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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系列:未支付的當期費用,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是否需要調整?

【案例】某企業為房屋的承租方,2016年由於資金困難,經與出租方協商,

2016年、2017年兩年的房租一併在2017年支付。

情況1:若該租金於2016年度匯算期前支付並取得發票的,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情況2:若該筆租金於本匯算期結束前支付但在匯算期後取得發票的,能否扣除?

情況3:若該筆租金於匯算期後支付並取得發票的,又該如何處理呢?

【相關檔】

針對情況1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

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結論】針對第一種情況,租金費用是在2016年度匯算期前支付並取得發票的,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屬於2016年實際發生的費用並取得了合法憑證,因此可以直接在所得稅前扣除

針對情況2和情況3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帳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

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專案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結論】對於情況2和情況3,無論企業是否支付了租金費用,只要是匯算清繳結束後才取得有效憑證,都屬於以前年度實際發生應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需要按照檔的要求,在取得有效憑證後,由企業在5年內向稅務部門做出專項申報說明後,追補至2016年度進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