權產品數量×被害單位單個產品淨利潤”認定重大損失的方法。針對庭審期間被告人突然翻供、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突發情況,檢察人員通過申請鑒定人員出庭作證、建議法庭進行實物比對等方式有力舉證、質證,法院最終全部採納了檢察機關公訴意見,被告人也認罪服法,未提出上訴。案件的成功辦理,體現出檢察機關在經濟轉型發展關鍵時期,善於運用法律思維和法律方式,有力保護了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成果,保障了企業科技創新積極性。

典型案例二

舒日群、潘進松假冒注冊商標案

一、案件事實

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期間,被告人舒日群組織潘進松、吳伯平(另案處理)等人,未經商標所有人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許可,在南京市江甯區竇村、靈山根3號兩處地點,以“洋河優質大麯”、“普曲”、“海之藍”等品牌酒為原料,生產、銷售“天之藍”、“夢之藍M3”及“夢之藍M6”等品牌酒,其中靈山根3號生產點由被告人潘進松負責日常管理。經核實,2015年3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舒日群共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天之藍”共計13185瓶、“夢之藍M3”共計2172瓶、“夢之藍M6”共計2237瓶,市場價值共計人民幣5503810元。其中,2015年8月,被告人潘進松生產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天之藍”共計348瓶、“夢之藍M3”共計540瓶,市場價值共計人民幣299160元。

二、訴訟過程

2015年8月,南京市玄武區檢察院在審查逮捕一起盜竊案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盜竊的物品中某一瓶酒為假酒,及時將線索告知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偵查發現江甯區竇村、靈山根有兩處造假窩點,於2015年8月26日對該案立案偵查,同日將犯罪嫌疑人舒日群、潘進松抓獲歸案,次日對二人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玄武區院批准對二人執行逮捕。

2015年11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將該案移送玄武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玄武區院於2015年12月21日以舒日群、潘進松二人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起訴至玄武區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法院判決被告人舒日群、潘進松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舒日群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八十萬元,判處潘進松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2016年3月28日,判決生效。

三、案件評析

(一)積極引導取證,確保案件品質

該案涉案數額大,且帳目混亂,兩名犯罪嫌疑人對犯罪事實拒不供述,公安機關辦案難度較大,玄武區院檢察院及時派員介入案件的偵查,積極引導取證,從調取客觀證據等四方面入手,積極完善證據體系,確保了案件品質。

(二)精准打擊犯罪,體現寬嚴相濟

本案中涉案人員較多,除兩名犯罪嫌疑人以外,還有多名工作人員,但大多為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成員。檢察機關對於涉案所有人員的行為予以審查和綜合考量後認為:一方面本案主要涉案人員舒日群、潘進松犯罪數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有必要予以刑事處罰,且有逮捕必要;另一方面,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也要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本案系家庭作坊類犯罪,潘進松的妻、女雖然在靈山根制假窩點共同實施灌裝、包裝天之藍、夢之藍,但其實施的系簡單勞務行為,危害後果相對較小,不宜對其刑事打擊。通過準確把握社會危害程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鈍化矛盾消弭風險,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 多措並舉主動作為,延伸法律職能觸角

由於該案系比較典型的智慧財產權案件,且涉及民生,危及群眾的生命安全,玄武區院並未“就案辦案”,而是以該案為藍本通過多種途徑進行宣傳,一是通過檢察官進社區的方式,以該案為案例,在社區群眾開展宣講活動,要求社區群眾抵制假冒商品,關注身心健康;二是通過媒體進行宣傳,舉辦4.26智慧財產權情景劇大賽,將此案例作為範本,由高校學生演繹,闡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升社會公眾對智慧財產權法律知識的知曉度,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延伸法律服務職能,貼近群眾,服務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

典型案例三

趙某某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一、案件事實

趙某某於2016年6月至10月間,在常州市鐘樓區鄒區鎮戴安路80號經營佳印廣告店過程中,經與他人網上聯繫交易購進未經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飛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授權生產的歐普、飛利浦商標標識用於銷售。2016年10月12日,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在趙某某經營的店內查獲尚未銷售的藍色歐普商標36720個、銀色歐普商標6375個、透明歐普商標16368個、防撕歐普商標3690個、軟紙歐普說明書4330張、硬紙歐普說明書394張、硬紙飛利浦說明書290張、飛利浦產品維修卡92張,共計68259個(張)。

二、訴訟過程

趙某某因涉嫌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於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於2017年1月16日移送審查起訴。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2月16 日以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對趙某某提起公訴。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17日以犯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對趙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案件評析

本案是一起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從而固定犯罪事實及證據,完善指控證據合法性的典型案例。通過該案的辦理,既依法打擊了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犯罪行為,同時,通過對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證據合法性的監督審查及引導偵查,也強化了公安機關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的取證規範意識。

一、提前介入,積極引導偵查方向。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檢察院通過駐派出所檢察官聯絡員瞭解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了一起涉嫌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案件後,按照《關於加強和規範刑事案件偵查提前介入機制的實施意見》,選派具有辦案經驗的檢察官聽取案情,就案件的偵查方向提出5條意見,明確要求區分非法製造與銷售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行為的區別,調查犯罪嫌疑人以往是否存在銷售此類商標標識的情況以及通過支付寶交易記錄查證商標標識來源。

二、縝密審查,嚴格把握證據標準。注重智慧財產權案件證據特點,從證據資格和證明力兩個方面加強證據審查。在辦理該案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該案中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銷售的商標標識屬於非法製造的證據是由公安機關委託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飛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作出的關於商標同一性的鑒定意見。而在此類案件中,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企業作為鑒定主體明顯不當,因為其不僅與案件具有利害關係,更不符合鑒定機構的專業性、法定性的要求。該鑒定意見因不具有證據資格而被排除。此後,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就這一問題重新取證,確保了指控證據的合法性。

