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在洛陽如果醉酒後找代駕出事故責任如何劃分呢?

“代駕是解決飲酒開車的一種很好的方式。”洛太律師王文智認為,《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醉酒駕車將不再只是違法行為,而是一種犯罪行為。凡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醉駕行為,

將被按照《刑法》“危險駕駛罪”的相關規定論處。一旦被查獲,違反者面臨1個月以上至6個月以下的拘役。現在,交警部門查處酒後駕駛的力度越來越大,酒駕的違法成本將會越來越高。駕駛人喝酒後,主動請人代駕,這是一種尊重生命的做法,對自己、對他人都有好處。

王文智看好代駕的市場前景,但認為代駕服務需要解決一些運作上的問題,使這種服務既能正常運作,又具法律依據。比如,代駕服務過程中如果發生事故、人員受傷、車上物品丟失等問題,該如何處理?

“最好能夠以公司的方式來開展代駕業務。”王文智認為,由計程車公司提供代駕服務,或許是一種很好的市場運作方式。不過,計程車公司提供代駕服務,

可能費用相對較高,但只要市場有需求,雙方都能夠接受,還是可以運作的。專業的代駕公司也是一種方式,但這樣的代駕公司是否需要辦理證照,這同樣是要解決的問題。

代駕時應簽訂合同或協定

針對代駕過程可能出現的問題,王文智律師認為,

在代駕過程中,如發生財物丟失,涉及到舉證的問題,即只要能舉出相關證據證明自己財物丟失與代駕人員有關,那麼責任就該由代駕人來承擔。相反,如果代駕人有證據證明財物為客戶自己所丟失,那麼其就不承擔責任。但無論哪種情況,這種舉證都相當困難。因此,在提供代駕服務前,雙方就要明確車內財物的保管義務是誰,而且要在合同或協議中有所規定,
發生糾紛可以按照規定執行。如果雙方沒有合同或協議約定,就很難確定責任主體。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客戶與代駕人之間簽訂的生效代駕合同或協定,屬於承攬合同性質(包括雙方簽訂協定或未簽訂協定),即客戶是定作人,代駕人是承攬人。

因此,代駕人在履行代駕的活動過程中造成他人的損害責任(如交通事故),依法應由代駕人承擔。