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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使用液化氣 注意三提示四嚴禁五不准六必須

液化燃氣屬易燃易爆品,目前昆明市使用的液化燃氣有液化石油氣和二甲醚。近年來,各地液化燃氣洩漏爆燃事故時有發生,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提升用戶安全用氣和主動安全意識,有效減少在使用液化燃氣過程中因操作不當發生安全事故,時報攜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昆明市液化燃氣管理處告訴您,

怎樣規範操作、安全使用液化燃氣。

三提示

1應選購合格的液化燃氣及燃氣器具:向取得供應許可證的瓶裝供應站購買液化燃氣;選購帶有熄火保護裝置的燃燒器具,可避免使用過程中意外熄火而洩漏導致發生事故;用戶在選購燃氣燃燒器具時,應選擇《雲南省燃氣設備產品審查合格目錄》之列的產品,並且有合格證。

2使用液化燃氣的場所應注意通風換氣良好;不得在臥室、地下室等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液化燃氣;使用時應按照“火等氣”點火方法,

並要有人照看。

3用氣完畢時應關閉所有開關:每次使用後、出門前或臨睡前,要檢查確認已關閉鋼瓶角閥和燃燒器具開關、灶前閥。

四嚴禁

1嚴禁使用超期、不合格、報廢的液化燃氣鋼瓶。

2嚴禁將連接的膠管穿門、窗、牆及廚房過道、排水溝。

3嚴禁用一隻鋼瓶通過軟管三通連接多台灶具使用。

4嚴禁將使用的氣瓶組與燃氣燃燒器具佈置在同一房間內。

五不准

1不准在使用液化燃氣的同一廚房內使用其他明火(油爐、煤爐、火爐等)。

2不準將裝有液化燃氣的鋼瓶倒置、平放、加熱、露天堆放。

3不准在瓶庫(瓶組)間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4不准在發現有火險隱患又未消除前使用明火:餐廳、廚房內的燃氣設施在使用前、中、後應及時檢查,發現打不著火、洩漏、閥門堵塞、失靈、膠管老化或破損等情況時,

應立即關閉鋼瓶閥門等開關、停止使用並向供氣單位報修。

5不准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記。

六必須

1必須保持餐廳、廚房和存放液化燃氣鋼瓶瓶組間的空氣流通。

2必須按有關規定在用氣場所配置滅火器材。

3必須將鋼瓶直立使用,鋼瓶與灶具距離不應小於1米。

4必須與液化燃氣供應單位簽訂《供氣合同》,

接受供氣單位安全檢查及技術指導。

5餐飲用戶必須設立一個以上的專(兼)職安全員,負責液化燃氣設施的安全操作、檢查,對員工開展液化燃氣知識及安全用氣的講解教育。

6餐飲用戶必須建立安全使用燃氣管理制度,主要內容應包括:燃氣燃燒器具點火、熄火、運行的保養要點,以及著火的應急處理措施。

用戶應特別注意對用氣環境的規定

之一: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氣瓶)時,應當設置專用氣瓶瓶組間;存瓶總重量小於420千克時,氣瓶間可設置在與用氣建築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存瓶總重量大於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築間距不小於10米的獨立建築。

之二:氣瓶瓶組間高度應當不低於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築物;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

之三: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牆隔開。

對液化燃氣設備設施附件的規定

之一:液化燃氣鋼瓶減壓閥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膠墊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到期應當立即更換並記錄。

之二:鋼瓶瓶組供應多台液化燃氣灶具的,應當採用硬管連接,並將用氣設備固定;鋼瓶與單台液化燃氣灶具連接的,應使用專用的耐油橡膠軟管,兩端應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1.0米到2.0米之間,且沒有介面;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

應當設置專用氣瓶瓶組間;存瓶總重量小於420千克時,氣瓶間可設置在與用氣建築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存瓶總重量大於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築間距不小於10米的獨立建築。

之二:氣瓶瓶組間高度應當不低於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築物;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

之三: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牆隔開。

對液化燃氣設備設施附件的規定

之一:液化燃氣鋼瓶減壓閥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膠墊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到期應當立即更換並記錄。

之二:鋼瓶瓶組供應多台液化燃氣灶具的,應當採用硬管連接,並將用氣設備固定;鋼瓶與單台液化燃氣灶具連接的,應使用專用的耐油橡膠軟管,兩端應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1.0米到2.0米之間,且沒有介面;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