被告人也認罪服法,未提出上訴。案件的成功辦理,體現出檢察機關在經濟轉型發展關鍵時期,善於運用法律思維和法律方式,有力保護了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成果,保障了企業科技創新積極性。

典型案例二

舒日群、潘進松假冒注冊商標案

一、案件事實

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期間,被告人舒日群組織潘進松、吳伯平(另案處理)等人,未經商標所有人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許可,在南京市江甯區竇村、靈山根3號兩處地點,以“洋河優質大麯”、“普曲”、“海之藍”等品牌酒為原料,生產、銷售“天之藍”、“夢之藍M3”及“夢之藍M6”等品牌酒,其中靈山根3號生產點由被告人潘進松負責日常管理。經核實,2015年3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舒日群共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天之藍”共計13185瓶、“夢之藍M3”共計2172瓶、“夢之藍M6”共計2237瓶,市場價值共計人民幣5503810元。其中,2015年8月,被告人潘進松生產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天之藍”共計348瓶、“夢之藍M3”共計540瓶,市場價值共計人民幣299160元。

二、訴訟過程

2015年8月,南京市玄武區檢察院在審查逮捕一起盜竊案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盜竊的物品中某一瓶酒為假酒,及時將線索告知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偵查發現江甯區竇村、靈山根有兩處造假窩點,於2015年8月26日對該案立案偵查,同日將犯罪嫌疑人舒日群、潘進松抓獲歸案,次日對二人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玄武區院批准對二人執行逮捕。

2015年11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將該案移送玄武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玄武區院於2015年12月21日以舒日群、潘進松二人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起訴至玄武區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法院判決被告人舒日群、潘進松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舒日群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八十萬元,判處潘進松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2016年3月28日,判決生效。

三、案件評析

(一)積極引導取證,確保案件品質

該案涉案數額大,且帳目混亂,兩名犯罪嫌疑人對犯罪事實拒不供述,公安機關辦案難度較大,玄武區院檢察院及時派員介入案件的偵查,積極引導取證,從調取客觀證據等四方面入手,積極完善證據體系,確保了案件品質。

(二)精准打擊犯罪,體現寬嚴相濟

本案中涉案人員較多,除兩名犯罪嫌疑人以外,還有多名工作人員,但大多為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成員。檢察機關對於涉案所有人員的行為予以審查和綜合考量後認為:一方面本案主要涉案人員舒日群、潘進松犯罪數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有必要予以刑事處罰,且有逮捕必要;另一方面,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也要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本案系家庭作坊類犯罪,潘進松的妻、女雖然在靈山根制假窩點共同實施灌裝、包裝天之藍、夢之藍,但其實施的系簡單勞務行為,危害後果相對較小,不宜對其刑事打擊。通過準確把握社會危害程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鈍化矛盾消弭風險,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 多措並舉主動作為,延伸法律職能觸角

由於該案系比較典型的智慧財產權案件,且涉及民生,危及群眾的生命安全,玄武區院並未“就案辦案”,而是以該案為藍本通過多種途徑進行宣傳,一是通過檢察官進社區的方式,以該案為案例,在社區群眾開展宣講活動,要求社區群眾抵制假冒商品,關注身心健康;二是通過媒體進行宣傳,舉辦4.26智慧財產權情景劇大賽,將此案例作為範本,由高校學生演繹,闡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升社會公眾對智慧財產權法律知識的知曉度,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延伸法律服務職能,貼近群眾,服務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

典型案例三

趙某某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一、案件事實

趙某某於2016年6月至10月間,在常州市鐘樓區鄒區鎮戴安路80號經營佳印廣告店過程中,經與他人網上聯繫交易購進未經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飛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授權生產的歐普、飛利浦商標標識用於銷售。2016年10月12日,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在趙某某經營的店內查獲尚未銷售的藍色歐普商標36720個、銀色歐普商標6375個、透明歐普商標16368個、防撕歐普商標3690個、軟紙歐普說明書4330張、硬紙歐普說明書394張、硬紙飛利浦說明書290張、飛利浦產品維修卡92張,共計68259個(張)。

二、訴訟過程

趙某某因涉嫌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於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於2017年1月16日移送審查起訴。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2月16 日以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對趙某某提起公訴。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17日以犯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對趙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案件評析

本案是一起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從而固定犯罪事實及證據,完善指控證據合法性的典型案例。通過該案的辦理,既依法打擊了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犯罪行為,同時,通過對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證據合法性的監督審查及引導偵查,也強化了公安機關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的取證規範意識。

一、提前介入,積極引導偵查方向。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檢察院通過駐派出所檢察官聯絡員瞭解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了一起涉嫌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案件後,按照《關於加強和規範刑事案件偵查提前介入機制的實施意見》,選派具有辦案經驗的檢察官聽取案情,就案件的偵查方向提出5條意見,明確要求區分非法製造與銷售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行為的區別,調查犯罪嫌疑人以往是否存在銷售此類商標標識的情況以及通過支付寶交易記錄查證商標標識來源。

二、縝密審查,嚴格把握證據標準。注重智慧財產權案件證據特點,從證據資格和證明力兩個方面加強證據審查。在辦理該案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該案中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銷售的商標標識屬於非法製造的證據是由公安機關委託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飛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作出的關於商標同一性的鑒定意見。而在此類案件中,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企業作為鑒定主體明顯不當,因為其不僅與案件具有利害關係,更不符合鑒定機構的專業性、法定性的要求。該鑒定意見因不具有證據資格而被排除。此後,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就這一問題重新取證,確保了指控證據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