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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河北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實施

近日,省住建廳印發《河北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

辦法提出,繳存職工有提供虛假證明資料以騙提住房公積金或者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連續3期或者累計6期以上的、貸後無故停繳6個月以上等情形的,將被認定為失信行為。繳存職工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的,取消其5年內的住房公積金住房消費類提取和貸款資格。

辦法對繳存單位、繳存職工、業務關聯單位等失信行為的認定作出了明確規定。

繳存單位有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截留職工住房公積金不繳存的、未經職工同意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餘額的、出具虛假材料協助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或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等情形的,將被認定為失信行為。

業務關聯單位的失信行為有: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偽造購房合同、發票、收入明細等資料以協助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或者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金融機構偽造借款合同、還款明細等資料以協助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通過虛評房屋價值協助職工騙取住房公積金高額貸款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金融機構拒絕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繳存人(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等。

公積金失信行為將與省征信系統資訊共用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省直及系統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以下統稱“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失信行為的認定、懲戒、資訊披露、管理,建立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黑名單,並將失信行為記錄上報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用資訊系統。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全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記錄目錄,通過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用資訊系統匯總全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記錄,實現全省管理中心聯合懲戒,並實現與省征信系統資訊共用。

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的將受嚴懲

繳存單位元和業務關聯單位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的,管理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重點檢查,並將繳存單位元和業務關聯單位法定代表人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其名下業務關聯單位5年內不得新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業務。

繳存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或者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提取資金或者提前償還全部借款本息並解除委託貸款合同。

繳存職工貸後無故停繳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按月足額繳存並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拒不執行的,自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之日起,按照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將其貸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貸基準利率水準。

被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在限制期內再次違法違規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限制期限重新計算。

辦法提出,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失信行為整改完畢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信用修復,管理中心可視情況縮短懲戒期限或者免予相關懲戒。被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在懲戒期內將失信行為整改完畢的,管理中心應當在懲戒期限結束後刪除其失信行為資訊。

繳存職工貸後無故停繳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按月足額繳存並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拒不執行的,自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之日起,按照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將其貸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貸基準利率水準。

被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在限制期內再次違法違規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限制期限重新計算。

辦法提出,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失信行為整改完畢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信用修復,管理中心可視情況縮短懲戒期限或者免予相關懲戒。被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在懲戒期內將失信行為整改完畢的,管理中心應當在懲戒期限結束後刪除其失信行為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