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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認定標準(打死都不會混淆啦)

新婚姻法實施後,許多人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瞭解的不太詳細。
本文將為您著重介紹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含義及範圍,篇幅有點長,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些期間夫妻所得財產,除約定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注意一下獎金,舉個簡單的例子:

(1)貂蟬與呂布結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貂蟬身為運動員代表國家參加奧運會獲得金牌並獲得獎金10萬元(為了通俗易懂,不真實見諒)。因為該獎金具有人身專屬性,所以為貂蟬個人所有。

2.生產、經營的收益: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舉兩個例子:

(1)貂蟬與呂布結婚,貂蟬以個人財產購買一套200萬的房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的變化拋售後的價值為300萬。那麼這100萬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答:不屬於,因為該100萬收益屬於自然增值,仍應視為個人財產。

(2)貂蟬與呂布結婚,貂蟬以個人財產200萬投資於甲公司,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100萬收益,

該收益是基於投資行為所產生的。既不屬於孳息又不屬於自然增值,應為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判斷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主要看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是自然增值還是基於夫妻二人的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的來判斷。如果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是自然增值則為個人所有,如果是基於夫妻二人的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的收益,

則為夫妻共同所有。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智慧財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

舉三個小例子,注意區分:

(1)貂蟬和呂布結婚,貂蟬在婚前寫了一本書,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該書出版,取得了50萬元的稿費,該收益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智慧財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

(2)貂蟬和呂布結婚,

貂蟬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寫了一本書並出版,貂蟬與呂布離婚後才取得50萬元的稿費,此時的收益歸誰所有?依然是夫妻共同所有,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明確但實際取得是在離婚後的,仍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3)貂蟬與呂布結婚,貂蟬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寫了本書,貂蟬與呂布離婚後,該書出版,貂蟬取得50萬元稿費,這時50萬元屬於貂蟬個人所有。因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該收益不是實際已經取得也不是已經明確取得收益,因而屬於個人財產。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舉兩個例子:

(1)貂蟬與呂布結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呂布父母去世,未立遺囑,呂布繼承100萬遺產,該100萬則為夫妻共同所有。

(2)貂蟬和呂布結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呂布父母去世,留有遺囑將其100萬遺產留給呂布一人,該100萬則為呂布個人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什麼是個人財產?

所謂個人特有財產,是指專屬於配偶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四、哪些屬於個人財產呢?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如,貂蟬與呂布結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貂蟬發生工傷,獲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20萬元,此時貂蟬與呂布離婚。該20萬元為呂布個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五、確定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應注意的2個小問題

1、約定優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約定應採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7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該收益不是實際已經取得也不是已經明確取得收益,因而屬於個人財產。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舉兩個例子:

(1)貂蟬與呂布結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呂布父母去世,未立遺囑,呂布繼承100萬遺產,該100萬則為夫妻共同所有。

(2)貂蟬和呂布結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呂布父母去世,留有遺囑將其100萬遺產留給呂布一人,該100萬則為呂布個人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什麼是個人財產?

所謂個人特有財產,是指專屬於配偶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四、哪些屬於個人財產呢?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如,貂蟬與呂布結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貂蟬發生工傷,獲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20萬元,此時貂蟬與呂布離婚。該20萬元為呂布個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五、確定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應注意的2個小問題

1、約定優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約定應採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7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